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案例分析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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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案例分析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法院会如何判,银行是否要赔偿其损失?

分析如下:

一、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卡,二是密码,缺少其中之一都无法将存款取走。

在本案中储户和银行都知道密码,因李某无证据证明本案ATM自动柜员机取款的委托指令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窃取其密码或外泄密码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因ATM自动柜员机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取款的相应证据。

且储户泄露密码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如果最终是储户的原因泄露了密码,却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正。

二、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的质量是经过检验合格才由省分行负责在本辖区内安装使用,并没有证据证明柜员机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储户存款被轻易取走。

三、在ATM自动柜员机的交易过程中,提取存款交易指令由储户下达,而储户的密码是客户进入银行网络系统从事取款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ATM自动柜员机自动识别储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取款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储户承担。

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储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李某与银行之间签订的牡丹灵通卡申请表中承诺保证遵守灵通卡章程及有关规定。

银行亦未违反牡丹灵通卡章程的有关规定,且章程已明确载明: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所为,由储户对此行为负责,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并未加重或扩大储户的责任,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不论取款人对密码采取了何种手段获取后提取存款,就储户未尽到注意义务来保管自己的私人密码而言,对存款的流失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综上,李某要求银行承担其灵通卡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公安机关亦未破案,其存款被取走与银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应有的证据,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为解决公司资金不足困难,虚构了某制衣厂,并与制衣厂签订供货合同,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资金200万元。

贸易公司得款后,即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生产红酒出售,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

贸易公司虚构合同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贸易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理由是贸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的贷款200万元,且根据“两高”追诉标准第42条规定属数额较大,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贸易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由是贸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要与制衣厂签订供货合同的事实,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而贷款合同纯属虚假,银行被骗取贷款200万元,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首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的诈骗方式包括:

一是以虚假的单位或冒充他人名义签条的规定,合同的诈骗方式包括:

一是以虚假的单位或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的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订合同;

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2001年年1月月2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四是四是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本案贸易公司骗取资金后本案贸易公司骗取资金后将其用于生产假冒红酒,应当认定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将其用于生产假冒红酒,应当认定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其次,2001年年1月月2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还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会纪要还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如果符合中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标注,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条规定的标注,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最后,贸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要与制衣厂签订定供货合同的事实,后,贸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要与制衣厂签订定供货合同的事实,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此处将贷款诈骗行为按合同诈骗罪论处,不是因为贸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此处将贷款诈骗行为按合同诈骗罪论处,不是因为贸易公司与虚构的制衣厂签定供货合同,易公司与虚构的制衣厂签定供货合同,而是因为其与银行签订了虚假的贷款而是因为其与银行签订了虚假的贷款合同,银行被骗取贷款。

合同,银行被骗取贷款。

综上所述,贸易公司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3银行按揭是主要的行按揭是主要的购房付款方式,受楼市宏房付款方式,受楼市宏观调控的影响,当控的影响,当下下银行的信行的信贷政策和放款政策和放款规模均收模均收紧,很多,很多买房人在房人在2009年底年底提交的按揭申请,至今尚未获批下款。

如无法按期付款,买房提交的按揭申请,至今尚未获批下款。

如无法按期付款,买房人面临承担高额违约责任的风险。

这种情况在商品房和二手房人面临承担高额违约责任的风险。

这种情况在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交易中都存在,当前这一矛盾更为突出。

的交易中都存在,当前这一矛盾更为突出。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此一般会约定:

买房人如以按揭支付购房款,申请贷款中对此一般会约定:

买房人如以按揭支付购房款,申请贷款的成数以银行的最终批复为准,如果因贷款申请人自身原因的成数以银行的最终批复为准,如果因贷款申请人自身原因(资料不齐、信用记录不良)导致银行拒绝下款,或者实际下(资料不齐、信用记录不良)导致银行拒绝下款,或者实际下款成数低于申请的成数,贷款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配合银行款成数低于申请的成数,贷款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配合银行完成手续或以现金补足房款。

否则,卖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完成手续或以现金补足房款。

否则,卖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没收定金。

此种约定,从卖方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说无可并没收定金。

此种约定,从卖方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说无可厚非,按揭只是房款的支付方式之一,信贷政策收紧在法律上厚非,按揭只是房款的支付方式之一,信贷政策收紧在法律上难以认定不可抗力,购房人不能以此作为对抗迟延付款的理由,难以认定不可抗力,购房人不能以此作为对抗迟延付款的理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上述情况的最大受害者是因此,上述情况的最大受害者是买房人,那么如何尽量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买房人,那么如何尽量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1、在购房之前,先与银行充分沟通,在购房之前,先与银行充分沟通,最好进行预审,对贷款的成数和放款最好进行预审,对贷款的成数和放款的时间提前了解清楚,不要贸然的签的时间提前了解清楚,不要贸然的签约下定。

约下定。

2、根据银行放款的时间,合同约、根据银行放款的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要留足一定的富余。

定的付款期限要留足一定的富余。

3、如果银行贷款、如果银行贷款“明确受阻明确受阻”应及应及时撤件,并寻求向其他银行贷款的可时撤件,并寻求向其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同时,积极和卖方协商延长付能性。

同时,积极和卖方协商延长付款时间,并书面确认。

款时间,并书面确认。

4、银行拒绝下款又无力筹款时、银行拒绝下款又无力筹款时,和卖方协商解除合同并支,和卖方协商解除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案例例四四王甲于王甲于2005年年8月贷款购得某小区房产一月贷款购得某小区房产一处,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处,房屋总价款人民币40万,支付了首付款万,支付了首付款15万,用公积金贷款万,用公积金贷款25万元。

万元。

2008年年5月王月王甲与张乙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甲与张乙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10万元。

2011年年9月王甲与张某离婚,关于月王甲与张某离婚,关于此房屋的分割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此房屋的分割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诉讼之日,房屋市值诉讼。

截止诉讼之日,房屋市值60万元。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王甲给付张乙房屋市场现价60万元的1/8,即7.5万元。

21岁的张向阳于2004年考入许昌市区某高校。

由于家庭贫困,张向阳无力支付学费,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11月分别申请了共计9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学校仅承担受理学生贷款、监督学生使用贷款及还贷的责任,并约定“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007年7月,张向阳完成了所有课程并达到了毕业要求,也办理了助学贷款的债务确认手续,但学校却以张向阳没有还清助学贷款为由,拒绝将毕业证原件交给张向阳,只提供给他了毕业证复印件并隐去了证件编码。

张向阳应聘时,多家单位均以其无毕业证原件为由拒绝招收。

张向阳还因此错过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机会。

2007年8月21日,张向阳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案例五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助学贷款是张向阳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还清助学贷款不应该成为扣发毕业证的理由,助学贷款合同只能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学校不应以此为由不发毕业证。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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