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如何面对法官的人格障碍和性格缺陷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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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19
法官也是人,由一群活生生的人组成,法官既有他们的职业优点也有他们的职业缺点,更有他们的个性优点和缺点。
律师与法官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群体,并且在相互配合、共同参与,以保证司法审判程序的完成、完整和完美。
所以司法审判首先是一个严谨而严肃的过程,但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个性而又丰富多彩的过程。
法官是人不是神,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都被人们神化,法官因为带有个官之而被人奉之以父、奉之以神,而律师虽然是社会工作者,但却也被赋予了神职人员的色彩。
由于中国历史上有一个神话般的人物,铁面无私的包公、包青天,使得“日审阳、夜审审阴”就成为普通百姓对法官的最高的精神要求和追求,就是职业律师也免不了受其影响,也或多或少地存有对法官“视之若父、视之若神”的心理取向。
律师对法官的情绪、抱怨、憎恨、愤怒等也往往是因为来自“视之若父、视之若神”的心理取向。
现阶段,中国的职业法官:
1、大都是从家门校门、从校们到衙门,他们大都经历简单、阅历浅薄,缺乏广泛的社会实践和人生体验,对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与人世间的苦难没有切身的体会,于是从法官就成发从旁观者到旁观者的职业、从旁观者到裁判者的职业,相当于一群不会游泳的人担当于游泳比赛的教练和裁判。
这一群人如能承担起“文明社会的良心”和“道德力量的典范者”的使命和责任,不能不让人担忧。
2、中国的法官脱胎于“司法隶属于行政”的传统的,至今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导致法官从根本上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社会人格和职业人格;
由于法官在政治上、组织上、经济上都处于从属地地位,导致中国的法官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始终在扮演一个“二奶”的角色;
3、由于从整体上法院在经济上不能独立,法官也没有相应的经济地位,所以法官无论是从整体上还是个人角度,就不得不做许多原本不该做的、不能做的、不愿意做的事来;
法官的威信下降的原因不是因为他们该做的没做好,而是因为他们做了太多的“不该做的、不能做的、不愿意做的事”;
4、从整体看法官个体,集体人格的缺陷往往导致个体性格的畸形发展,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法官都有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和人格障碍,心理障碍还可能通过学习、教育、培训、人生经历来重到改善,而人格的障碍往往是依靠他们个人的力量无法改变的。
而整个法官群体乃至全社会对这个问题仍处于无意识状态。
现在全社会都看到了、听到了、感受到了法官或法院的现状和无奈,全社会都采取最弱智的做法,对司法审判过程与法官进行严加监督、约束、管教、考核,就像一个没有文化、父母,总是用打骂、约束、限制甚至捆绑来阻止其孩子犯错误。
一群原本就就不大懂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官员、包括政法委或者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准还远没到可以指导法官的程度,就借助他们地位和身份的优势对法官横挑鼻子竖挑眼。
就这样,法官的“手脚”被绑得越来越紧,司法审判的“合法性”不是来自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关心,而是对自己的利益的关心,现在法官办案的第一追求是:
为了自己免受办错案件的处分和处罚。
基层法院与法官的无奈,演变成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越来越多地行使自己的释法权,制定出一些保护法官,为法官更容易“合法地”办案、不办错案提供法律上便利的司法解释和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几大证据规则很大程度是为了保护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独立和权威,而不是为了更好地承担“文明社会的良心”和“道德力量的典范者”的使命和责任。
