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法院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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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法院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保险合同纠纷数量及标的额均呈上升态势。

票据纠纷收结案数量基本平稳。

金融领域新类型、疑难案件不仅给审判提出了新命题,也给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新要求。

由于资产处置困难,破产案件去库存难。

此外,破产案件的审理还面临着维稳压力大、利益冲突激烈等难题。

为应对金融领域的新问题、新挑战,我院开展了“优化培训课程设置,重视司法建议功能”的预防工作,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合理选用破产程序,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针对金融审判反映的问题,白皮书以案件类型为轴线,向银行、保险公司、企业等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建议。

(一)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快速下降但标的总额持续攀升

2016年度,慈溪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1694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637件,保证合同案件38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9件,未含涉金融债权破产案件),比2015年度的2356件减少662件,下降幅度为28.10%。

涉案标的额总计117.97亿元,比2015年度的114.02亿元增加3.95亿元,增长幅度为3.46%(图一)。

(图一)

(图二)

上述数据表明,慈溪市金融借款案件正呈现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而标的总额仍在攀升的态势。

形成这一反差的原因是银行为自身考核需要将风险后移,延迟了对前几年大标的案件的诉讼。

从2017年第一季度的数据看,这一反差还在持续。

(二)100万元以上的金融借款案件逾六成,1000万以上的占比上升明显

2016年,慈溪法院新收金融借款案件1694件。

其中,涉案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555件,占比32.76%;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163件,占比9.62%;

1000万元以上的为322件,占比19.01%(图三)。

需要关注的是,标的额1000万以上的金融借款案件占比上升趋势显著,2014年是9.34%,2015年是14.09%。

而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案件占比也有小幅增长,2014年是8.45%,2015年是9.34%。

(图三)

(三)贷款形式信用卡化明显,公告缺席审理现象严重

2014至2016年,我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增长了1.29倍,案件的平均标的呈下降趋势,2014年为22.36万元,2015年为14.11万元,2016年为13.24万元。

当前,信用卡纠纷案件呈现“名为信用卡实为贷款”的特征。

我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基本已经超出传统信用卡纠纷范畴,案件的实质是金融借款,即信用卡可以支取大额现金。

这种形式的借款,银行往往需要收取高额手续费,对于手续费的性质目前未有定论。

当借款人违约时,其不仅需要支付高达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还要支付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等,这些费用的总和远远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从近三年的数据看,上述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现象十分严重。

以2016年为例,该类案件普通程序的适用比例达到64.55%,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比例高达82.73%,调解率仅有6.36%,平均审理天数及自然审理天数分别为57.01天、87.52天。

这与金融机构在核发信用卡时未与申请人、担保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协议,只填写总行申请表有很大关联。

此外,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担保人的资质审查不严,盲目追求发卡数量,是导致近几年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猛增的重要原因(图五、六、七)。

(图五)

(图六)

(图七)

(四)保险合同纠纷数量及标的额呈上升趋势

2016年,我院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12件,立案标的总额为1130.59万元,较2015年分别增长51.35%、111.15%。

结案109件,结案标的总额为926.33万元,较2015年分别增长36.25%、60.68%。

总体上看,近三年,保险合同纠纷数量及涉案标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图八、九)。

(图八)

(图九)

(五)票据纠纷收结案数量平稳

近三年,我院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数量平稳,未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尽管涉案标的总额有所起伏,但这主要是受个别案件标的额大的影响(图十、十一)。

(图十)

(图十一)

(六)新型疑难案件给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

金融领域新型、疑难案件的出现给审判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

2016年,我院共受理2起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纠纷。

传统磁条卡存在安全漏洞,屡被复制盗刷,使银行与储户遭受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无明确的证据规则可供适用,面临举证责任分配难题。

在审理1起因购买理财产品而产生的案件时,我们发现有些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时,未对风险提示等重要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导致事后相关事实难以认定。

(七)破产案件去库存难,审理中存在诸多障碍

1.资产处置难,积案数量多。

2012年1月至2017年3月,我院共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案件41件,审结15件,现存26件。

在审案件中影响重大、债权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主要为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雷迪森酒店)重整系列案、宁波宝洁电器有限公司重整系列案、浙江振邦化纤有限公司重整系列案、宁波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图十二)。

(图十二)

2.破产案件审理存在诸多困难。

破产案件的审理面临债权金额大、清偿率低、资产处置周期长、重整成功率低、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惩戒力度不足等问题。

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少则100多则200,法院面临超负荷维稳压力。

部分案件事关民生、利益冲突激烈,甚至存在群体性事件隐患。

欲使矛盾能够合法、妥善化解,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同配合。

而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有时面临着被推至社会矛盾其中一极的风险。

现阶段又由于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增加,破产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突出。

