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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淮安市2项地方标准(影响规划设计的)

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

索引号:

HA014-B0420-2010-002发布者:

发布日期:

2010-01-01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

第四条 建筑层高控制

一、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O—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O米。

二、公寓建筑

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

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

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

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三、商业、办公建筑

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

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五条 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

第六条 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

S=K(S1-S2)+S2

其中式中S:

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

K:

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

S1-:

标准层建筑面积

S2: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索引号:

HA014-B0420-2010-001发布者:

发布日期:

2010-03-24

(2010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四条 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

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

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1倍,最大不超过14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面宽控制:

50米以下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60米,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55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

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

(见图示二)。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累计叠加。

违法建设的影响不在分析范围内。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应整体纳入计算。

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30分钟。

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

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

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旧区内,可满足大寒日不低于连续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与周边原有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按前款控制。

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已经过规划审批,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上述有效时间,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1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

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连续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沿城市道路、河道以及公共绿地的拟建高层建筑,其建筑日照阴影线(日照时间为0,田甜注)不得超出另一侧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以及公共绿地绿线,且拟建高层建筑累计面宽原则上不应超出基地长度的三分之二。

除本规定外,拟建高层建筑还应当满足《省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日照计算的参数

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为以2001年为基准年的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淮安)纬度为北纬33度35分,经度为东经119度03分;采样点间距为1米,采样时间间隔5分钟。

日照计算的起算点为采用距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米。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

一、日照分析方法

采用多点沿线和窗户分析法,场地采用阴影分析法。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

住宅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线的确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见图示三)

(三)所有房屋阳台日照基准面,均以外墙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

(见图示四)

(四)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面为日照基准线。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方式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确定:

住宅、老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等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第九条 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和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功能性建(构)筑物)都包括在内。

装饰性建(构)筑物以及镂空、透明的建、构筑物可不建模。

当需要建模的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一、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

二、分析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的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实测);

三、已确定和规划中的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纸质及电子数据资料),第三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以文字或图表的方式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三、附图

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编号、地坪绝对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四、日照分析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照分析报告一式三份(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一份日照分析单位存档,一份建设单位存档,一份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核,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即作为最终结果。

复核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期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对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出具虚假报告的日照分析单位,进行通报,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管辖范围内承担日照分析业务。

第十五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符合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受影响的住户协商处理,建设单位经征得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1、日照分析结论中,现有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而进一步恶化的;

2、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的、已不是居住用地内的现有住宅建筑;

3、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的、是居住用地内的现有住宅建筑,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按规划建筑进行分析满足要求的。

第十八条 在进行拟建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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