33类图形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复审理由和驳回复审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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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蔡长乐

职务:

法人代表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号楼2单元512号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我方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第TMZC23137891BFBH01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委托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白酒,开胃酒,烧酒,黄酒,蒸馏饮料,鸡尾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青稞酒,食用酒精,米酒”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态、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23137891(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的“白酒,开胃酒,烧酒,黄酒,蒸馏饮料,鸡尾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青稞酒,食用酒精,米酒”。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第4235954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清酒;料酒;食用酒精”的申请。

“”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商号也是申请人原创的图形商标,商标整体构成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行业服务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核准全部注册。

一、申请人商标是公司原创设计商标,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图形、文字、拼音部分设计来源及设计细节,商标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如下图所示: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一)申请人公司商号是“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公司LOGO取“鼎”字并结合白酒行业进行了独特设计。

“鼎”,取一言九鼎之意,以酒樽的抽象图形风格进行了展现,再辅以“波涛”线条,寓意诚信之源、品质之源、事业之源,两种元素糅合一起,既体现了创始人从事热爱的白酒行业,也和公司名称“鼎源”一一呼应。

无论是公司官网还是通过百度图片搜索,申请商标和公司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而引证商标是由圆形和多个错落黑白色三角形图形、真牌、ZHENBRAND,3个显著性要素构成。

和引证商标对比,无论是图形部分,还是文字拼音部分,都可以很明显的将两商标进行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显著性部分是图形,而引证商标显著性部分是“三角形、真牌、ZHENBRAND”:

1.设计来源或表现形式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表现为一个酒樽、波浪、圆形装饰图案的图形;引证商标图形是由圆环和黑白色三角形组合而成,无论是图形的构图还是整体外观不构成近似。

2.设计细节及描绘手法不同。

申请商标以有限的几个要素:

体现酒行业的“樽”、源远流长的“波涛”表图案、事顺人和的“圆形”图形,表现出的图形外观,手法独特,设计新颖;引证商标3个部分,由圆形和多个错落黑白色三角形图形、真牌、ZHENBRAND,整体视觉区分明显,不构成区分

3.商标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及识读方式不同。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以图形整体为识别要素,不具有呼叫方式,为俗称的“哑商标”;引证商标的呼叫识别部分是“真牌”和“ZHENBRAND”,但是引证商标图形要素另人印象深刻,在我国相关公众眼中,虽然是以汉字部分“真牌ZHENBRAND”为其识别和呼叫要素,但是引证商标各个显著性部分都能起到在相同相似商品上起到区分作用,总之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无论是整体外观、设计细节、设计要素来源以及整体呼叫、含义上都不构成近似。

(二)从含义上来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区别较大,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含义:

公司秉持“诚信天下”的经营理念:

求实、继承、创新。

立足诚信,宣扬的是“鼎酒”文化,所以无论是申请商标的设计要素的构思还是申请商标的寓意都是传递表达“一言九鼎”的诚信文化并呼应公司“鼎源”商号。

引证商标含义:

引证商标,由“圆形轮廓和多个错落有序的黑白色三角形图形、真牌、ZHENBRAND”构成,突出的是“真牌”含义,和“假牌”相对应,所以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含义区分明显。

(三)申请人从事白酒行业已经仅40年,自2004年成立公司来,已经形成很高的知名美誉度、有很出色的口碑,如果申请人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多年品牌的经营努力,会因商标权利无法确定,导致被迫更换品牌LOGO,造成无可挽回损失,申请人作为一个成长中的有优秀团队和竞争力的公司,十分渴望自己品牌LOGO能够被确权,以更好的企业形象通过原创图形以及其他文字商标展现给全国的合作伙伴以及消费者,为国内需要者创造更多价值,敬请贵局重新对申请商标进行核准。

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04年成立,完全按传统工艺酿成的优质酱香型白酒。

酒体醇厚、回味悠长、空杯留香持久,饮后怡然畅快。

公司标准生产车间4栋10000余平方米,酱香酒年产能2000千升;储存能力1万吨,制曲车间3栋4600平方米,年制曲2000吨;10000余平方米包装车间及成品库一栋,包装线日包装8万瓶。

 公司有专门的基酒生产、勾调品鉴、产品研发、销售服务团队,共有员工200余人,经过数年的发展和积累,已成为茅台镇集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知名规模酒企,有品牌招商、贴牌生产、团购定制、私人定制、封坛储酒等多种经营模式。

申请人已经在公司官方网站以及企业微信进行投入使用。

随着申请人不断投入和不断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和申请人“鼎源”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和品牌口碑

如果申请人商标被驳回,无法取得此商标的商标权利,无论对于心之爱公司还是对于市场需求者,都是莫大的损失,敬请贵局重新对申请商标进行核准。

作为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一家酒气,品牌传播主要依赖互联网和新媒体等途径进行传播,而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各个领域都拥有非常多的品牌报道,已经使得申请商标和鼎源公司一一对应,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并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有极高的声誉,恳请贵局本着商标法的使用精神以及看在创业期中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对自己公司商号极度渴求保护的欲求上,敬请贵局重新对申请商标进行核准。

二、总结: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就商标的整体构成还是商标本身的含义对比而言,均差别明显、迥然有别,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并不会发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故申请人恳请贵委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法撤销商标局第TMZC23137891BFBH01号商标驳回决定,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附: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申请商标百度搜索结果

三、申请商标官方网站上的使用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此书式是供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

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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