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行实习日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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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行实习日志Word下载.docx

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

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

六是,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与此同时,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在我实习的这一个半月中,共接触了两起案件,现在就我的时间说明我的收获。

一、受理案件

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有关机关转送的民事行政线索,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民事行政爱情那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正式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

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开端,只有决定受理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实体审查。

受理案件只是对案件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即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诉人提供的或其他机关转送的材料的形式进行初步的审查,对材料的内容及其真伪则在所不问,旨在查明三个问题:

一是材料是否齐全;

二是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三是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不予

受理的情形。

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诉人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诉人或其他单位;

需转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也应及时将材料函转其他主管部门。

二、立案

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一般性的审查,认为可能具备法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作为正式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后,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有无错误,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将有权调、借阅人民法院的原审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将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告知被申诉人。

另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立案是与抗诉紧密相连的,立案的目的就是要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情形,因此,立案的条件是与抗诉的条件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同的是,前者强调的是“错的”可能性,后者则强调“错的”必然性。

三、审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是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重要环节,他关系到案件能否由错案可能转化为错案现实。

主要包括案卷审查、当事人举证、检察官调查、公开审查等内容。

主要是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对原审判决和相关案卷的审查是实质审查的依据,也是审查的主要工作所在,必要时

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案卷是人民法院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的记载,要查明原裁判是否有误及错误所在,就必须审查案卷,同时审查案卷也是规定的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案卷进行审查。

四、不抗诉和终止审查

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所谓不提请抗诉的条件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做出不抗诉的决定。

报告中写情自己不提请抗诉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五、提请抗诉

经审查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应该做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除了要简明扼要的写清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外,应重点阐述案件承办人的个人意见。

符合抗诉条件的应该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详细写明提请抗诉的理由。

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外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有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法法律规定的;

3、原判决、裁定违反《立法法》第78条至第86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6、原判决、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者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六、再审程序和出庭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后,应当做好安排出庭人员的工作。

七、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

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八、检察建议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对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民行工作主要是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尤其是民事纠纷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所以在以后的学习中我要进一步的丰富自己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深入的了解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能力,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扩展阅读:

民诉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书专用纸

1.引言(诸论):

本次实习是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经历过刑事诉讼实习之后对实习课程有了一些了解,本次实习不仅是加深我们对专业课程的熟知与掌握,也是对我们实践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虽然实习时间只有短短的两周时间,但是我一直用心投入本职工作之中,细心积累经验,潜心向办公室老师学习,也得到了不小的收获。

因为我相信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无论你做什么,都要勇于实践,从最初做起,脚踏实地就一定会取得成功与收获。

2.关于实习的内容:

我们这一次的民事诉讼法实习,属于课程实习,而非毕业实习,主要是为了避免我们陷入学不知用、用不知怎用的学习麻烦,不至于投身法律实践之时,“盲人瞎马走夜路,梦里说梦两重虚”。

这次我选择了去法院,因为此次实习是民事诉讼法的课程实习,而法院的民庭就是实习最好的去处。

这次我和另外两个人被分在了民一庭,所在办公室是书记员办公室。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

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的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比如传票的写法、送达以及起诉书、判决书、调节书、诉讼保全书等诉讼文书的写法。

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3.关于实习的经过:

每天都不断往来于学校与法院之间,尽管天气很冷,可是热情很高,每天几乎都会有新的事情等待我们去做去学习。

法院临近年底,案件也很多,因为对我们也比较负责所以也就直接分派很多工作给我们去做,我们都十分细心的去完成,尽管许多事情很繁杂,很琐碎,但是我们抱着十二分的耐心去做,从来没有任何情绪,因为我们都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大家都相信只有从点滴做起才能真正学到东西。

每天早上到那第一件事就是打扫下办公室,因为我觉得做些最基本的帮他们减轻一些工作之余的负担,最后在我们离开的时候办公室的时候说其实我们在这里帮了他很多忙,很感谢我们。

我们都很开心能得到他们的认可,虽然只是一句简单的感谢,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是莫大的开心。

在民一庭实习的一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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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的准备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

送达的种类有直接送达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的作用。

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

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

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因此,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

为此,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

比如有的法院开始使用特快专递,取代传统的挂号回执,有的法院成立专门送达组,负责送达。

有的法官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如在调解案件时,为防止送达时找不到当事人,就让当事人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然后再邮寄。

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要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还是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送达的主体。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书记员或法官送达。

2、确立新型送达方式的效力。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成熟,应明确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诉讼文书的效力。

3、减少送达环节。

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只要这一目的达到,也就达到了送达的目的。

4、改革委托送达。

5、严格转交送达。

及时把诉讼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是民事诉讼法第81条、82条所规定的机关和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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