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考试之《拍卖案例分析》考试知识点 《案例分析》精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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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考试之《拍卖案例分析》考试知识点 《案例分析》精选Word格式.docx

这些案例可以是对成功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教训的汲取,但是一般都应当具有可供借鉴的意义。

2.狭义上的拍卖案例仅指在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的涉法事件,即拍卖法案例。

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拍卖案例就是狭义上的拍卖案例。

通过教材中的“导论”,我们准确界定了“拍卖师资格考试”中“拍卖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明确了考试中的拍卖案例是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案例,拍卖案例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涉法案例。

弄明白了“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我们也就明白了考试的核心。

“拍卖案例分析”考什么?

不是考“案例”,而是考“法律”。

这就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案例分析”的第一个命题特征,即“因法设案”。

考试中的案例都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否者,考试就无法制作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考题必须紧紧围绕着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内容来随便考一些与法律毫不相干的案例。

考题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因法设案,依据充分”。

实际上是先确定了要考察的法律或法规,才有了案例,而不是先有了案例,然后再去找这些规定。

所以,考试中的案例比起实践中的案例来讲要容易得多。

大家完全可以相信,考试中每一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或法律法规肯定是你复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究竟是考什么的,理清解题思路,一般并不难回答。

(二)我们可以对“案例分析”考试中命题的步骤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1.确定法律法规(先确定考哪一部法律)

2.确定具体法条(再确定考哪些法律条文)

3.确定关联法律(为了增加案例的难度,一个案例中可能要同时涉及到几个不同的法律,通常是相关的几个法律)

4.创设案件情节,设置干扰因素(如果有现成的案例就可能用现成的案例,或在已有案例基础上改编)。

5.设计分析的问题。

以上五个步骤中,前三个是“因法”,后两个是“设案”。

针对这样的命题特征,考生应当采取与命题相反的解题思路。

考题是“因法设案”,考生要完成的任务就应当是“凭案找法”。

案例分析的解题过程首先是一个找法的过程,是司法工作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集中反映。

案例本身就是“事实”,需要你去找“法律准绳”并运用“法律准绳”来分析问题。

考生通常反映“案例分析”难,难在哪里呢?

我想首先是难在你找不到要考试的“法律准绳”,其次难在你找不准具体的“法律准绳”。

如果你能明白一道案例分析题要考查的“法律依据”,那你就至少完成了一半任务了,剩下的就是如何组织语言的问题了。

(三)案例分析的一般解题思路是:

1.亮明观点;

2.写出法律依据;

3.结合案情进行分析;

4.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结论。

实践证明,这种解题思路对于综合性案例分析是非常适用的,这就是为什么17期辅导会收到显著效果的一个主要原因。

因为在17期之前,没有人来总结简单又适用的解题方法。

这也是17期以后,不少人过于迷信和依赖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现在情况有了变化,这样的方法对于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的案例分析就不太适用,选择题主要考的是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因此,我们就必须要总结新的解题方法。

这是我要讲的案例分析考题的第一个特征。

二.重点突出,紧扣拍卖

考试中的拍卖案例是指涉法的拍卖案例,这一点现在是非常清楚了。

但是拍卖师资格考试毕竟不同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资格的司法考试,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法律”本身也是有特征的。

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案例都是紧扣“拍卖”的案例,而考试的重点是这些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

这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考试的“涉法范围”问题。

在这个方面,案例分析试题具有另外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考试的重点是非常突出的,考试的范围(涉法范围)是以拍卖法为主的。

考试命题的基本原则非常清楚,即要求考试要“以拍卖法为主,强调知识的综合性”。

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地理解拍卖法。

(一)对于拍卖法的含义也有狭义上和广义上的两种理解:

1.狭义上的拍卖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拍卖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调整拍卖活动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一部非常小的部门法,统共只有69条,有些法律规定是很难出现在案例分析中的,如总则的内容,附则的内容,是不好出题的。

如果去掉总则5条和附则3条,充其量不过60条左右,而这其中还有些条文也不具有可考性,比如一些纯粹定义性的条款。

因此真正符合命题条件的条文不会超过30条。

2.广义上的拍卖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除了《拍卖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拍卖活动的司法解释。

此外,还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行业协会在法律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律性规定。

拍卖案例分析考试中,拍卖案例所涉法律指的是广义上的拍卖法。

广义上的拍卖法指所有与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在编写教材时,提出一个概念,即“拍卖法律体系”的概念,以拍卖法为核心,将与拍卖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归纳,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我们现在已经作了一个基础性工作,将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从原来的《通论》中独立出来,单独成书,这就是大家手中拿到的《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

《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包含四个部分,除了第四部分“附录”外,其他三个部分就是拍卖案例分析命题的涉法范围。

《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所收录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是通过分析近年来的试卷不难发现,考试的范围主要还是集中在狭义的《拍卖法》上。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案例分析考题的第二个特征,这就是“重点突出,紧扣拍卖”,尤其是狭义上的拍卖法占的比例相当高。

因此拍卖法仍然是今年考试的重点中的重点。

(二)当然了在复习是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1.考试中虽然以拍卖法为主,但是与拍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不应忽视。

