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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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重庆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的实施依据。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要求,为了促进重庆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范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依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凡符合《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渝安监〔2009〕121号)的重庆市辖区内各类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安监局)负责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定与管理程序,分为申请、初审、现场评定、综合评定与证后管理(含复评)。
第二章申请及初审
第六条启动安全文化建设的企业应填写《创建“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备案表》(附件1),并递交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备案。
第七条申请评定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条件:
(一)重庆市辖区内连续三年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按照《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标准》(渝安监〔2009〕121号)持续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企业。
第八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经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向市安监局提出评定申请。
第九条申请企业提交材料:
(一)《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概况、按照《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标准》各项要素开展工作情况,安全促进工作成效、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完成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第三章现场评定
第十一条现场评定由市安监局派出现场评定组。
现场评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现场评定组通常由3-5人组成,组长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安全专家或具有丰富企业安全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评定组成员的职责:
(一)编制现场评定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定;
(三)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
(四)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反馈现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评定计划的编制。
评定计划的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目的与任务、评定依据、评定人员、日程安排等。
评定计划应在评定前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五条评定工作文件的编制。
评定工作文件是评定组实施评定和确认评定质量的依据。
评定工作文件通常包括:
评定检查表、会议纪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第十六条现场评定人员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
程序和评定标准;
(二)具有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方面的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工作经验或经历;
(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现场评定人员职责: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二)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准确记录评定工作情况、对现场评定提出评定意
见;
(四)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主要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
介绍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过程、各项评定标准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现场考察:
通过查阅、访谈、现场观察等方法了解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情况,验证各项评定标准的实施与完成效果;
末次会议:
向被评定方报告现场考察的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局提交评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定过程;
(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
(三)材料初审与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论;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定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安监局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及时召开会议,研究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市安监局将综合评定结论予以公告,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请企业,抄送区县(自治区)安监局,并以重庆市安监局名义颁发“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证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
持证企业应在期满三个月内向市安监局提出重新评定(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由市安监局派出评定组进行现场评定。
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获得“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市安监局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
市安监局组织抽查。
第二十五条未提交工作报告的,市安监局将要求企业限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其“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保持“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期间,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或三起以上重伤事故以及社会影响重大事件,市安监局将撤销其“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评定或评定管理工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市安监局提出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备案表
2.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主题词:
安全生产企业文化管理办法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