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分析学位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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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分析学位论文Word格式.docx

2.1.2.网络犯罪与传统刑事犯罪的区别3

2.2.网络犯罪特点分析4

2.3.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5

2.3.1.犯罪主体5

2.3.2.犯罪客体5

2.3.3.犯罪主观方面5

2.3.4.犯罪客观方面6

3.网络犯罪的原因6

3.1.防范网络犯罪技术的落后性6

3.2.网络犯罪立法的滞后性7

4.现行网络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网络犯罪的立法建议7

4.1.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形式问题7

4.2.关于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问题9

4.3.关于网络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10

4.4.网络犯罪的刑罚问题11

4.5.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诉讼问题12

结语13

注释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7

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分析

摘 要:

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普及,人类的交流更加方便和快捷。

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且危害性日益严重。

加强网络犯罪的立法是近年来立法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三种计算机犯罪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犯罪事态的发展,但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犯罪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本文从网络犯罪概念的分析入手,重点探讨了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调整范围和立法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犯罪主体刑事诉讼等问题也进行了探讨,将会对该问题的最终专门立法起推动作用。

关键词:

网络犯罪网络立法立法分析

1.引言

互联网的出现是人类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使人类彻底突破了时空的局限,在网上自由的进行交流,创造出了全新的虚拟世界,网络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犯罪给世界各国造成了许多严重危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1997年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刑事法律,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起构筑了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给我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刑事法律以巨大冲击。

首先,我国相关刑事法律体系还不完善。

对网络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绝大部分依照传统犯罪处理的模式,因此只规定两种新犯罪。

一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的犯罪。

即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是仅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犯罪。

即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

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在于没有正确反映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

目前在计算机应用领域,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前述两罪的调整范围。

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行为,要么因为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条而不能以犯罪论处,要么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勉强适用相似的法条。

而且,对网络犯罪在管辖、刑罚等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使这类犯罪得不到妥当的处理。

其次,已有相关法条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改完善。

如刑法第285条禁止非法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却把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如金融、交通等领域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

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犯罪的刑事立法不能很好地规范这种新型犯罪活动,科学制定网络犯罪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

2.网络犯罪的概述

2.1.网络犯罪的概念

要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调整范围,必须首先确定网络犯罪的概念,这是关系到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基础性问题。

然而,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学术界并无统一的认识。

我所看到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谓网络犯罪是行为人在因特网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说是行为人以因特网为工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2.“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是指以接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信息为犯罪对象,或者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者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

4.“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

以上观点各有利弊,总的来说均不够全面,未能涵盖网络犯罪具有的全部特征。

要准确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必须首先分析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概念应包括它的以下本质特征:

第一、网络犯罪的犯罪对象是网络信息系统及网络系统中存储、传输的信息。

信息属于无形财产,同样属于刑法中犯罪对象“物”的范畴,这是网络犯罪的对象特征,也是最为本质的特征;

第二、网络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网络系统及其数据进行攻击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传统刑事犯罪行为。

这是网络犯罪的行为特征,它表明网络犯罪的范围相当宽广;

第三、纯正的网络犯罪是行为人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编程、网络加密与解码技术实施的对网络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数据信息进行的攻击行为。

这是网络犯罪的方法性特征,表明网络犯罪是专业性和高技术性的犯罪;

第四、网络犯罪必须是涉及互联网络的犯罪,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和国内互联网络,如银行网络、航空网络、列车调度网络、电信网络、企业网络、医院网络、校园网络等等,与网络无关的犯罪不是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有关但与网络无关的犯罪也不是网络犯罪。

这是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和传统刑事犯罪的关键区别。

[2]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确定的网络犯罪的概念,应当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互联网络上通过网络编程、网络加密与解码技术实施的对网络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数据信息进行攻击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传统刑事犯罪的总称。

确定了网络犯罪的概念之后,只解决了网络犯罪的内涵问题,还必须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与传统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区分,以使确定网络犯罪的外延,从而完全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这对立法界定网络犯罪的种类、规定网络犯罪的刑事处罚也是不可或缺的。

下面分别探讨这两个问题:

2.1.1.网络犯罪不同于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或实施了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攻击对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作的犯罪行为。

一般地说,计算机犯罪包括两大类,即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和以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3]前者实质上是把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传统的刑事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

后者是以计算机信息或者计算机网络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在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一词也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也指计算机中的数据、程序、信息以及计算机服务等。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关系密切但并不等同。

网络要靠计算机来支持,离开计算机就无所谓“网络”。

从广义上说,“网络犯罪”不仅包括以计算机信息或者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

可见,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合,但二者并不等同,这是因为计算机有单机计算机和网络计算机之区别,对单机计算机进行犯罪或者以单机计算机实施犯罪就不是网络犯罪。

从狭义上讲,“网络犯罪”并不包括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传统刑事犯罪,而应当是指计算机发展到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形式,即仅指行为人在互联网络上通过网络编程、网络加密与解码技术实施的对网络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数据信息进行的攻击行为。

因此,“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犯罪”是等同概念,它是计算机犯罪发展的高级形式。

[4]也许一些人可能认为,既然如此就没有区分的必要,我认为很有必要,例如某人潜入他人房间,将其计算机上的重要信息予以销毁,因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就属于计算机犯罪而不是网络犯罪。

可见,将网络犯罪等同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短视”行为,也是对复杂的网络犯罪的一种简单化处理。

2.1.2.网络犯罪与传统刑事犯罪的区别。

网络犯罪是计算机形成网络系统后滋生的新型犯罪形态,从广义上说,也包括犯罪分子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传统刑事犯罪,但是这与一般的传统刑事犯罪并不相同,网络安全专家把网络犯罪的特征归纳为“五性”:

即更大的隐蔽性、更高的智能性、短期内犯罪的连续性、犯罪行为实施的无国界性和巨大的危害性等。

[5]此外,与传统刑事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在犯罪主体、罪过形式、证据形式、查证手段、诉讼程序等方面也有自身的特点。

因此对于网络犯罪的认定及其处罚不能简单地依据现有的对传统或普通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也必须将其纳入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范围,重新进行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刑事立法调整的对象在范围上应当包括:

(1)个人或者单位在互联网络上通过网络编程、网络加密和解码技术实施的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严重攻击行为;

(2)个人或者单位在互联网络上通过网络编程、网络加密和解码技术实施的对网络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数据、信息进行攻击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3)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传统刑事犯罪。

但是不应当包括有关计算机的单机犯罪。

2.2.网络犯罪特点分析

网络犯罪是一种利用计算机知识在网络上进行的犯罪,与其他领域的犯罪相比较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主体的年轻化。

据有关资料统计,网络犯罪分子平均年龄约为24岁。

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

网络犯罪的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

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

(2)具有跨国性。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阶级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天涯若比邻”,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传交流播成为可能。

跨国成为一种十分平常的网络犯罪形式。

[6](3)专业化程度高。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征,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

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4)犯罪成本低。

网络犯罪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比传统犯罪要低。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所冒的风险小而获益大,作案者只要轻轻按几下键盘,就可以使被害对象遭受巨大损失,而使罪犯获得巨大利益或对计算机系统入侵的刺激和挑战给他的心理带来极大的满足。

所以,网络犯罪经济成本极低。

[7](5)隐蔽性强。

网络犯罪的实施主要是犯罪主体通过程序和数据等各种无形信息的操作来进行。

犯罪分子可以从任何一个计算机网络终端实施犯罪行为,且不受时间的限制。

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对机器硬件的信息载体可以不造成任何损坏,甚至不留下任何痕迹,所以,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犯罪隐蔽性极高。

[8](6)取证困难。

(7)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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