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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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

  2)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

  3)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

  4)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

  5)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

  四.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

  2)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

  3)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4)应当注意: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六.无效民事行为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

  3)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

  C.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

故意、客观方面:

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

  D.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E.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F.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G.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

  3)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

  B)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

  C)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

  4)撤销权(概念:

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第六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被代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能引起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归被代)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

人身性质的、双方约定亲为的)和种类

  三.代理权

代理人得以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2)如何产生(①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②授权行为:

单方不要式行为)

  3)代理证书(注意:

委托书与委托合同区别,(我个人理解委托合同是代理与被代的事,讨论清楚后被代就签委托书,第三人不管委托合同就看委托书了)、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时的民事责任问题)

  4)行使规则(不越权、亲自干、按要求、维利益)

  5)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有代理权的人才谈得上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中较特殊的情况

  1)转委托:

①目的:

维利益②原则上:

需经同意,事先或事后③紧急情况下:

不论同意否均发生法律效力④限制性:

只能在权限内转委托

  2)隐名代理

  a.概念及构成条件(以自己名义、代理权限内、隐名代理行为以法律允许或以与被代有约定为前提)

  b.第三人知代与被代关系的,法律效力同显名,合同直接约束被代和第三人(有确证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c.第三人不知代理与被代关系的,通过被代行使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而形成相应法律后果,使被代承担责任

  五.无权代理

  1)表现(未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的、超越代理权的)

  2)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a.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

无权变有权拒绝权就是不予追认啦:

或然变确定无效)

  b.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

1个月内追认撤销:

解除民事行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表见代理

  a.无权代理

  b.客观上: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c.主观上:

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d.后果上:

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被代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相应关系(后3点是表见代理不同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色)

  4)代理权的终止

  a.委托代理的中止(期满完事、取消委托辞去委托、被代死(有特殊,看看书)、代理人死or无能了、被代or代法人地位中止)

  b.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中止(被代行了、代理人死or无能了、监护没了)

第七章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律效力、适用范围

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后,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2)法律特征:

①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③消灭胜诉权,不消实体权

  3)法律效力:

①消灭时效②消灭胜诉权③不消灭实体权

  4)适用范围-债权关系(特殊:

①未授权管理的国有财产②受产品质量法特殊规定的③?

部分人身权)

  二.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

  1)与取得时效区别(事实根据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2)与除斥期间区别(事实根据不同、起算不同、中止中断适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依据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2年

  2)短诉讼时效(身体受伤、租金问题、寄存财物问题、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1年、食品卫生1年、货运180天

  3)长诉讼时效-国际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

  四.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延长

第八章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念及特征(6发生上、保护方法上、客体上、权利效力上、权利效力范围上、性质上)

  二.物权分类及区别

  1)完全物权vs.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目的、存在前提、客体类型、客体变化时的影响)

  3)动产物权vs.不动产物权(取得方法、权利变化、权利行使、争议管辖)

  4)主物权vs.从物权&

&

法定物权vs.意定物权

  5)我国物权类型的分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民法保护

  1)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差别(根据不同、内容不同、目的不同、适用次序不同)

  2)物权民法保护5种方法

  3)自力救济、公力救济

  第九章所有权

  一.概念特征(5特点-整排全弹劾)

  二.所有权内容(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从:

①返还不当得利上②返还财产上③取得所有物上)

  三.物权取得方式及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1.原始取得(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依法可流通动产、让于人无权、有效交换、善意))

  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第十章他物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独立他物权具有排他性、主体、客体)、②取得方式(行政划拨无偿取得vs.转让、出让有偿取得(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利用、交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②取得方式-承包合同、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

  三.抵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标的物是债务人or第三人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法律特征

  a从属性(从属于债权)

  存在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的效力)

  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消灭的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不能部分消灭)

  b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抵押物部分变化(分割、部分灭失)和债权的部分变化(部分受偿、分割)均不改变抵押权的整体性

  c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主要体现在,如因意外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消灭而消灭,将就抵押人所受的赔偿金上行使物上代位权)

  3)抵押权设定

  a可以抵押的财产

  b不可抵押的财产-(若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①土地所有权②所有权有争议的③依法被查扣的

  ④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以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承包的并经发包方同意的、乡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c抵押物登记

  ①必须登记(5土地使用权、房产厂房、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必须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②可以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和登记无关,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权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a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b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从物、从权利、孳息、抵押物代位物)

  c抵押人的权利

  ①转让所有权,但必须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还应通知抵押权人,但不是必须经其同意(①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

未通知抵押权人or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②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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