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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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类型:

企业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QZ/YSSH.AJ.021.2015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2015版

主办部门

安全监察部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

会签部门

机械动力部

工程管理部

保卫武装部

环境保护部

监督检查者

安全监察部

审核部门

法律事务部

信息部

企业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安全监察部

签发日期

2015年3月21日

废止说明

原《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Z/YSSH.AJ.021.2014)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2015年3月21日

制定目的

保障新改扩建施工、检维修工作安全,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制定依据

国家有关标准、法规、《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1〕560号)

适用范围

燕山石化公司

约束对象

承包商安全资格管理及检修施工作业前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燕山石化安全教育规定

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所属层级

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

—23—

1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本规定承包商系指公司以外的从事检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分包商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以下统称承包商)。

1.2业务管理原则

规范承包商的安全资格及项目开工前管理。

1.3业务管控方式

实行专业归口、分层管理、协调配合。

2管理职责与分工

2.1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承包商的检修施工安全资质进行管理,对承包商的检修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

2.2机械动力部负责在具备中国石化《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证书》的检修施工单位中,选择建立燕山石化的《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保证入选的承包商具备相应的检修能力,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2.3工程管理部负责在《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选择建立燕山石化《建设项目承包商资源库》,保证入选的承包商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能力,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2.4保卫武装部负责承包商施工人员、车辆入厂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2.5环境保护部负责承包商检修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2.6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入选的承包商内选择具备相关检修施工及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进行招标、发包,并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单位应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一般要求

3.1.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建筑法》及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3.1.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

3.1.3有发包权限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分包必须合法合规,承揽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分包商)必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严禁违规分包,严禁转包。

3.2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

3.2.1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械动力部及各专业管理部门对申请进入燕山石化进行检修施工作业的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核,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进行确认,确认合格的报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格审核,合格的纳入专业资源库和《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管理。

3.2.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承包商安全资格审核。

3.2.2.1承包商到公司各单位及管辖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检维修或从事劳务工作,必须到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格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录入HSE管理系统,纳入公司《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

除售后服务、专有技术服务、《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内的承包商无相关施工资格或技术的,不得招标、发包、分包给《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以外的承包商。

3.2.2.2承包商申请进入《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时需提交以下有效证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

(1)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

(2)资质等级证书(建委或有关政府部门颁发)。

(3)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非建委颁发的单位不要求)。

(4)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件。

(5)3年内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6)在公司各单位参加检修施工的年度项目清单,项目安全、环境与健康(HSE)评价报告。

(7)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制度、管理方案、记录的电子版,年度监督审核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等。

(8)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中石化承包商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3.2.2.3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承包商上报材料对承包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纳入公司《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并在HSE系统中发布。

每年3月底前,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承包商上一年度的HSE表现及评估结果进行年度复审,不合格的不再纳入《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进行管理。

设备、仪器仪表等制造厂家对本厂产品进行检修、安装服务的,技术提供商从事施工作业以外技术服务的,制造厂家、技术服务商可不在《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之列,但必须按本规定到公司安全监察大队办理开工必要的开工安全手续。

3.3承包项目实施程序

3.3.1各工程主管部门必须在工程项目批文齐全,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境保护建审和评价等手续齐备后方可组织工程招标、发包。

3.3.2工程项目确定后,由各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在《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范围内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商。

3.3.3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进一步明确其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数量和素质要求。

对不能满足HSE要求的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可以直接预留部分费用用于第三方安全监理。

生产运行保障中心、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外委的检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风险控制措施等应由项目所在地及生产运行保障中心安全监督部门共同确认会签。

3.3.4承包商进行检修或施工作业前,需到公司安全监察大队办理《燕山石化安全施工(检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3.3.4.1停工检修的装置必须按中石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燕山石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燕山石化安全施工(检修)许可证》方可开工。

3.3.4.2凡新建、扩建、改建、临建的工程项目和其他建筑施工(含其他土木工程、房屋维修装修等)的承包商需办理下述手续方可开工。

(1)开工7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安全监察部门提交针对承包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防火措施、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属地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合格证明。

