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 科茨当代中国官方马克思主义的现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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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11月13-14号,我参加了北京“所有权与产权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这并不是一个研究性会议,它与当时中国所发生的对物权法草案的激烈争论有关。
尽管研讨会的报告没有直接涉及到物权法,但大家都知道这是研讨会争论的潜台词。
研讨会与会者提出的命题提供了一个直接观察到在中国社会变化方向上意识形态斗争的窗口。
他们以马克思主义语言和马克思主义命题的方式来陈述观点,其中还夹杂着从主流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提取出的观点,在中国,新古典经济学现在被用来为中国转型到私人财产和市场经济的完成做理论支持。
下面我将复制研讨会发言与文章的报告与观点。
但是,首先给出一些背景信息将帮助读者在他们的历史背景中理解这些观点。
物权法草案的支持者论证道:
中国更进一步的经济发展要求,必须保证商业企业的私人所有权和其他私有财产的安全。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详细解释的新法律是需要的,更重要的是,确保私人财产所有权。
批评者则反对物权法草案,他们指责说,物权法代表向放弃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他们论证道:
确保私人产权并将其提高到与公有产权具有相同水平的程度,这将毁蚀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有企业的关键作用。
批评者指责到,使情况变得更糟糕的是,新法甚至潜在保护了通过内部交易的腐败方式最终控制了私有化的前国有企业的那些腐败分子的所有权要求。
2这回鼓励更进一步的欺诈性国有企业私有化。
他们更深入地论证到,这将会使得私人企业中发生的劳动剥削合法化。
那些政治性争论在中国一般是很难被观察到的。
在中国社会,这种争论在各种不同的场合正发生着,包括研究机构和各种共产党与国家机构中。
上述的研讨会变提供一种从外部直接观察的路径,甚至还可以参与这种争论。
该研讨会主要的赞助者是不太知名的中共中央的一个机关(bureauoftheCentralCommitteeoftheChineseCommunistParty),叫中央编译局。
研讨会的合作赞助者是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theRosaLuxemburgFoundationofGermany),该机构附属于民主社会党。
民社党源自于前东德共产党。
研讨会由一些外国参加者,不过大部分都来自中国。
中国的参加者包括来自各个中国大学的教授,来自社会科学研究院的研究者,以及一些党政干部。
这些党政干部中有一个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该机构提供政策建议给总理,还有一个来自中央党校。
国外参加者在知识与政治上是完全多样化的,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罗莎卢森堡基金选来的。
总的说来,我是一个新自由主义批评者,特别是私有化的批评者,我在中国正因此而为人所知。
我被邀请陈对美国的所有权和产权进行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这个论题可能和中国的产权与私有化争论有关。
长期以来,在主流媒体上读到的那些陈词滥调——中国的政治争论一向不是被幕后操纵的就是一种迂回隐晦的“伊索式语言”。
在这个研讨会上,马克思主是一种讨论的官方语言,至少对于中国的参与者来说是这样。
尽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制度自1978年所谓的市场改革与开放以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一种官方马克思主义仍然保持着正式身份的意识形态和经济议题讨论的语言。
因此,研讨会中的大部分中国发言者,无论他们是主张哪一方的观,他们都是用马克思主义语言来表达观点,还经常使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命题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然而,西方新古典经济思想在中国大学领先的经济系科中已占据了支配性地位。
在很多情况下,发言者的评论中隐含着新古典思想,无论是否采用马克思主义语言来表达这些思想。
最后一个相关的背景信息涉及到今日中国的阶级结构以及其与中共的关系。
原本,共产党员资格对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开放。
1990年代早期开始的私人企业的迅猛发展创造出一个本土资本家阶级,尽管他们富有并越来越有影响力,但至少从正式的权限来看,他们仍被禁止加入执政党中共。
几年前,在一个激烈的政治斗争之后,中共党章被修改为对“企业家”开放党员资格。
除了私人产权以外,政治斗争的回响也能在研讨会的一些发言中听到。
读者现在能够鉴别一下研讨会上各种不同参加者引人注目的观点与主张了。
在一些情况下,我提供一个直接引用,但大部分的观点我都会意译之。
下面每一个陈述都是至少一个中国发言者所做,一些则是被好几个发言者稍加改变地重复。
在一些情况下,我在括弧中加入一些解释性或阐释性评注。
我以支持目前中国社会改革方向的与会者的陈述开始,大部分发言者都支持改革方向。
最我以要么反对中国向向资本主义行军要么至少反对扭曲马克思主义来迎合这个行军的极少数人的观点结束。
来自研讨会的报告和论题 1)当国有企业转变为拥有许多股东的股份公司时,这代表了马恩所描述的所有权社会化,因为所有权由单个所有者拥有变成大量所有者拥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来自中央党校的某个人说的]。
2)假如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并且赠送给雇员一些股份,那么,这就完成了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目标。
3)在处理国有企业时,我们必须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且建立一个现代产权制度。
[就像1980年代的苏联和东欧,所引用的术语是对资本主义标准和资本主义产权的一种委婉用语。
