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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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三条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条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职责和制度,配置各类消防用工器具设备,并妥善加以管理。
严禁挪作它用。
并应定期检查试验。
第五条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照明系统应随时检查维护,防止漏电失火引起火灾;
在重要电气设施周围要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防止雷击起火造成安全事故。
第六条杜绝在施工现场燃点明火取暖。
第七条非经许可,严禁使用电炉,仓库内照明用灯泡不得超过60W,工具房和宿舍内不得超过100W。
第八条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
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
未经采取措施不得用电焊气焊焊割。
第九条不得将生石灰堆放在易燃物附近。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条在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必须设有消防设施。
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辆、机件和油库周围从事焊接工作,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燃烧。
遇有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扩散区施焊与切割时,应经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准焊接与切割。
第十一条严禁将泄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或乙炔管带进金属容器内,以防止混合气体遇明火而发生爆炸。
第十二条电焊工作结束后,应接下焊机闸刀切断电源,对于气焊作业则应解除乙炔发生器的工作状态。
要仔细检查工作场地周围,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三条使用易燃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加强对电源、火源的管理,作业场所应备足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
第十五条遇水燃烧、爆炸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防潮防水;
怕晒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采取防晒、降温、隔热等措施;
怕冻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保温、防冻。
第十六条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分类存放,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三章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七条职工防火防爆安全岗位责任制
1、上班时间不得脱离工作岗位,尤其是火工产品库房、油库、油罐车值班人员;
2、工作场所、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禁止吸烟和禁带火种;
3、火工产品加工人员及施工人员不穿化纤衣物、不吸烟;
4、生活住区不准乱扔烟头。
第十八条现场防火工具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仓库、生活住区应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桶等器材;
2、每半年检查一次灭火器的有效性能,对失效过期的灭火器材要进行更换;
3、防火工具和器材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或损坏。
第十九条重点部位安全防火制度
1、炸药库、雷管库、油库油罐车、木工房为防火工作的重点;
2、以上库房禁止值班人员脱离岗位,防区内禁止抽烟和使用火源;
3、炸药库、雷管库、油库设置避雷装置,防止雷击起火;
4、防区内防护围栏、铁丝网,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二十条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1、由义务消防人员审查防火工作措施并督促实施;
2、消防队每月进行现场、住区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责令停止或查封;
3、检查发现防火器材有缺损时,必须督促物供部门购买更换。
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1、发现火灾事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灭火;
2、由安全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并将事故调查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责任单位,根据项目部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炸药库、雷管库接规范要求分开设置,保证安全距离,并有避雷装置,防止雷击;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通风良好,防止升温自燃或引爆;
3、有值班人员看守,不得脱离岗位;
4、搬运、运输过程中,炸药、雷管分开装动,装箱牢固、稳定,不得摇晃碰撞或磨擦起火,防止爆炸事故发生;
5、住区、仓库区内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仓库区内还应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第二十三条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职工住房、单身宿舍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
2、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偷电;
3、维护电工每半年对生产、生活房屋的供电线路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引起绝缘不良而漏电起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