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改革后的政策和疑问解答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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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选择每月13—15日报名时,须同时选定三门考试科目后方可一次性付款,请考生谨慎操作。

5、

考生注册成功后,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以备下次登录打印准考证、查分之用。

报名成功后,各项信息不得更改,请考生认真填写,仔细核对。

6、

考试结束五个工作日后,考生可登录上海财政网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执行新规定考生报名通道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应按新规定参加报名考试

1、首次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的;

2、在2013年7月1日前曾参加本市报名考试,三门考试科目均未通过且符合报考次数规定的;

3、在2013年7月1日后参加三门连考成绩未能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且一个公历年度内报考次数未超过2次的;

4、自愿放弃已取得有效单科合格成绩且符合报考次数规定的。

报名时间:

每月10-12日(一天内三门连考)

选定考试日期后,考生须在选定日内完成三门连考。

每月13-15日(一月内三门连考)

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可分别为三门考试科目选定考试地点、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但必须在一个月内同时报考三门科目。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衔接规定问题解答

  1.《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

《实施办法》共5章34条,主要对以下十方面内容作了调整:

一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

二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

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

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

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七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履行公告程序后补发的规定。

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九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

十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2.对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有何规定?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并且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有本市居住证明,才可以报名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原免试规定在《实施办法》实行后,是否继续执行?

《实施办法》实行后,取消了免试规定,并明确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一次性报考,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

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报名,并采取网络报名、网上付费;

本月报名、次月考试;

先报先排、满员为止;

网上订书、快递送书的办法。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名考生限报两次,每次应当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

  具体考试考务规则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5.如何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第十条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

”这一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

”,是指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一个考试月内全部通过。

凡有一门未通过,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下次重新报名,必须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

  6.如何理解《衔接通知》中“有效单科合格成绩”?

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

  

(1)在2011年1月1日后,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

  

(2)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7.如何正确理解《衔接通知》中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实施办法》实行前,可以按原有政策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

  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实施办法》实行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

具体报考时限如下: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两次,均未通过的,可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1年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且取得一门单科合格成绩的,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2年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为帮助考生理解,现制作下表供对照。

  8.《实施办法》实行后,在2013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次,通过其中一门,且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7月1日后是否可以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且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科目两次并通过其中一门的,不属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范围,不可以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应当按《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

  9.《实施办法》实行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人员,何时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实施办法》实行后,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在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7月1日后何时领取?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符合原财政部26号令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原成绩有效期限(或免试期)内及时领取。

  1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人员,何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人员,应当在最后一次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才能领取。

  12.《实施办法》实行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如何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实施办法》实行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相关材料,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相关材料包括:

  

(1)属地证明(即有工作单位的,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本市有效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原件);

  

(2)《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中所填信息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领取的,还包括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13.《实施办法》实行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何处理?

2013年7月1日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4.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到哪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

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由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如果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负责管理。

”规定,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体领取地点可查询上海财政网“办事指南——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栏目。

  1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如何补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登报申明遗失作废,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载有遗失申明的报纸原件;

登报的付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代理的,还包括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1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了,在哪些报纸刊登遗失申明?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申明可以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新会计》等专业杂志上刊登。

  1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毁损,如何补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毁损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如何办理换证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1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后,未办理换证手续的,如何处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未办理换证手续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20.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如何办理换证手续?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本市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21.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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