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举办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草案精Word格式.docx
《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举办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草案精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举办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草案精Word格式.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举办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草案精Word格式.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29/fed5b122-7eda-467a-85c0-9ce3be9b0bae/fed5b122-7eda-467a-85c0-9ce3be9b0bae1.gif)
第三條
全大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全大運每年四月至五月間舉辦一次,會期以不超過七天為限。
第四條
全大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大專校院承辦,承辦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承辦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協辦。
本部應自行或委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UniversitySportsFederation,FISU)認可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擔任賽會專業平台,並依本準則規定及相關國際規範組成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辦理全大運規劃、籌辦與執行之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工作之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組委會設輔導小組、運動競賽小組、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藥管會)等單位,各單位任務如下:
一、輔導小組:
辦理全大運籌辦事務之輔導事宜。
二、運動競賽小組:
辦理全大運競賽事務之審理事宜。
三、藥管會:
辦理全大運運動禁藥管制之執行事宜。
第二項組委會、第三項各單位均為常設,委員任期均為二年。
組委會組織章程、工作規範及輔導小組與運動競賽小組組織簡則、工作規範,由本部定之或由大專體總擬訂,報本部核定;
藥管會組織簡則、工作規範,由組委會擬訂,報本部核定,並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本部應自行或委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UniversitySportsFederation,FISU)認可之大專校院體育組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依本準則規定及相關國際規範組成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大運組委會),辦理全大運規劃、籌辦與執行之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工作之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大運組委會下設各單位,其任務如下:
辦理籌辦工作之輔導事務。
辦理競賽事務。
三、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藥管會):
辦理運動禁藥管制及檢測事務。
大運組委會組織章程、工作規範、輔導小組與運動競賽小組組織簡則及工作規範,由本部定之或由受託單位擬訂,報本部核定;
藥管會組織簡則及工作規範,由大運組委會擬訂,報本部核定,並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ㄧ、明定賽會專業平台單位
二、「大運組委會」修正為「組委會」
三、明定組委會下設之單位,且單位均為常設,委員任期二年。
四、各單位明確具體之任務,以符合實務,俾利業務傳承。
第五條
全大運由有意願承辦之大專校院於舉辦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設全大運遴選小組,公開辦理遴選承辦學校,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遴選結果由本部公告。
獲選之大專校院應於本部公告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依本部規定順利舉行。
第二項之遴選小組組織簡則及遴選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
第六條
承辦學校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學校校長擔任;
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
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學校擬訂,報本部核定。
承辦學校應於舉辦一年六個月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前項學校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學校校長擔任;
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並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
學校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學校擬訂,報本部核定。
一、承辦學校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大運執行委員會
二、「學校執委會」修正為「執委會」
第七條
全大運競賽分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一般女生組。
全大運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為組隊單位。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全大運比賽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經大專校院(含空中大學及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
二、經本部委託之機關團體辦妥運動員登記者。
三、年齡在28足歲以下者。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得參加全大運。
具下列資格之ㄧ者應參加公開組:
一、以競技為本質之系所學生。
二、以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榜示並經入學之高中升大專校院學生(國中升高中排除)。
三、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四、16足歲以上(含外籍生)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
五、曾就讀高中體育班之學生。
六、高中時期獲得全中運及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前8名運動員。
第三項第二款運動員登記之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前項以競技為本質之系所,於全大運競賽規程定之。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得參加公開組;
以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之學生及以競技為本質之科系所學生不得參加一般組。
第三項第二款運動員登記之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前項以競技為本質之科系所,於全大運競賽規程定之。
一、為與世大運接軌,加入修正規範年齡為28足歲以下。
二、運動績優生認定需榜示並經入學(僅規範高中時期)。
三、明訂應參加公開組資格:
1.高中體育班(問卷調查70%同意)
2.僅規範高中時期(16足歲以上)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
3.高中時期獲得全中運及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前8名運動員。
(問卷調查83%同意)
4.外籍生之國家代表隊(問卷調查96%同意)
第八條
全大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
包括田徑、水上運動(以游泳為限)、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擊劍及射箭十種。
二、選辦種類:
公開組、一般組得分別由校際運動風氣盛行種類之高爾夫、保齡球、撞球、空手道、角力、木球中選一種或二種。
前項各競賽應辦種類,組委會得依檢討意見及國家體育政策予以調整。
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除木球外,以最近一屆已辦及將辦之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科目及項目為限;
其科目或項目之變更,以奧運、亞運、世大運或國家重點項目有變更者為限。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數限制及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大專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
前項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由執委會擬訂,經組委會之運動競賽小組審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比賽前一年之十月份公告。
由高爾夫、保齡球、撞球、空手道、角力、木球六種中選一種或二種。
前項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除木球外,以最近一屆已辦及將辦之奧運及亞運科目及項目為限,由本部於全大運舉辦日一年前公告之;
其科目或項目之變更,以奧運、亞運或國家重點項目有變更者為限。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數限制及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受託單位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
前項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由學校執委會擬訂,經大運組委會之運動競賽小組審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比賽一年前公告。
一、選辦種類公開組與一般組分開,並得考量校際運動風氣盛行之種類選辦一種或二種。
二、增訂組委會得依檢討意見及國家體育政策予以調整應辦種類,以建立進退場機制。
三、增訂世大運之科目及項目
四、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修正於比賽前一年之十月份公告。
第九條
全大運比賽與練習之場地、設備及器材,應符合各運動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規定,承辦學校應妥善規劃配置,並得使用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之運動場地及設備。
第十條
全大運舉辦期間,承辦學校應辦理與運動有關之學術、藝文、表演、展覽等活動。
第十一條
執委會應於全大運賽會期間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運動禁藥之教育及宣導工作。
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前項辦法處理外,並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全大運賽會期間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
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大運組委會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規定,對參賽運動員施以教育、宣導,並抽樣實施運動禁藥檢測。
一、體委會已明定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並委託中華奧會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執委會任務為配合辦理運動禁藥之教育及宣導工作。
二、增列第三項賽會期間參加競賽運動員之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相關作業要點辦理,以符禁藥管制實務規畫。
第十二條
全大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最高政府首長致訓勉詞。
六、教育部部長宣示大會意旨並宣布全大運揭幕。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聖火進場(燃勝利之火)。
十、運動員宣誓。
十一、裁判員宣誓。
十二、禮成(奏樂)。
全大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成績報告暨頒獎。
三、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謝詞。
四、教育部部長宣布全大運閉幕。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開、閉幕所有致詞均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
一、運動員進場。
二、會旗進場。
三、聖火進場。
四、點燃聖火。
五、升會旗。
六、唱國歌。
七、承辦學校校長致歡迎詞。
八、最高政府首長致訓勉詞。
九、教育部部長宣示大會意旨並宣布全大運揭幕。
十、運動員及裁判員宣誓。
一、唱國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