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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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装订一份;

  (三)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3);

  (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4);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5);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八)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九)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复印件;

  (十)已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一)有运行业绩的,提供产品运用情况说明(含运用单位、运用地点或范围、运用数量、开通运用时间等内容);

  (十二)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人员状况、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主要产品、生产经营基本状况等内容);

  (十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还。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按第五条规定的顺序,采用A4纸规格无线胶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统一标注页码并附电子版。

各类证明、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

  第九条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检测、检验的,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条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做好相应配合。

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具有相关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送达许可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生产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设备类别、适用范围、证书查询方式、有效起止日期、发证日期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TX**####—*****。

其中,“TX”代表铁路许可标识;

“**”代表许可类别标识,如“SG”为供电设备生产企业;

“####”代表产品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代表生产许可证序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

  第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的材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并需提供企业前5年的产品质量状况、运用情况及相关许可条件保持或变化情况等方面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七条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合法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坏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补办手续。

  申请补办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补办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明显位置、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出厂日期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随机抽查被许可企业;

对生产高速铁路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良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并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国家铁路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作出整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监督检查及信息公开等职责。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07〕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目录

  2.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3.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4.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6.专业生产设备要求

  7.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8.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1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目录

序号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及主要材质

执行标准

一、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1

4001

腕臂支撑装置

含平腕臂(钢、铝合金)、斜腕臂(钢、铝合金)、套管双耳(钢)、套管座(铝合金)、承力索座(钢、铝合金)、支撑(钢、铝合金)、支撑管卡子(钢)、套管单耳(铝合金)、套筒双耳(铝合金)

TB/T2075.1-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1部分:

科技装〔2009〕136号OCS-2

科技装〔2009〕136号OCS-3

2

4002

限位定位装置

含限位定位器(钢、铝合金)、定位支座(钢、铝合金)、定位线夹(铜合金)、定位环(钢)、旋转双耳(铝合金)、定位管(钢、铝合金)、定位管卡子(钢)、吊线固定钩(铝合金)

TB/T2075.3-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3部分:

3

4003

非限位定位装置

含普通(T型、软)定位器(钢、铝合金)、定位支座(钢)、长定位环(钢)、支持器(长支持器)(钢、铜合金)、锚支定位卡子(钢、铝合金)、定位环线夹(钢)

TB/T2075.4-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4部分:

4

4004

终端锚固线夹

接触线终端锚固线夹钢(不锈钢、铜合金)

TB/T2075.5-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5部分:

承力索终端锚固线夹(钢、不锈钢、铜合金)

5

4005

中心锚结装置

接触线中心锚结线夹(铜合金)

TB/T2075.6-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6部分:

承力索中心锚结线夹(铜合金)

6

4006

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

整体吊弦(铜合金)

TB/T2075.7-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7部分:

接触线吊弦线夹(铜合金)

承力索吊弦线夹(铜合金)

7

4007

接头连接线夹

接触线接头线夹(铜合金)

TB/T2075.9-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9部分:

承力索接头线夹(铜合金)

8

4008

电连接装置

接触线电连接线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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