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省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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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省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doc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乙方(劳动者)姓名:

__________性别:

_______文化程度: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实际居住地: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社会保障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须知

1.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市、县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双方按国家和本省、本市规定缴纳(存)。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7.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档案中一份,劳动合同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

劳动合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照执行。

劳动

合同

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工作

内容

与工

作地

第三条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工作

时间

和休

息休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下列第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2、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八条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劳动

报酬

第十条乙方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

乙方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按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

如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元。

第十二条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

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因工死亡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或《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

保护、劳动

条件

和职

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二十四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

合同

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乙方不能或经考核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

合同

的解

除和

终止

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按照本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第1、4、5、6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十五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提醒:

1.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规定: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用人单位登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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