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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物业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双方共同遵守。

  

(二)落实物业管理用房。

新规划建设的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员工宿舍等方面,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可以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小于20m2。

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的审查,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规划、住建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完善,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凡未通过验收备案审查交房的,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严肃处理。

  (三)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

城区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组织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并列入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其标准和经费来源由业主大会通过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等形式予以确定。

县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期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县城管部门、房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依法履行交接义务。

县住建(房管)、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及交接等活动的监督和信用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五)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县物价部门会同住建(房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及明码标价规定,健全企业财务帐目,严格按标准收费,按规定项目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房管、城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全面履行职责,既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还要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开发遗留问题、无需接受服务等原因拒交物业服务费。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标准、项目收费的,主管部门要迅速介入处理。

(六)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认真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做好业主入住及物业的装饰装修管理;

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发现并劝阻违反业主公约、城市管理和涉及公共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自觉接受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城市管理和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处理好与业主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化解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七)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严格实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资质考核评定与目标责任考核、日常管理考核相结合,对服务水平低、群众意见大、投诉多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

城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月抽查、季检查、全年总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城管、住建、(房管)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强化服务意识,做到管理服务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对无故中断物业服务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处理。

三、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

  构建县、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制。

县住建(房管)部门是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管和考核。

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县住建(房管)局:

负责对房屋建筑保修期内各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包括房屋维修基金管理;

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以及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上报、颁发和管理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二)县城管局:

负责城区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在县住建局组织物业企业资质审核和年检时,对城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出具意见;

在住建(房管)部门审查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时出具意见;

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创优评先”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指导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相结合工作。

(三)县公安局:

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加强犬类动物管理;

加强保安服务管理;

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工作。

 (四)县民政局:

负责督促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加大社区对辖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落实向物业服务企业倾斜的就业扶持政策。

  (七)县环保局:

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查处小区油烟污染、噪音干扰等影响居住的行为。

(八)县物价局:

负责制定各物业小区与其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并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公布;

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九)县规划建设执法局:

负责查处住宅小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的违法建设。

  (十)县消防大队:

负责查处擅自占用防火间距、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道路设施等行为。

  (十一)县工商局:

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商登记时,依法发放营业执照;

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兼营范围时,依法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

  (十二)南江镇、东榆镇人民政府:

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初审;

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协调辖区内物业服务的更换、移交等工作;

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创优评先”工作。

 

(十三)社区居委会:

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指导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配合县城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协助解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积极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

(一)鼓励人才引进,给予劳动用工支持。

管理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聘用的当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招录人员,优先提供招聘岗位,对于用工缺口较大的企业,可组织专场招聘会。

物业服务企业招录就业困难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严格规范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减免的依法予以减免。

鼓励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凡管理的住宅小区获得国家、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二级升为一级的,分别给予奖励。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积极探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新路径,以确保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为前提,维护广大业主利益为目标,对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启动应急维修。

同时,应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水平。

(四)切实优化物业服务法制环境。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宣传普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物业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遵章守法意识;

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通过巡回法庭进小区、小额速裁等方式,依法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建文明和谐示范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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