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许可事项变更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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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许可事项变更文档格式.doc

6.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7.《关于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5]174号)

8.《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期限:

第一类产品许可事项变更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

企业申请第一、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许可事项变更,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

变更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

变更注册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

变更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

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产品有效期;

增加临床适用范围;

变更生产地址;

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等)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

(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申请人填报的《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中内容相同;

(2)“产品名称”、“包装规格”、“商品名称”(如有)、“英文名称”(如有)应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所用名称、包装规格一致。

(3)变更原因及情况说明应填写变更原因、变更前后产品注册情况的说明。

2.《医疗器械变更申请批件(体外诊断试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中内容相同;

(2)“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如有)、“英文名称”(如有)、“包装规格”应与产品标准一致;

(3)“产品标准编号”应填写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编号及名称。

(4)“变更内容”中应注明原注册内容及此次申请变更的内容。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含附表)和《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4.证明性文件,应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注册电子文件

(1)应包括申请表、《医疗器械变更申请批件(体外诊断试剂)》等内容;

(2)电子文件中的内容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

(3)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和申请变更项目。

6.对于增加临床适应症的,应交以下申请材料:

(1)针对增加的临床适应症所进行的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2)针对增加的临床适应症所进行的临床试验资料;

(3)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7.对于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变更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内容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研究资料;

(2)变更的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

(3)分析性能评估报告;

(4)相应临床试验资料;

(5)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及修标单;

(6)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8.对于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有效期内容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2)变更前、后注册产品标准及修标单;

(3)变更前、后产品说明书;

(4)变更前、后的包装、标签样稿。

9.对于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地的实质性变更)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的生产场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合格报告。

第一类产品根据需要提供生产企业对在新的生产场地进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2)第二类产品需提供采用新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3)变更前、后的包装、标签样稿。

10.对于增加或变更产品包装规格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变更前、后注册产品标准及修标单;

(2)变更前、后产品说明书;

(3)采用变更的包装规格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4)变更前、后的包装、标签样稿(如涉及)。

11.对于增加产品适用机型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采用新的适用机型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2)变更前、后注册产品标准及修标单(如涉及);

12.对于变更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等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变更前、后产品说明书;

(3)有关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材料。

13.对于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3)采用已批准的样本类型与增加的临床测定样本类型进行的对比临床试验资料。

14.对于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根据变更情况提供有关变更的试验资料。

15.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1)应至少包括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对材料如有虚假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对于提交的电子文件,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2)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

①上述纸质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

②上述申请材料中《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须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其他纸质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对于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③凡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④上述申请材料中“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临床试验资料”、“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项资料必须是申请人生产的产品所进行试验的资料。

标准:

1.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对材料如有虚假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对于提交的电子文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5.核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是否一致,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清晰;

6.核对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是否大于20mm(用于装订);

7.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

岗位责任人:

市药监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个工作日

二、技术审评

主要对第一类、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技术审评阶段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一)主审

1.《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

2.《医疗器械变更申请批件(体外诊断试剂)》内容应准确,完整。

“变更内容”中应明确原注册内容及此次申请变更的内容;

3.变更后的产品标准及修标单应经过复核,并在有效期内;

4.分析性能评估报告应能证明变更后所涉及产品特性改变的内容经过了试验和评估;

5.临床试验资料应能证明变更后所涉及产品临床评价指标改变的内容经过了临床验证;

6.稳定性研究资料应能证明变更后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或有效期经过了验证;

7.对新生产场地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并包括所申报产品。

市器审中心注册主审人员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

2.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技术审评意见,经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通知企业修改。

4.对于修改补正后且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5.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出具退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6.对拟不予批准变更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第一类产品9个工作日;

第二类产品25个工作日

(二)复核

对主审人员出具的主审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市器审中心注册复核人员

1.符合复审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核准人员。

2.对主审意见有异议的,明确复核意见,经与主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在期限范围内按原渠道返回。

3.对于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核准人员。

第一类产品6个工作日;

第二类产品10个工作日

(三)核准

审查技术审评意见,确定技术审评结论。

市器审中心主管主任

对复审人员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确认,将申请材料转入行政审批环节。

第一类产品3个工作日;

第二类产品5个工作日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如需进行专家审评、鉴定的,经批准后,书面告知企业专家评审时间。

三、审核

1.确定审批过程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2.确定技术审评结论是否明确。

医疗器械监管处注册审核人员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审核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3.对于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第一类产品4个工作日;

第二类产品8个工作日

四、复审

1.对审核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2.确定审批过程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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