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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

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

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

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他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和2.7万元,合计18.1万元。

公司显然不能成立。

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

甲、乙二人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为什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

(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

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

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

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

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

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

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

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

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

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

同时章程中还规定:

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该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其厂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经营。

后因效益不好,百货公司欲转让其出资给一服装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发生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

任何情况下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

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没有以货币(货币出资不低于30%)出资;

没有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P37纺织厂和科技服务必须自行购买商业大厦的转出财产,若30天内不购买则作同意。

4、某公司共有股份100股,其中股东甲持有15股,股东乙持有85股。

现公司决定选举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甲是否可以保证自己提名的人选进入董事会?

可以.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甲拥有7×

15=105个表决权,股东乙拥有7×

85=595个表决权,且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甲可将105票集中投给其中一个候选人,从而保证其当选。

5、王某是国民商业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2006年11月,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某家电中心。

国民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解除该销售合同,将该批家电改由国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

国民商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是不合法的,不能解除销售合同,但王某应将从那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任职同类的业务,在其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6、甲、乙均是国有企业。

2006年2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

协议约定:

⑴甲企业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

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

⑵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⑶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各抽回各自出资的50%。

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1.答: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即只有一人出资。

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劳务不能算是出资方式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7、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2006年5月8日经该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日,百货公司从某电风扇厂购进一批电风扇,共计价款3万元。

双方约定的交货期是12月10日,付款日期是2006年12月28日由银行转账支付。

当电风扇厂按期交货后,要求对方付款时,发现百货公司开业几个月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外债较多,已无力偿付货款。

而百货公司的几个股东均为当地有名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于是,电风扇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的股东之一的某房地产公司偿还电风扇货款。

某电风扇厂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不符合,因为该百货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是有限的。

股东只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8、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实物、货币、劳务。

A、B的出资有效,C的无效。

(2)甲公司能否成立?

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

9、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

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

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

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

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2008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

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2008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1)不正确,溢价发行款只能作为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股利分配。

(2)不对,应先把600万用于弥补亏损。

(3)充分,因为其法定公积金已经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50%。

(4)不能,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68案例中满足上述条件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显然合伙企业已成立。

2、朱丙要求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甲乙两合伙人,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朱丙为新的合伙人。

3、合伙人不得抽回出资。

所以朱丙无权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有协议约定在先从其协议约定;

没有协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例中没有具体的协议和约定,出资比例明确,则应当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2、某县的甲乙丙三人共同创办了一个汽车运输队,并于2006年3月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三人各有一部“北京130G”卡车,另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长途客车。

一次,另一司机发生事故,损失4万元,丙提议将车队(营业执照上注明为合伙企业)改为公司,理由是公司只负有限责任,并且名声好听,有利于经营。

三人商定后,由乙去工商局办理登记,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要过一段时间才能予以考虑,后来三人决定先斩后奏,将公司命名为某县利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又仿制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人以此为凭证,与县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份长期运输合同。

经营一段时间后,三人合作发生纠纷,丙提出退出公司,开走了自己的卡车,并要求得到长途客车的1/3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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