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企业端问题解答0106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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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

5.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错误怎么办?

6.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检验检疫机构一项填写错误怎么办?

7.进口商在网上更改备案信息后,发现页面上只有“返回”选项,无法保存怎么办?

8.境外出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时,系统提示“企业已经备案,不能重复”,怎么办?

9.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在备案系统内成功备案,但在“备案名单”中查询不到该企业怎么办?

10.特殊情况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怎样录入?

11.如何查询备案号及查询号?

12.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

13.旧系统备案过,12月20日试运行的食品化妆品新系统还需要重新备案吗?

14.出口退运食品,是否需要备案?

15.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从哪查?

三、进口和销售记录

1.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情况何时填写?

2.进口、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间?

3.进口和销售记录都不需要填写的情形?

4.“销售记录”填写的几种情形?

5.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前是不是都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维护?

6.登录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后,境外生产企业维护添加没有该企业信息,如何处理?

7.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一条进口记录需要对应两个境外生产企业,如何怎么填写?

8.哪些境外生产企业信息不用登记?

9.如果进口食品化妆品是市场购买的,怎样填写境外生产企业?

10.一些农产品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或者从市场上采购的,没有或无法落实境外生产企业,如何处理?

四、报检规定

1.进口食品、化妆品报检时,需要提交哪些与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相关的材料?

2.提交进口销售记录的要求是什么?

3.哪些情况不需要提交上一批次食品、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4.进口商提供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需要盖章?

5.进口商打印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可以隐藏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6.能否可以提供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7.系统可否支持进口销售记录模板导入?

五、其他

1.是否收费?

2.怎样避免重复备案?

3.进口和销售记录一定要在系统内完成吗?

4.进口化妆品进出口商何时正式开始备案?

5.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报检信息的区别?

1.怎样选用浏览器设置?

访问本系统时,请使用IE(InternetExplorer)6、7、8、9、10和11版本的浏览器。

IE10和IE11版本需使用兼容模式。

如遇网络不稳定等问题,需要多次尝试提交。

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口商指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

进口商指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境内进口商(即进口报检单上的“收货人”)。

但不包括以下进出口商:

(1)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化妆品,转口食品、化妆品以及互市贸易进口食品、化妆品的;

(2)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的;

(3)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化妆品,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的;

(4)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的;

(5)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等产品的进出口商。

(需做进出口商备案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具体范围见系统首页进口产品及编码范围下载,或咨询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进口商(收货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二是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即,进口食品化妆品报检单上的“收货人”都需要备案(注意:

不是报检单上的“报检单位”)。

可从系统首页下载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进行了解。

可从系统首页下载用户手册进行了解。

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备案咨询)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在系统填写电子信息后提交,由总局审核、发布,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境内进口商备案在系统中填写电子信息,同时要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纸质材料,直属局审核通过后,将电子信息提交质检总局审核、发布。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所需纸质材料在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所需纸质材料在质检总局2016年77号公告中有明确规定。

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境外出口商备案和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的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完成,时限为3个工作日。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或变更申请后,需及时到直属局提交纸质材料,通过后方能审核。

4.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

三证合一企业,选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填入组织机构代码号位置。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更改,请在页面点击提交“取消备案”申请,待取消备案审核成功后,重新进行“初次申请”。

详见“用户手册”。

联系提交信息的直属局退回,重新修改检验检疫机构后,再次提交。

请查看备案状态,如果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

请与备案申请提交的检验检疫局联系退回,然后重新进行变更操作。

该提示表明该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备案,系统默认同一企业名称不能重复备案。

请在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界面下方“备案名单查询”中查询备案号。

备案系统对企业名称的英文大小写均有识别要求,请录入与提交备案申请时完全一致的英文企业名称进行查询。

(1)远洋捕捞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信息可以填写实施远洋捕捞的中国企业。

(2)出口商备案申请表中有“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选项,“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出口商可以备案。

(3)出口转内销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信息可以填写出口食品的中国生产加工企业。

(1)选择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登陆界面,点击【找回查询号】按钮,选择通过邮箱找回,填写”企业名称”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提交,系统自动将信息发送至企业备案邮箱。

(2)选择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登陆界面,点击【找回查询号】按钮,选择通过企业信息找回,填写:

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期日、企业工商注册号、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等信息,点击提交,系统核对已备案信息正确,页面显示备案号及查询号。

(3)前两种方案无法找回查询号情况下,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中,由相关人员审核回复。

12.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

备案暂存或提交后要牢记生成的备案申请号、备案号、查询号,以便再次登入时使用。

要妥善保存联系人邮箱,以便后续找回查询号,注意不要使用gmail和hotmail邮箱。

13.旧系统备案过,12月20日试运行的食品化妆品新系统还需要重新备案吗?

不需要。

出口退运食品,不需要做进出口商备案。

进出口商的备案名单信息及境外生产企业的记录信息可以从本“已备案名单查询”;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

进口商拿到检验检疫证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记录填写,销售货物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记录填写。

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化妆品、转口和互市贸易进口食品、化妆品的;

(3)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化妆品,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化妆品)食品、化妆品的;

(4)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等产品的;

(5)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的。

(6)出口退运食品不需要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

(1)进口商自用:

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

(2)进口商替实际收货人代理进口:

销售记录填写实际收货人信息;

(3)进口商卖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

销售记录直接填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信息;

(4)进口商直接卖给消费者个人:

填进口商自己的信息;

(5)实际收货人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

(6)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

(7)出口退运的,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

5.?

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前是不是都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维护?

是,因为填写进口货物销售记录时需要关联境外生产企业相关信息。

登录本系统,在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待局端审核发布后才可使用。

一条进口货物记录不能对应两个境外生产企业,只能一对一填写。

境外生产企业在系统登记信息后提交,由总局审核、发布。

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对于已经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燕窝4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免于填写有关信息,案系统自动将认监委注册信息导入并生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

由进口商核实该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上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英文)、企业地址(英文)、国家/地区等)并填写。

而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件等信息由进口商填写。

10.一些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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