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南昌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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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前启后、深化改革。

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是学校2005年实行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实现科学评价绩效,推进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

(二)统筹兼顾、按需设岗。

坚持从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引领先进文化使命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强化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三)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各级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四)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规范内设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全面实施人员聘用合同制,完善人才的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实现人员分类分级的科学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岗位类别与等级设置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特设岗位五种类别,其中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教师岗位

1、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包括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2、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1)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①正高级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

其中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

(2)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

(3)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助教(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类似于教师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但低一级设岗,共8个等级。

(1)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六至七级。

(2)中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九至十级。

(3)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二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四)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特设岗位

1、特设岗位是学校为完成特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工作任务,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而设置的,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2、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核准。

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总量和等级比例设置

(一)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江西省编办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和学校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岗位设置原则,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三)岗位等级比例

1、管理岗位等级比例

学校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

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按1:

2的比例设置。

2、教师岗位等级比例

(1)正高级和副高级教师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比例的控制目标分别为18%和35%。

①教师二级、三级、四级岗位比例的控制目标分别为16%、32%、52%。

在首次聘用中,二、三、四级教师岗位按照现有正高级教师1.2∶2.8∶6的比例设置。

②教师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教师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2)教师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教师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3)教师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教师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比例

(1)正高级和副高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比例的控制目标分别为12%和24%。

①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岗位比例的控制目标分别为38%、62%。

在首次聘用中,三、四级岗位按照现有正高级人员3∶7的比例设置。

②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

(2)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5∶5.5。

(3)初级岗位中,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之间不设结构比例,按照人员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文件执行。

4、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以内,二级及以上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六、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8〕237号)等文件的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进行。

(一)各类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的基本条件为:

(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

(3)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详见相应附件。

(二)岗位聘用工作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领导工作。

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计划、组织和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2、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负责各类各级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及聘用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

3、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的具体工作。

4、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提出的投诉和申诉,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和答复。

(三)岗位聘用工作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空缺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等,实行公开聘用。

2、申请应聘。

应聘者向空缺岗位所在单位提出聘用申请。

3、资格审核。

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拟聘用人员。

4、学校审批。

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审议通过拟聘用人员,报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委员会批准。

5、结果公示。

公示期为一周。

在公示期内,拟聘用人员如遭异议,则由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复议,并重新审核。

6、签约上岗。

获得聘用者与学校签订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和合同变更等内容。

(四)岗位聘期的管理

1、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

学校可以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2、聘期考核。

聘用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内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聘期考核与下一聘期聘用相结合,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聘期内的业绩作为下一聘期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聘期内需要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诉、申诉与回避

1、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向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一般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2、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

3、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六)关于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七、其他

(一)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学校现有在岗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人员。

(二)附中、附小的岗位设置由附中、附小根据本办法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8〕2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

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聘用工作人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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