但是,最大限度地释放个性是每一个人本能的追求,法官是人不是神,一方面会想方设法转移他们的无奈和无助的情绪,同时也会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和可能为自己创造“尊严与权威”,在现实生活中能让法官充分获得尊严和权威的相对人就只有两群人,普通的当事人和律师,但是从普通老百姓那儿获取自尊与权威容易产生道德上的罪恶感,于是律师在帮助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又多了一个使命和责任,就是非功过帮助法官找回自尊与树立权威。
所以作为一名律师:
1、走进法院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学会尊重法官,给法官以做法官的尊严和权威,如此律师哪怕专业水平差一些,法官都会用自己的专业之长来帮助你弥补;
但是,如果律师不懂得如何尊重法官,律师的专业水平再高,都会被法官的智慧搞地落花流水,脸面全失。
北京的很多牛律师,经常在外地被法官收拾得没鼻子没眼的,也就是这个原因。
北京律师最爱搬弄什么关系、背景、记者、媒体等来吓唬外地的法官,有的时候往往是适得其反,因为在这个时候,打败你远比尊重你更容易获得“尊严和权威”的快感。
2、对于不同的案件,要懂得选择法官的重要性,这从法院分配案件的做法就可以知道了。
一般的案件按事先设定的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对于重大案件或重要案件,院长或庭长往往都会分配到指定的或特定的人手上或者他们认为有把握的法官手上,法官之间不公有个性上的差异还有能力上的差异,经验会告诉他们某些案件给某个法官办一定办出好的效果来,如果给某些法官办一定会办出不好的效果来。
法官不可能千人一面,如果对法官没有了解,可能会因律师与法官的个性冲突、信念冲突、情绪冲突等导致律师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李敖《李敖有话说》节目中讲过这样一个故事:
二战期间,有一位德国风流女间谍原本可以不被判处死刑,但是由于法官本人对性乱女人有来自家属的偏见和仇恨,于是这法官毫不留情地判处了这位女间谍的死刑。
3、诉讼的方案,不能仅仅就案论案,必须首先考虑到对法官的尊重,每一招、每式都要充分考虑对法官的尊重,律师在法庭上更多的是一位心理专家,学会因势利导,由浅入深慢慢托出自己的观点与方案,要注重与主办法官的办案特点和风格对接,最好是让法官说出你想说的话。
切忌在因言语不慎引起法官的在情绪上的厌倦与对立,但是在诉讼策略上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方式与步骤,把对方律师引入与法官对立的陷阱。
笔者惯用的就是利用对方律师的准备不充分,在质证过程,故意打乱对方的证据顺序,采取步步紧逼的手法让对方律师在手忙脚乱中,在法官一次次的抱怨中惊慌失措。
4、对于或有偏见或偏执型的法官,必须提前为二审或再审准备,把当下的诉讼和法庭审判过程当二审或再审的准备素材的过程,为此必须放大对立、刺激偏执,诱导法官犯更大的偏差,直至把法官彻底引进死胡洞。
因为法官的错误越明显、越显而易见,二审或再审改判的可能越大。
在现有的法官考核机制下,上下法院与法官往往都已经形成了“同病相怜”的照应模式,谁都不愿意因为法官办错案而被处分与处罚,如果错误不是显而易见的,则改判的可能就会很小。
5、对有些特殊的案件,需要一些特殊的策略。
例如律师去外地办案,最好有当地律师的帮助,对当地法院与法官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贸然出手很容易失算;
对某些案件如果遇到特别偏执的法官,与其继续下去,不如早些撤退,另谋他折,如某女法官本身在婚姻中就是一位被背叛者,而你的男当事人恰好就是一位婚姻的背叛者,如果这样的离婚案件到了这样的法官手上,显然法官作出对男方有利的判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这样的案件如果继续下去,不如建议当事人早些撤诉,重新选择时机另行起诉。
总之,律师要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
1、法官是人不是神;
2、法官不能包青天,不能做到日审阳、夜审阴;
3、法官不是“文明社会的良心”和“道德力量的典范者”。
4、和普通人一样,法官仅仅是有了一点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阶层;
所以,对他们不要寄予太高的精神期望的追求。
律师在办案中,既要避免犯神化法律、神化法官的低级错误,当然更不能神化自己。
作为律师既要有驾驭和影响诉讼游戏的高超的技能,更要善于同人性的弱点周旋的才知和智慧,因为影响诉讼的结果的不仅仅是法律,法官的判决既是环境的产物也是个性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