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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责任条款

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暴雨、龙卷风、台风和暴雨或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造成的损失。

但本条款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1、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保险标的处在常年水位以下;

2、自动灭火设施漏水、水管爆裂或断裂。

水管爆裂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

雪灾、雹灾、冰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雪灾、冰雹及冰凌造成的损失。

但本条款不承担保险标的冻裂、冻坏或水管冻裂等造成的损失。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造成的损失。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但本条款不承担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

盗窃险条款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灾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下列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时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

本条款与财产保险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的规定办理。

商业盗窃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被保险人在投保财产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帐面金额将其全部财产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由于发生外来、明显的盗窃、抢劫所造成贮藏于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纵容、串通内部监守自盗的损失,本公司不予赔偿。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加强对保险财产的安全管理和健全值班制度。

(二)被保险人应接受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加强防盗安全建议并积极采取措施。

(三)如遭受盗窃、抢劫,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本公司到现场查勘。

(四)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取消本特约或拒绝赔偿。

五、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和财产损失清单,经过三个月后,经被保险人核实按实际损失赔付。

(二)本公司赔付后,侦查破案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保险财产,应归本公司所有或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损失或其它欺骗行为,经查明后,本公司当拒绝赔偿,如已赔付,本公司有权追回赔款。

水管爆裂意外损失险条款

兹经约定,本公司对水管爆裂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水淹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在水管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水管及其附属设备意外事故所致保险财产的水淹损失,如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嗣后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也可以按照本条款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露堆财产保险条款

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橱窗玻璃意外保险条款

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品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的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损失,本公司负经济赔偿责任。

矿下财产保险条款

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除了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以外,由于瓦斯爆炸、冒顶塌方、提升脱钩以及地下水穿孔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机器损坏险条款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利润损失险保险单

鉴于属于本保险单的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投保利润损失险,并已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照本公司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财产第-----号的财产保险单,如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限内于明细表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由于发生:

1、火灾、雷电、爆炸及意外的漏水;

2、风暴、暴风雪、台风、洪水及地震;

3、飞机坠毁及其部件坠落;

4、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损坏;

而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由此造成的毁损或损失,以下称“损失”),根据本保险单所列或批注的条款、明细表、承保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以下称“条款”)以及下列限定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以下列规定为限:

1、在发生损失时,应由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每一单项赔偿责任限额不得超过明细表所列每一单项的保险金额。

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或本公司签署的、在本保险单内或附于本保险单的附录所列可做替代的其他单项或总金额。

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保险公司

分公司

日期:

年月日

电脑保险单

兹因本保险单附表所载被保险人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递交投保申请书(该申请书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投保电脑资料险,并已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

在本保险期限内附表所列保险财产在附表指明的处所由于保险单所保的风险而遭到摧毁或损坏时,可根据本保险单所列条款,附表,保险协议书,除外责任及总则,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按下列规定予以赔偿。

但本公司在保险期限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附表所列的数额为限,除非保险金额在本公司给付一次赔款以后,已由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予以恢复。

特签署本保险单,以资证明。

保险公司

年月日

附表

1、被保险人:

2、营业处所:

3、经营业务:

4、保险金额:

5、免赔额:

6、保险期限:

7、年费率:

8、保险费:

保险协议

(一)

数据处理系统设备(硬件)

1.保险财产:

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设备及属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所有部件,详见附单。

2.不保财产:

本保险协议不保下述财产:

(1)常用数据处理传导体,即被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装置。

(2)帐册、帐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

(3)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3.赔偿限额:

详见附表所列清单。

4.承保风险:

本保险协议承保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下述各项除外。

5.不保风险:

本保险协议对由于下述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错误建筑、错误设计所造成的损失,除非由于引起火灾或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2)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3)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欺骗或犯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共谋。

(4)空气干燥、潮湿、温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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