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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②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③行政复议的否定范围:

a、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b、内部行政行为c、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或调解。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1、申请人

(1)概念:

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种类:

一是行政管理对象;

二是利害关系人(即除行政管理对象以外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资格转移:

可能影响到近亲属的,近亲属以自己名义申请;

否则不能申请复议。

(2)利害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有着实际影响。

2、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行为者

被申请人

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

该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

授权行政

被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

委托机关

原主体被撤销

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派出机构

多机关共同行为

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经批准行为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3、第三人

第三人就是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条件:

a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b以自己名义参加复议c必须在复议开始后到终结前的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

(3)第三人的确定

a、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成为第三人。

b、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共同被处罚人中一部分被处罚人申请复议,则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c、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裁决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d、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e、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第三人。

4、代理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

1、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2、种类: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②对下级政府部门具有领导权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3、行政复议机构

(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

(2)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④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⑤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

 

复议机关

一般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安)

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特殊管辖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部门派出机构

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继承其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

1、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必须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复议的方式:

口头;

书面

(二)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上级机关认为责令下级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3、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查

1.审查方式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

(2)根据实际还可以采取调查情况、听取陈述意见、听证方式。

2.审查程序

(1)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

(2)审阅材料;

(3)通知第三人;

(4)调查取证。

3.审查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6)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7)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4.审查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举证责任(期限)

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制度: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除此之外:

谁主张,谁举证

(四)决定

1.概念: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2.种类★

(1)维持决定。

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做出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负有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的。

(3)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但无法使用撤销决定的,确认其违法。

(4)赔偿决定。

被申请人需要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

(5)驳回复议申请。

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3.复议决定的效力和执行

(1)复议决定书送达形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2)效力。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履行:

a被申请人不履行的:

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b申请人不履行的:

决定维持的,由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变更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主体恒定②对象恒定③内容恒定④判决方式恒定⑤举证责任恒定。

特征的另一说法:

①行政案件法院受理和审理②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发生的争议③行政诉讼不是必经程序④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法定原则:

自由选择型;

复议前置型;

复议前置的种类:

(1)纳税争议案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就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2)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确认案件。

(3)工伤保险案件: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社会保险费征纳处罚案件。

(5)价格行政处罚

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4.被告负举证责任

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仅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6.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肯定范围:

①不服行政处罚案件;

②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④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案件;

⑤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⑥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⑦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⑧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2、否定范围:

①国家行为;

②内部行政行为;

③抽象行政行为;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⑤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⑥调解以及仲裁行为;

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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