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风险防范法律中反洗钱法的研究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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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巨大,它不但能使个别银行机构蒙受巨额损失,而且还可能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秩序,引发社会动荡。
对此,巴林银行倒闭案即作了充分演示。
在中国,银行业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工程,但由于处在特定的转型时期,新的机制远未健全、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犯罪分子利用市场监管和法律调控的疏漏,频繁地进行金融犯罪,使中国银行业的风险隐患日渐凸现。
尤其是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犯罪日益猖獗,对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可谓影响深远。
从2003年3月“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实施至今,人民银行总行共收到经分支机构甄别的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3061笔,经核查后将其中涉嫌洗钱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涉案资金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目前,仍有一些人民银行移送的洗钱案件,正在由公安部门调查和侦办之中。
因此,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银行业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一环。
二、《反洗钱法》在银行业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一)、洗钱对于银行业的巨大危害
1、洗钱与反洗钱的定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我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
2、洗钱犯罪对于银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
主要表现为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或者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银行机构存取、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进行洗钱。
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银行系统的安全,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对社会危害极大。
(二)、《反洗钱法》的执行与银行业风险防范的必然联系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洗钱不仅损害了银行系统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随着世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的加快、银行业创新工具的推陈出新而导致的传统条件下风险内控与监管制度的滞后,致使国际性的洗钱频繁发生,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在中国,反映出来的银行业风险除与国际同业呈现的风险一样外,还具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明显特点:
如银行机构设置布局不合理而引发的过度同业竞争等。
检讨中国现有银行风险隐患的成因,不外是体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不完备两个方面,而这两方面又是相互联系与影响的。
从制度方面看,第一,中国的银行体制尽管已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并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市场雏形,但这种雏形与完善的市场机制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差距甚大,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其中,随着银行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给银行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进而引起银行间的竞争的白热化。
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很多银行都程度不同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等各种手段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
在这样的状况下,银行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
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银行业对于洗钱案件的甄别。
第二,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银行市场的建立,使市场呈现出竞争多元化格局。
另一方面,是市场竞争运行机制缺乏完整有效的法律监管。
这种不正常情况若长期存在,必将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并最终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银行法律制度上看,中国的银行法制建设起步甚晚,几乎与银行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同时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尤其是《反洗钱法》的立法工作更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开始的。
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在所难免。
但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
银行业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银行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
而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秩序,都是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与目标,因此,银行法制的不健全可以说是形成银行业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
银行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这实质上也是市场机制合理、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规范银行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银行业市场秩序,强化银行的反洗钱机构设置。
而这些目标,只有在银行业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反洗钱法》的实施是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必由之路。
三、实施《反洗钱法》,推动银行业稳定发展
正因为《反洗钱法》对于银行业风险防范的特殊意义,所以我们必然要积极推动实施反《洗钱法》的工作,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了解我国《反洗钱法》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回顾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是我国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第一个法律规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武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进展。
第一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
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于洗钱罪。
2001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6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先后将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除了《刑法》对洗钱罪的定义以及上游犯罪、处罚措施等作出相应规定外,我国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对洗钱及反洗钱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这一层级对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行政法律。
《反洗钱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银行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银行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银行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利用银行系统进行的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正当客户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和各家银行机构的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反洗钱法》中涉及银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七条。
其中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法》的主要受益群体,对其相关内容,应该进行详细的解读。
1、范围
《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尤其是银行业的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
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
因此,《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预防洗钱活动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预防洗钱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2、反洗钱监督管理
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
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
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
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洗钱预防和监控能力。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而金融机构则要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
3、反洗钱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因此,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各家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
因此,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1)、客户识别制度
该制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