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条执行计划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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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13)8号)
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力发电部分,2011版)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10)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13)248号)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
12)《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11年版)
13)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14)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
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642号
4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
项目经理
安监部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
质检部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
技术部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
物资部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
施工队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
4.1项目实施监督小组
组长:
陈海志
副组长:
张波
成员:
田应国谢炎李俊成杨开正邹家双王义文李志芳
4.2实施小组岗位职责
4.3组长:
由项目经理担任。
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本工程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学习贯彻及实施,对本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负责。
4.4副组长:
由本工程项目副经理担任。
负责贯彻学习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负责收集、策划强标、强条的执行实施细则及考核评价工作。
对本工程执行状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5组员:
由项目部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物资等部门成员和施工队长组成。
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强条》相应职能范围的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
5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5.1总体要求
5.1.1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强条》,项目部针对《强条》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5.1.2工程中采用的作业指导书、手册、工艺、方案等的内容应符合《强条》的规定;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掌握《强条》内容。
5.1.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结合工程进度,有针对性的组织全体施工人员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强条》的相关内容,真正把执行《强条》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5.1.4在参加施工图会检及技术交底时,应对图纸中违反或遗漏《强条》要求之处提出意见。
5.1.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时,其内容应符合《强条》的有关规定。
5.1.6结合《强条》的要求,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本工程使用。
5.1.7工程质量验收时,要结合《强条》的相关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积极予以整改。
5.1.8发现违反《强条》的情况时,应签发信息反馈单督促施工人员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签发停工整改通知单。
5.1.9在安全活动中应记录对《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对违反《强条》的行为予以记录反映。
5.2检查和实施流程
5.3检查实施措施
5.3.1实施原则及检查方法
输变电工程施工中《强条》的检查采用“过程控制、阶段性检查、总体评定”相结合的实施原则。
《强条》检查的方法包括:
图纸会检、施工文件审查、原材料质保资料核查、现场巡视、技术资料审查等,安全规程《强条》检查结合在安全定期和专项、季节性、巡视等检查中进行.
5.3.2检查阶段划分
本工程分为施工准备、基础工程施工(开工前、施工时)、变电工程施工(开工前、施工时)、接地工程施工、竣工投产五个阶段。
5.3.3检查频次及要求
5.3.3.1各阶段必须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各阶段工程适用的所有《强条》在检查记录中至少覆盖一次。
5.3.3.2安全《强条》检查可结合月度定期检查、专项检查进行,检查中应有适用条款的检查记录。
5.3.3.3根据工程情况和《强条》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增加《强条》检查的频次。
5.3.4检查实施要求
5.3.4.1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施工技术文件审查和设计交底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5.3.4.2在工程阶段性实施前,工程项目部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相关《强条》内容,形成学习记录。
5.3.4.3在工程实施阶段,严格按质量检验计划开展检查工作,在质量检查、验收、原材料质量控制中,严格按《强条》要求检查和贯彻,实现《强条》检查和贯彻的全过程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应汇总登记。
5.3.4.4根据检查划分阶段,每阶段工程开工前、施工时,对该阶段《强条》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
本阶段全部的过程控制资料和技术资料、阶段性检查时具备检查条件的工程实体,项目部过程检查资料和记录可做为阶段性检查的依据。
5.3.4.5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填写《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5.3.4.6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是监理单位,各分部工程中间验收阶段,由总监组织检查,并填写《检查表》,并应有施工单位签证。
5.3.4.7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的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是建设单位。
工程进入验收阶段,由监理单位对《记录表》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填写《汇总表》,并报建设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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