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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定要准确企业间资金无偿使用缴纳增值税吗?
包装物押金?
借款的个税风险视同销售如何理解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增值税-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一定要准确什么是“逾期未退”?
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退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一定要准确股东从公司借款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十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租赁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七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一)21.缴纳,交纳“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涵盖面更宽。
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
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
示例1: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