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三)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复查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
(一)保留入学资格条件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二)保留入学资格流程
1.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继续教育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华商**学院成人教育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各相关单位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2.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的通知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寄送相关材料。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2周内,在校生应按学院要求报到、缴费、办理注册手续。
各学生所在单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一)对缴清学费,按时返校的学生,给予注册学籍;
(二)对未缴清学费,按时返校的学生,给予暂缓注册,待缴清学费后注册学籍;
(三)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不按时返校的学生,不予注册;
待其返校后按上述
(一)、
(二)之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四)、(五)所列情形处理;
(四)每年春季开学两个月内,继续教育处汇总学籍注册数据,上报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未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选课,不得参加各类考试报名、课程考核等。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第七条 学业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
第八条 学业成绩记载办法:
(一)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
考核课程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考查成绩采用学分制计算。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存入个人档案。
(二)考试课程总成绩评定,期终理论考试占70%,平时考核占30%。
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实验、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项目综合评定。
(三)考查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完成。
考核办法与平时考核相同。
(四)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需经继续教育处批准方可缓考。
凡擅自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处批准,可准予重修。
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必须依时参加面授课程学习,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六)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除最后一学期外)安排在下学期补考。
每门课程可补考一次,凡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
原则上跟相应年级重修。
(七)凡补考、重修的考核成绩可如实记载,但在分数后需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以示区别。
第九条 操行考核与操行考核成绩记载办法:
(一)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考察,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鉴定。
(二)班主任担负操行考核鉴定工作依据学习时的综合表现。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应当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因病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可以根据学院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三条转专业申请时间一般为一年级第一学期的第10、11周;
休学创业或退役学生复学申请转专业时间为办理复学手续后2周内。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需填写《广州华商**学院成人教育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教学单位同意后,经继续教育处审批,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如下:
(一)因病申请转专业的还需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因兴趣和专长申请转专业的还需提供学生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及与专长相关的证书材料。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还需提供学生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五)专业录取分数相差较大,从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的;
(六)学生处于毕业学年的;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学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后由转入学校发文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如下:
(一)转出流程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因病转学的学生需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2)因家庭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需提供县(区)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需有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2.学生所在单位对学生转学材料初次审核;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填写《广州华商**学院成人教育转学(转出)审批表》,按流程经各相关部门签名确认,并报院务会议审批;
3.审批通过的,在学院继续教育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继续教育处出具《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学生凭备案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拟转入学校申请转入;
4.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入学校凭学生提供的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转学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正式发文报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次年1月在相关网站集中公布备案结果;
6.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生离校手续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入流程
1.转入学生凭所在学校校长签发的接收函、《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转入申请;
2.继续教育处对转入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学生填写《广州华商**学院成人教育转学(转入)审批表》,并报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3.审批通过的,在学院继续教育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学院院长签发接收函,并在转学备案表加盖学院公章;
4.学院凭学生提供的接收函、转学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学院和转出学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学生按学院要求办理转入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专业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毕业条件,方可毕业;
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但所缺课程要按照自修、补考或重修的形式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生提供的转专业或转学的材料务必充分齐全、真实可靠,如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撤销。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学籍、休学)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往返交通费和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前4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