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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1238-200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3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本办法特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4职责

4.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负责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2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3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工作流程图

动火作业流程图

6管理内容

6.1 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1.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6.1.3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6.1.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6.1.7公司实行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所处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危险程度,公司将动火作业划分为三级。

公司负责一级动火作业措施的审批和监护,厂处级单位负责二级动火作业措施的审批和监护,工区级单位负责三级动火作业措施的审批和监护。

6.1.7.1一级动火作业

a)在含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本体上动火;

b)在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输油(气)干线上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c)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6.1.7.2二级动火作业

a)原油储量在1000m3以上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动火;

b)盛装或含有可燃介质的储罐、容器(含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本体及附件动火;

c)容量1000m3以上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脱水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d)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e)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f)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g)天然气站场的压缩机厂房内、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直径小于426mm的输油(气)干线上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1.7.3三级动火作业

a)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动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脱水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i)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的动火作业。

6.2动火作业前准备

6.2.1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Q/SY1238-200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6.2.2系统隔离

6.2.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6.2.2.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6.2.2.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6.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6.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6.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QG/HBYT332-2014《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6.2.3可燃气体检测

6.2.3.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6.2.3.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6.2.3.3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6.2.3.4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2.3.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3实施动火作业

6.3.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6.3.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6.3.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3.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6.3.5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6.4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4.1高处动火作业

6.4.1.1高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QG/HBYT334-201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6.4.1.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6.4.1.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4.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6.4.2.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执行QG/HBYT331-2014《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6.4.2.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4.3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6.4.3.1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QG/HBYT336-201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6.4.3.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6.4.4其他特殊动火

6.4.4.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6.4.4.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6.5动火作业许可证

6.5.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动火。

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申请动火作业许可时,必须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6.5.2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6.5.2.1一级动火由二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等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由公司专业分管领导或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公司安全部门指派动火监督人。

6.5.2.2二级动火由二级单位主管业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等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由二级单位主管业务领导审批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督人。

6.5.2.3三级动火由作业区(科级)单位主管业务的领导组织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等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由作业区(科级)主管业务领导审批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督人。

6.5.2.4未交付的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

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按上述条款要求到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6.5.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

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取消、关闭,具体执行QG/HBYT052-2014《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6.5.4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6.5.5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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