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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

二、奴隶制五刑

阳数:

单数,两个单数:

阳气过剩——节日渡劫

一月一,春节

三月三:

戏节

五月五:

端午

七月七:

七夕

九月九:

重阳节,邪气最盛,逃到山上去

a)大辟

b)宫刑

c)髌刑

d)劓刑(yi)

e)墨刑:

秦朝黥刑,汉代废除,五代重新出现刺面刑

法外刑

三、“天罚”“神判”:

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a)占卜:

甲骨文、巫、筮草、八卦:

拔三把草。

阳爻:

横,阴爻:

横断

b)神兽

四、监狱制度:

圜土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封神榜、东周列国志

西周首都:

丰—镐京(西安)周公旦姬旦

东周首都:

洛邑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a)天罚思想

b)明德慎罚: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帝祖合一说(商),以德配天命(周)

c)礼制思想:

相当于今天的宪法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

i.周礼(宪法)

1.何为礼?

宗法等级之分

同姓堂、异姓表:

姑表、舅表、姨表。

三党:

父母妻党

九族:

上:

父、祖、曾祖、高祖,左:

兄、从、再从、主从

2.礼的起源与发展:

祭祀

3.西周礼的形式:

五礼:

吉(祭祀)、凶(殉葬)、宾(宾客)、军(军旅)、嘉礼(冠、婚)

4.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名词解释)

ii.九刑:

五刑+流、赎、鞭、扑(已有贼、藏、盗、奸)

iii.吕刑(不是成文法):

周穆王,规定刑法的种类和适用刑法的总原则:

明德慎罚。

二、西周的礼与刑及其使用

a)刑:

矜老恤幼、区分过失(名词解释)、惯犯与偶犯、罚弗及嗣、同罪异罚、世轻世重:

用刑灵活: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三点)、正当防卫

b)礼:

c)礼和刑的关系:

i.作用上:

礼积极,刑消极

ii.地位上:

礼主刑辅

iii.适用对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司法制度

a)中央司法机关(最高法院院长):

大司寇

b)诉讼费:

钧金(刑事)一钧:

30斤,束矢(民事)

c)审讯方式: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名词解释)

第三章春秋战国说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法律制度

a)成文法的成因,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郑国子产《刑书》(叔向)

b)成文法公布的形式:

刑鼎(晋朝)、竹刑(邓析——诡辩,开班教学。

学费:

一件大衣)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开始:

三家分晋。

90%的诸侯被吞并,只剩下十几个。

战国七雄)

a)李悝kui变法:

政治:

废除世卿世禄,开辟官僚制度。

卿:

当官,禄:

工资。

经济:

颁布经济措施——尽地力之教(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率)、实行“善平籴(di)”。

(宏观调控:

在年成好的时候,政府以平价收购余粮食作为储备,使粮食价不至于暴跌;

荒年时再以平价出售,保证粮价不至于暴涨。

用这种方法限止商人的投机活动,保护农民利益。

法律:

颁布《法经》:

盗法(暴力)、贼(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囚(囚禁)、捕(追捕逃亡)、杂、具(具体规定加刑减刑)。

特点: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轻罪重罚,消灭犯罪。

)4.体力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刑法总则)。

(名词解释)

b)商鞅定秦律(卫鞅、公孙鞅,改氏。

姓:

姬、姜、嬴、妫;

氏:

一人的政治地位、封地)

改法为律(刑:

刑鼎—法:

法经。

公平—律:

秦律。

统一,协调)十五连坐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1.秦末法律形式:

云梦秦简

律、令(皇帝诏命)、程、式(封诊室)、法律答问、廷行事(廷尉审理的案例,案例汇编。

汉:

比,魏晋南北朝:

故事,宋朝:

吏)

2.刑事法律:

1.罪名、刑名、定罪方式:

渎职罪:

犯令、废令

2.定罪量刑的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

身高。

秦始皇22岁执政。

身高?

端为:

故意犯罪

3.刑罚分开责罚。

秦汉元:

尚右(左迁)现在尚左。

自由刑:

徒刑

死刑:

弃市、具五刑、枭首

经济刑:

赀刑罚兵器

3.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御史大夫和廷尉

2.诉讼制度: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4.审判制度:

司法官员的责任:

出入人罪

1.失刑罪:

因错估而用刑不当

2.不直:

重罚轻算

3.纵囚:

有罪不判(简答or解析)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吸取秦朝教训,改为黄老思想

布衣将相:

萧何、晁川、陈平、韩信(司马迁:

贫无行)、英布

1.汉代立法思想的演变:

黄老——》儒家思想(汉武帝)

黄老思想:

黄帝、老子:

小国寡民、愚民政策。

核心是清静无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于民休息。

独尊儒术:

中央集权,礼法并用,董仲舒:

由天人感应派生出德主刑辅说,是汉朝中期以后最重要的立法理论基础。

2.汉代的立法形式

律令科比

律:

