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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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Word下载.doc

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

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1997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应当予以取消;

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核。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为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在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除了要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要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

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中注明“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四、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一律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连同《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一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将本地区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同时,要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的要求,将本地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安排等情况,连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检、国土、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加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宣传,努力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

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加大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力争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

1.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2.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文件依据

管理方式

2009年收入(万元)

2009年支出(万元)

清理意见

 

注:

1.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本表填列本部门和单位现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文件依据”除填列立项审批文件外,还包括立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及部门文件;

4.“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或预算外管理;

5.“清理意见”指本部门和单位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等意见;

6.本表为统一格式的Excel表,如项目过多可依此格式制作续表,以便汇总。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批准级次

执收部门

2009年金额(万元)

处理意见

收入

支出

1

2

3

4

5

6

7

8

9

2.本表填列现行各地实施的中央、省两级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或预算外管理;

4.“文件依据”除填列立项审批文件外,还包括立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及部门文件;

5.“处理意见”指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处理意见,包括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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