]4)只要企业是私人所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就会有效率。
[被好几个人所说的这个观点直接来自于西方的新古典经济理论。
]5)国有企业剥削工人,并且是国家资本主义制,国有企业通常有非常高的剥削率。
[这个观点是说,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会引入剥削或资本主义关系,因为这两者本身就存在与国企中。
]6)企业所有权性质并不依赖于一个国家是否是资本主义的或是社会主义的。
企业总应为私有所有并以利润为目的。
国家是否为社会主义主要看政府对剩余价值的税收,以及通过养老金和其他社会性规划方式使用这些财政收入以对人民有益。
[除了为私有化便户外,这暗示了,当中国经济变得更像美国和西欧时,中国不抛弃社会主义,因为根据这个定义,所有的工业化资本主义国家事实上都是社会主义。
]7)美国的公司拥有数百万的股东,这比中国的企业形式更具有社会化形式。
8)“[二战后]资本主义不仅放弃了对工人的残酷对抗,还开始和劳动力结合在一起……现代资本主义……逐渐创造了一种新型的更像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
9)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共一句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路线,走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例如,1949解放后的这一时期,党说,已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并还未企图建立社会主义]。
后期的政策改变[此时,党把目标转移到建设社会主义上来]是一个错误,反而新民主主义政策应该继续。
[这和1989-1991年的莫斯科广泛的争论有种诡谲的相似,当时有人主张,苏联共产党应该停留在1921-1927年的新经济政策时期,那也被称为混合经济,在混合经济中,私人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市场力量则主要发挥调节作用。
]10)除了活劳动与死劳动之外[后者是马克思主义术语,表示被用来生产生产方式的劳动],还有第三种类型的劳动,叫做风险劳动。
马克思主义理论应该考虑第三种劳动类型,那种劳动被通过创业冒风险的人所消耗。
[这观点明显是说,“企业家”,例如资本家,是工人的一种类型,因而,他们被允许加入中共是正确的。
]当我听到这些论题,并且当我在提问或讨论阶段提出有关问题时,我有一种强烈的时空错乱(dé
jà
vu)感。
许多论题类似于我1991年——苏联的最后一年在莫斯科听到过的苏联研究机构和党政官员的发言。
现在让我们看看反对私有财产和私有化浪潮的与会者言论:
1)马恩的德文原著对共产主义的彻底研究表明,他们把共产主义看成是包括了私有财产的废除。
那些主张这种观点是对马恩著作的误译的人是错误的。
我们不应该扭曲马克思主义来为目前的政策作辩护。
[中国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已经开始主张,马恩绝没有真地写过共产主义要废除私人财产。
]5)许多支持罗纳德科斯[右翼英格兰产权理论家,其因反对有意义的政府对私人企业的规制而出名]的中国经济学家是错误地。
科斯的中国追随者声称,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而科斯提供了中国所需要的产权理论。
相反的是,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马克思详细地分析了生产关系。
与科斯的观点相比,私人财产对于效率来说并不是必须的。
公共产权应该是首要地位的。
[这个老左派学院经济学家详细引用了著名的美国中左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对科斯理论责难的说法。
中国左派经济学家所依赖的对象竟然是一个反资本主义的——多少有些异端的——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对科斯的批判,这又让我想起1991年在莫斯科,少数左翼苏联经济学家引用诸如加尔布雷思这样人的话挣扎着来批判自由市场。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号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在内部腐败性私有化之后,新私有化的企业经常被卖给第三方,第三方至少没有卷入官方的初始私有化的过程。
反对者指责说,只要最终所有者能够声称其具有良性企图(benignintent)获得财产,物权法草案第106款就会洗白最终所有者并会确保其个人所有权。
DavidKotzteacheseconomicsattheUniversityofMassachusettsAmherst.Heiscoauthor,withFredWeir,ofRussia’sPathfromGorbachevtoPutin:
TheDemiseoftheSovietSystemandtheNewRussia(Routledge,2007).MinqiLiprovidedassistanceininterpretingprovisionsofthenewpropertylawinChina.DuringNovember13–14,2006,Iparticipatedinan“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Ownership&
PropertyRights:
Theory&
Practice,”inBeijing.Thiswasnotjustanacademicconference,itwasrelatedtoasharpdebatetakingplaceinChinaatthattimeoveraproposednewlawonpropertyrights.1Althoughnoneofthepresentationsattheconferencemadeanydirectreferencetotheproposednewlaw,everyoneknewthatitwasthesubtextoftheconferencedebate.ThepositionsputforthbytheparticipantsinthisconferenceprovideaninterestingwindowintotheideologicalstruggleoverthedirectionofsocialchangeinChina.TheyillustratethewaysinwhichMarxist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