汉律60篇。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九章律》:

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法经的六篇+户兴厩

《傍章》:

朝廷礼仪

《越宫律》:

张汤,酷吏

《朝律》:

诸侯王

律、令边界并不明显,前主为是著为律,后主为是疏为令。

科:

条文

比:

廷行事

汉章60篇

3.刑事法律

a)危害政权罪(防止农民起义):

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知故纵罪(名词解释)

b)危害皇权罪(冲撞皇帝)

c)危害中央集权罪(针对诸侯王):

左官之罪、阿党与附益罪、王侯私出国界罪、酎金不如法罪

4.刑罚适用原则

a)上请制度(特权法):

贵族官僚(西汉:

2000担局级干部,东汉:

600担,处级干部)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要上请皇帝。

b)亲亲得相首匿:

汉代刑法原则之一,直系亲属+配偶,卑幼可以隐匿尊长,尊长不可以隐匿卑幼。

—唐:

同居相为隐,谋反除外。

5.刑名:

汉文帝,

废除肉刑(汉武帝开始有年号),汉景帝改革。

从废肉刑的内容可以看出,方案的旨向是用鞭笞、流放、死刑来取代肉刑。

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

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隋朝建立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汉景帝:

减笞300为200,200为100,对笞的刑具和行刑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财产继承方面:

汉朝私有财产实行族内继承,父母在世时即将家产均分。

5.司法制度:

皇帝、

尚书:

武帝之后逐渐代替丞相和御史,东汉成为中央主要的政务机关

丞相:

汉初为承天子之命的百官之长,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

御史大夫:

西汉末年,专设了御史台,御史中丞为其长官,到东汉时,御史中丞权势益重:

虽隶属于少府,但为独立的监察机构。

廷尉

6.审判制度

a)汉代的审判程序:

鞫狱(审判到判决):

刑讯

读鞫(宣读犯罪事实)、

乞鞫(判决不服请求复审3个月为限)、

上报、

录囚(始于西汉,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春秋决狱: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春秋》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解释法律的审判方式和司法准则。

原心定罪:

董仲舒对于案件的处理,主要考察犯罪则的主观动机

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不得有篡逆之心

恶恶止其身:

本人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

死刑,董仲舒规定死刑()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执行。

原因:

1.顺天时,有利于农业生产。

2.不误农事,有利于巩固社会秩序。

3.不影响封建统治者对重要危险罪犯的及时处决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主张立法结合的法治主张,与秦汉以来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是一致的。

1.三国的立法

魏国《新律》即《魏律》18篇(60—18—12(唐律))

在体制上的创造,将刑名列于篇首。

2.两晋的立法:

律、令分开:

律以正罪名(稳定),令以存事制(临时)。

《张杜律》

3.南北朝的立法:

东魏:

《麒趾格》,西魏:

《大统式》。

北齐:

名例律,12篇法典

二.刑事法律

1.八议制度入于律:

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和地主,曹魏

2.官当制度的实施:

用官抵罪,南朝

3.重罪十条的确立:

十恶,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北齐

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治罪”:

封建家庭主义。

以尊犯卑处罚轻。

三.刑罚制度:

统一刑种,北齐初步形成五刑制:

死流徒鞭杖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魏明帝,廷尉之下设律博士

北齐:

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

诉讼制度:

刑讯制度化:

南梁测囚之法(不招供不给吃的)

南陈立测之法(打)

死刑奏报制度:

对判死刑的案件,最终决定权在皇帝。

要再次核准。

直诉形成制度:

始于西晋,在案情较重时直接向中央控告。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隋朝:

律令格式,《开皇律》是隋朝的第一步律,《大业律》

二、隋唐的体力和内容(开皇律,创新、简答)

体例:

12篇500条。

内容:

隋律确定五刑:

死流徒杖笞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八议和官当制度,特权制度

三、司法制度:

隋朝:

中央、地方,中央:

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

四、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简答)

1.礼法并用治国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春夏)相须而成者。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

五、唐朝立法概况

1.唐朝的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和典。

律:

刑事法律,令:

规章制度。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令的法律地位比律低。

格:

敕令汇编

式:

国家机关办事细则

典:

唐六典,组织法典。

2.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A)

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律更偏重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3.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

第一部律、《贞观律》:

奠定基础

六、唐朝刑事法律(简答)

1.《名例律》中。

刑法以五刑为主,是封建法律刑法的核心。

共20等:

死徒流笞杖。

2.十恶:

直接侵犯皇权、严重违背伦理道德。

谋反、谋大逆等。

3.其他原则: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原则。

六脏的处理原则、同居相为隐

七、唐朝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中央机构:

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

三司推事:

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一起汇通审理。

2.诉讼制度:

告诉的限制:

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相互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奴告主、生理上(年龄、残疾)、囚徒。

3.刑讯的规定:

1.条件2.工具3.对象4.执行(不超过200下)

4.司法官的责任:

出入人罪。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

《大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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