因为案例分析的命题原则是“以拍案法为主,注重考试的综合性”。

拍卖行业虽小,拍卖活动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

仅就拍卖的对象而言,就涉及到有形的房地产、艺术品、机动车,无形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如果忽略与这些拍卖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命题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在同一案例中,可能同时要考查几个不同的法律内容。

比如17期考试中,《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共4处,占总考点的17%。

同样,在第18期考试中,《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共有3处。

占考点总数的16%。

2.从19期开始,考试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就是考点越来越模糊。

以往对拍卖法条文的考查一般是直截了当的,我们能够清楚地说出一个案例考查的具体是拍卖法的哪一个条文。

但是从19期开始,对拍卖法条文的考查开始由直接转向了间接,你可以看出某个案例是在考查拍卖法,但是你却无法说出具体的条文。

这种倾向尤其在选择型题目中较为明显。

因为传统的解题思路是先找出并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然后用法律条文来分析案情。

但是在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案例分析题型中,不要求你写出具体条文,只要求你在4个选项中作出你的选择,这种情况下,正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和精神可能要比你单纯的背诵法律条文要重要的多。

你背下了法律原文,但是如果你不能正确理解条文的含义,那么你照样会选错。

三.兼顾新法,反映热点

(一)从以往的考试来看,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往往会成为考试的重点。

比如,《拍卖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都是2005年1月刚刚生效的。

但是在2005年10月份的第17期考试中,这两个新法律都出了考题,而且所占比例还不小。

其中《拍卖管理办法》共2处占总考点的8%,具体条文是第40条和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共2处也占总考点的8%,具体条文是:

第20条和第32条。

在2006年第18期考中,有一个案例专门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这个办法是2005年7月刚出台的,在2006年刚刚收录到我们的《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当时没有人注意到这个新的法律文件。

因此18期考试成绩比17期低,也与这个案例有关。

这个案例后来经改编后收录到我们的教材中了(见第三章案例五)。

今年《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内容上有了变化,收录了《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

这意味着这两个法律将有可能成为今年考试的范围,大家一定要认真看看这两个新法律。

在拍卖师资格考试中,不仅要兼顾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而且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也往往会成为命题的对象。

在去年第19期的考试中,没有出现关于新法律的考题,但是却考了行业发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比如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问题、外资设立拍卖企业的问题、拍卖师的刑事犯罪问题等等。

18期还考了外国公民报考我国拍卖师资格的问题等等。

这些都是我国拍卖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问题。

(二)考生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不太关注行业动态。

去年中拍协召开了两次理论研讨会,8月份在成都召开的理论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拍卖中的合同文本”;

11月份在北海召开的研讨会主题是“拍卖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

结果去年案例分析中最大的一道题就是一道“委托拍卖合同审查”案例,而且5道多项选择题中有4道题目是关于拍卖师的行为规范问题,同时通论的论述题考了“拍卖师的职业道德问题”。

去年我在博客上专门转发了这两次研讨会的通知,建议会议地点附近的考生最好前往听会。

同时在博客上发表了关于拍卖师职业道德和权利义务的几篇文章。

考试结束后,有考生说他参加了成都的理论研讨会,所以案例分析中“合同审查”的题做的很好,并且顺利通过了考试。

另外,还有学员说我在博客中写的《论拍卖师的才与德》对他回答通论的论述题有很大的参考作用。

这些并不是表明我有先见之明。

其实我也不知道我的博客文章对大家的考试还有作用。

在这里主要是想提醒大家注意,凡事总是有规律的,拍卖师资格考试也不例外,每年考什么内容,不是随便安排的。

拍卖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往往会成为考试的内容。

对考生来讲,考试的主要目的可能只是为了取得一个资格。

但是对行业来讲,拍卖师资格考试不仅仅是为了选拔拍卖师,它还应对行业发展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

考试还有宣传行业和普及拍卖知识等方面的功能。

因此,关注行业动态是考生复习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比如,《中国拍卖》上就专门开辟了拍卖师考试专栏,刊登了《拍卖经济学基础》作者们的几篇介绍性文章,对复习就很有用。

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人看过这本杂志。

另外,中拍协主办的《拍卖通讯》,上面就有关于不少拍卖案例的复函,找来看看,对大家复习应该会有一些帮助。

四.注重加工,不疑不难

(一)每年考生都会问一个同样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案例可能成为考试中的案例?

拍卖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是否会成为考试中的案例?

可以肯定地讲,现实中的案例不管它容易还是疑难,都不会直接成为考试中的案例。

因为考试中的案例有自己的特征,即都是人为加工的结果。

为什么要加工呢?

因为考试是有目的性的,考题必须要符合考试的目的,因此就必须有可考性,这就要求必然要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过程就叫“命题”。

考试中的案例是命题人员经过自己的思维,按照法律的规定创造出来的。

有的可能参考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但并不完全相同;

有的案例则纯粹是命题人员自己造出来的,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生。

(二)案例分析题一般由两部分构成。

不论是传统的综合性案例分析,还是19期开始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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