(一)优化培训课程设置,重视司法建议功能

慈溪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注重司法职能延伸,穷尽必要防范措施,努力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

2016年,针对金融机构风控合规部门、客户经理群体的培训,金融庭创新课程设置,引入模拟法庭教学,将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诸多通病浓缩在模拟审判中,教学效果显著。

同时,金融庭还定期举办巡回讲座,由资深审判员担任主讲,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系统讲授风控知识要点。

除上述形式外,金融庭也会不定期挑选典型案例,邀请辖区银行有关人员旁听庭审。

金融审判态势分析不仅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也是金融运行中微观弊端的“显微镜”。

针对部分银行在诉讼中暴露的问题,我院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银行排查整改,防止权益受损。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函等内容及签订行为的建议》被宁波中院评为2016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二)努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立。

把政府主导风险处置与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相结合,使破产案件审理由法院一家单兵作战模式,逐渐转变为府院联动、合力处置态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合理选用破产程序,精准服务经济大局。

对破产清算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受理,使债权人通过清算程序尽快了结债权债务,及时核销不良资产;

同时从严把关债务人申请的破产重整,着重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前景为评判依据,审慎启动重整程序。

(三)以专业化促金融审判水平提升

金融案件审判除借款类案件事实较清楚外,其他保险、票据、金融委托理财、保理等案件以及破产案件专业性较强。

因此,我院金融审判条线通过专题调研、法官联席会议、发改案件剖析会等措施,时刻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总结案件审理中的经验教训,统一裁判尺度,提高金融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

以培养一批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以提升法官审理各类型案件的能力为抓手,完善审判员的知识架构。

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金融运行本身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我们作了详细梳理,并给出了相应建议。

(一)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合同文本不规范。

一是担保最高限额指所有相关债权的最高额还是仅指本金最高额存在歧义。

建议金融机构予以统一、明确。

二是联保授信合同中配偶责任范围不明。

比如,某银行提供的联保授信合同文本首部印有“联保体成员一:

”、“联保体成员二:

”、“联保体成员三:

”等,尾部落款处也仅印有联保体成员签名栏,但合同签订时成员的配偶也在联保体成员签名栏处签字,而整个授信合同并未对配偶的责任作出约定。

建议金融机构在授信合同的首部与尾部印全各方当事人的信息,并在文本中明确配偶的责任范围,或者由配偶单独出具保证书明确责任范围。

三是格式条款约定共同还款人对联保体所有成员的借款承担责任欠缺法理。

比如,5个自然人组成联保体向金融机构贷款,每个自然人的配偶单独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格式条款约定配偶对联保体所有成员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般而言,共同还款人与借款人是利益共同体,如夫妻、父子等。

由配偶为其他人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不得追偿不合情理。

建议金融机构将共同还款承诺书改为担保合同。

四是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承诺书中配偶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比如,同意担保承诺书前句讲配偶知悉担保,并同意担保,后句讲愿意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如此表述混淆了法律概念,可能侵害配偶方的意思自治。

建议金融机构准确使用法律概念,明确配偶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财产范围。

五是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关于当事人责任范围的表述不严谨,容易引起争议,关于保证人在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时承担责任的顺位亦未明确。

建议各级支行统一采用上级分行制定的规范文本。

六是保证函模版上印制的主体是上级分行。

部分银行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函时,提供的格式文本抬头为其上级分行,影响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建议相关银行灵活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分行反映问题。

七是担保合同担保哪笔借款未予明确。

如某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小贷公司向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借款,但担保承诺书并未载明针对哪一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引发争议。

2.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是未告知担保人以贷还贷的事实并征得其同意。

目前,通过借用第三方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再由银行发放新的贷款偿还第三方资金的,按转贷处理。

建议金融机构明确告知新的担保人关于转贷的事实,征得其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是展期协议遗漏担保人签字,协议中责任加重部分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建议借款展期时,展期协议一并交由担保人签字确认。

三是借款人未在借款借据上签字。

借款借据是借贷双方最终确认借款时间、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的载体,是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需有借款人签字才能生效。

建议部分银行将借款借据所有联交由借款人签名,或者在起诉时提交有借款人签字的那联借款借据。

四是空白合同问题。

有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时,借款利率、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关键条款未予填写,涉诉时借款人、担保人提出合同内容系事后添加,并非其本意,导致借款人、担保人真实意思难以确定。

建议相关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交给当事人。

五是几个保证人只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这在超额放贷时容易引起争议,即各保证人是共同提供最高额担保还是各自提供最高额担保。

建议金融机构与各保证人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在一份合同中明确各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

六是合同代签问题。

比如,共同还款承诺书并非配偶签字,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字不是本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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