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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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号

2012029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题名

日期

页号

1

(上)文罚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2年10月17日

1—3

〔2012〕第029号

2

(上)文送字

送达回证

4

〔2012〕第029-2号

3

(上)文举字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012年9月28日

5

〔2012〕第023号

(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2年9月29日

6—7

调查询问笔录(黄冬梅)

8—10

6

黄冬梅身份证复印件

11

7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一)

12

8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二)

13

9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

14

10

证据提取单

(一)

15

调查询问笔录(姜丽娟)

16—18

姜丽娟身份证复印件

19

(凭)文改字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2年9月30日

20

(凭)文调通字

调查询问通知书

2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22—23

16

(凭)文保通字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4

17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25

18

(上)文案立字

立案审批表

26

调查询问笔录(陈运霞)

2012年10月2日

27—29

陈运霞身份证复印件

30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1

22

证据提取单

(二)

32

23

证据提取单(三)

33

集体讨论笔录

2012年10月3日

24—36

(上)文终字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2012年10月5日

37—39

(上)文保告字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2012年10月6日

40

27

退还物品清单

41

28

(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2年10月8日

42—43

29

送达会证

44

(上)文核字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

2012年10月11日

45

河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2012年10月18日

46

(上)文检(勘)字〔2012〕第067号

2012年10月20日

47

(上)文结字

结案报告

48—50

34

卷内备考表

51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运霞

住所(住址):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

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

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内点唱歌曲。

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

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0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OK点歌设备;

5.收款卡2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

娱乐场所条例>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60平方米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2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截至2012年10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文送字〔2012〕第029-2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签名或者盖章

陈远霞

2012年10月17日

代收人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刘一王从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17日

备注

编号No:

(上)文举字〔2012〕第023号

举报标题

关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举报

区域

清河市上山区

举报方式

■电话口信函口传真口电子邮侔口来访口信息网络

举报类别

口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口游艺娱乐口艺术品口网吧口文物

口互联网文化口网络游戏口广播电视口出版物口电彰口版权

口互联网视听口音像口印刷口其他

举报时间

2012年9月28日10时10分

举报人

信息

姓名(名称)

匿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是否要求回复

口是■否

被举报人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未提供

举报内容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举报办理

人员意见

建议受理,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核查。

签名:

高强2012年9月28日

执法部门

负责人

审核意见

同意举报办理人员意见。

张杰2012年9月28日

查处情况

及结果

清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于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12年10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2年10月17日,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2年11月13日结案。

回复情况

附件及

备注

(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

当事人

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公民

姓名

/

性别

住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现场负责人

黄冬梅

职务

主管

执法人员

记录人

王从

检查《勘验)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

首层及二层

检查(勘验)

时间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

“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

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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