(2)开工7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防火措施、消防保卫方案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

(3)持上述

(1)中所列文件及《消防安全许可证》到安全监察大队备案,并办理《燕山石化安全施工(检修)许可证》。

3.3.4.3在未停工的生产装置、罐区防火间距内进行施工,除办理上述手续外,属地相关单位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承包商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并经属地初审、公司安全监察大队审核合格后,办理《燕山石化安全施工(检修)许可证》。

3.3.4.4抢险救灾、抢修项目,应将工程安排给列入《承包商安全资格名录》的承包商。

承包商到安全监察大队备案后可先行开工,并同时补办其他手续。

属地相关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督促承包商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3.3.4.5非公司发包项目,在公司管辖区域内施工时,其承包商不受公司承包商名录限制;但施工作业涉及公司相关单位或可能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威胁的,必须按公司要求提供有关安全资料、办理《燕山石化安全施工(检修)许可证》。

3.3.4.6办理《燕山石化安全施工(检修)许可证》所需备案材料:

(1)项目合同(紧急项目无合同时,需提交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售后服务项目需提交采购合同)

(2)承包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现场施工组织设计

(3)危害识别、风险评价结果及控制措施

(4)项目相关单位与承包商的安全交底记录

(5)项目应急预案,包括相关人员应急联系方式等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售后服务项目需线下签订协议)

(7)现场保卫措施

(8)承包商员工自行安全教育承诺

(9)项目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0)《消防安全许可证》(按3.3.4.2款要求)

3.3.5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跟踪问题的整改;项目完工后,发包单位结合公司及属地安全监察情况,对承包商的HSE表现做出评价,将评价结果通报属地责任单位、承包商,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大队、安全监察部备案。

3.4承包商的安全教育

3.4.1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4.2承包商进入现场施工前,必须经安全监察大队统一进行厂区级教育合格后,再到各单位进行装置级安全教育,执行《燕山石化安全教育规定》。

3.4.3承包商经厂区级教育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监察大队发放《安全教育卡》,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

治安保卫服务管理中心对教育合格的人员应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要求办理临时入厂证,期限随工期而定,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未经安全教育或教育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临时入厂证。

下列单位及相关人员由公司安全监察大队每半年集中安排厂级教育,人员以缴纳社会保险名单为准,其他公司及人员按检修施工项目工期进行教育并确定证件有效期:

(1)北京燕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在册且需进入厂区从事检修、施工作业及相关工作的员工。

(2)在公司厂区内办公、从事生产运行保障的人员。

《安全教育卡》应注明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情况

(2)总包单位或雇佣单位的名称,分包单位名称

(3)特殊工种类别、特殊工种证号

3.4.4承包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检修)安全教育。

教育应在开工前进行,并建立教育台帐存档备查。

教育应结合施工(检修)项目学习以下内容:

3.4.4.1《北京市建筑工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4.4.2《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3.4.4.3《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用规定、一般规定、(安全用火、安全用电、高处作业和施工机具等有关内容)。

并结合工作季节进行季节性施工教育。

针对工作性质分别学习水平与垂直运输、生产厂区内施工、试压作业、拆除工程作业、射线防护作业、打锤作业、酸碱作业、脱脂作业、涂料作业、土石方作业、爆破作业、脚手架作业、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装饰作业、沥青作业、滑模作业、沉井作业、打桩作业、强夯作业、起重作业、铆工作业、管工作业、钳工作业、焊工作业、电气作业、仪表作业、白铁作业、绝热作业、防腐作业、施工测量与技术检验作业等的安全规程。

3.4.4.4施工单位认为必须进行教育的其他内容。

3.4.4.5新工人、农民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3.4.5承包商必须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并建立学习记录。

教育内容为:

3.4.5.1总结作业安全情况,吸取事故教训。

3.4.5.2结合工作性质再学习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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