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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要练说,得练看。

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

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

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家庭是幼儿语言活动的重要环境,为了与家长配合做好幼儿阅读训练工作,孩子一入园就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提出早期抓好幼儿阅读的要求。

我把幼儿在园里的阅读活动及阅读情况及时传递给家长,要求孩子回家向家长朗诵儿歌,表演故事。

我和家长共同配合,一道训练,幼儿的阅读能力提高很快。

 第一章总则

观察内容的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观察内容。

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当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

我提供的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

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

在观察过程中指导。

我注意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的,有的孩子说:

乌云像大海的波浪。

有的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

”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

”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

”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

“这就是雷声隆隆。

”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

“雨下得怎样?

”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

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的天空,朗诵自编的一首儿歌:

“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咪咪笑。

”这样抓住特征见景生情,幼儿不仅印象深刻,对雷雨前后气象变化的词语学得快,记得牢,而且会应用。

我还在观察的基础上,引导幼儿联想,让他们与以往学的词语、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在发展想象力中发展语言。

如啄木鸟的嘴是长长的,尖尖的,硬硬的,像医生用的手术刀―样,给大树开刀治病。

通过联想,幼儿能够生动形象地描述观察对象。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

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

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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