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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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依法进行,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工作的始终。
3、坚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将其作为整个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改革模式
第五条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
借鉴股份制形式,按照合作制原则,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第六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份合作为基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实体。
直接融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执行《公司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形成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两种改革模式,具体操作中根据实际村情确定。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办公机构
第八条县级成立由一名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纪检、财政、审计、发改、经管、物价等业务部门参加的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镇街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九条镇街成立由镇长或街办主任任组长,分管副镇长或副主任任副组长,财政、经管、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县内各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
第十条村级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两委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操作本村的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小组都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方案拟定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小组在积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本县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本村实际,初步拟定符合村情的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方案后,上报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导小组对村级改革工作方案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并结合实际村情对村级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后,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县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改革工作方案进行全面综合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方案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第五章宣传发动
第十五条县、镇两级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村级工作小组在县、镇两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印发明白纸、喇叭广播、张贴标语横幅以及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对群众广泛宣传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等,让群众充分理解、参与、支持改革,为改革工作奠定舆论基础。
第十七条由村级工作小组主持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县镇两级领导小组列席参加,现场向村民公布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方案,同时印发征求意见书,以户为单位征求全体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书由村级工作小组进行统计汇总,镇(街道)领导小组监督把关,村民同意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改革。
不足三分之二的,暂缓实施。
第六章清产核资
第十九条清产核资必须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清产核资工作,必须由县、镇、村三级工作小组共同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评估资质全的专业评估机构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镇、村三级工作小组积极配合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对村级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经营性土地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登记造册,在村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镇、村三级工作小组配合评估机构,对村级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进行界定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在村内张傍公布,并提交村民大会确认后,分别报镇街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备案。
第七章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是坚持公正、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是坚持村民自治原则;
四是坚持宜宽不宜严原则。
第二十五条股东资格认定工作,由村级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县、镇两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级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户口截止日,并提前30天以上通过张榜和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对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七条村级工作小组在县、镇两级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参照《xx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股东资格认定办法》,按照户口截止日本村符合股东资格的实有人数,确定村民股东资格。
第二十八条村级工作小组负责将股东资格认定结果在村内张榜公布。
第八章资产的量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资产的量化配置必须严格遵循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根本原则。
第三十条在清产核资和股东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由村级工作小组初步制定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对可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予以明确,并主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和修改完善。
第一节资源性资产的量化配置
第三十一条资源性资产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土地,股权配置一般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
第三十二条土地延包相对彻底的村,在资源性资产量化配置中,适用以下两种配置方案:
一是对预留的5%机动地、未承包的四荒地等延包土地之外的经营性土地,可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明的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并与延包土地绑定合股,按照土地延包时人口进行一人一股配置,直至土地延包期结束后,再由董事会研究重新配股方案。
二是按照户口截止日的现有人口对延包土地进行适当小调整后,对预留的5%机动地、未承包的四荒地等延包土地之外的经营性土地,按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并与延包土地绑定合股,实行现有股东一人一股的平均配置。
第三十三条土地部分延包的村,在资源性资产量化配置中,应召开村民大会,印发征求意见书,确定未延包土地与延包土地的单位面积抵顶基数后,分别进行配股。
延包土地按照土地承印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明的当时人口进行配股,未延包的预留地、四荒地等经营性土地,按照户口截止日的现有股东进行配股。
第三十四条土地未延包的村,在资源性资产量化配置中,应按照户口截止日的现有人口,对集体所有经营性土地进行分配,实行一人一股制的平均配置。
第三十五条资源性资产股权不能转让、转赠、继承或买卖。
第二节经营性资产的量化配置
第三十辊条在集体资产股份化改制中,可以量化配股的集体资产主要是指经营性净资产,一般设集体股和个人股。
第三十六条非经营性集体资产只量化,不配股。
第三十七条集体股属全体股东共有,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具体股权配置比例由村级工作小组召集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集体股以外的经营性净资产,按照户口截止日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口,平均分配,股东一人一股。
第三十九条经营性资产个人股可以在股东间转让、转赠、继承或买卖,但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并备案。
第九章机构设置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代表,股东代表大会代表股东行使权力。
第四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全体股东总数的十分之一。
以户代表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由全体股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全体董事选举生产董事长;
监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长。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负责聘任总经理。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在股东(股东代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章制定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负责拟定组织章程和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对股权配置、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三会”权利和义务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将拟定的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组织章程和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与落实。
第十一章颁证确权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为股东制作颁发统一的股金证书,进一步明确股东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解除股东后顾之忧。
第五十条股权证书每个股东一本,应载明下列事项:
1、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地址;
2、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日期;
3、股东的姓名和住所;
4、股东拥有的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5、股权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
6、继承的条件与范围。
第五十一条股东在股权证书上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领身份证的,应与户籍簿上的姓名相一致。
股权证书必须经董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社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股权证书遗失时,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申请补发股权证书后,原股权证书立即失效。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及时组织专人将股份化改革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设立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股东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1、股东姓名和住所;
2、各股东的股份数额及股份总额;
3、股份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
4、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五十五条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无董事长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阅档案。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要求,选择不同类型村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由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