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助理若干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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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06年第3期
《山东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
“公证员助理是指在公证机构中协助执业公证员完成公证执业活动中各项辅助性业务工作的人员。
”公证员助理是执业公证员的助手。
(一)、公证员助理概念的历史来源于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
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
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9条规定了助理公证员的任命条件:
“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
”暂行条例确立了公证员助理的政府任命制。
(二)、实行公证人助理制度是大陆法系通行做法,但各国及地区称谓有所不同。
“外国是以人为本的机构框架,公证人为中心,由于公证人数受到严格的限定,一般是空缺一人才补一人,故而即便一些以合伙形式构成的大处,其公证人员也十分有限。
这些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对公证的普遍需求,同时进行人才储备,按照公证人助理的一般规则,建立了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公证人辅助队伍。
”段伟《论我国公证员助理制度的理论完善》,《中国司法》2006年第3期
在法国,获得公证人资格不意味着成为公证人,如果未取得司法部任命,“他们只能以助理公证人身份在公证人事务所公证。
”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350页
“德国也严格限制公证人数量,德国公证人一般都有自己的辅助人员,其比例是1:
3,即平均每个公证人有三个助理人员,被称之为公证人雇员。
”马宏俊《公证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
2001年12月30日的《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第19条规定:
“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的见习人员,而具有公证职业资格证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助理。
”西南政法大学张建文译文
在荷兰,“经司法部批准,每名民法公证员可任命3名候选公证员作为其辅助公证员。
”“通过这一制度,民法公证员可以得到双倍或至多四倍的力量。
”M.J.梅杰
《荷兰公证制度体系全解读
》,《中国公证》2016年第2期
在我国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公证处由公证人与佐理员组成。
”民间公证人事务所设助理人,“关于助理人,与法院之公证人与佐理员相同,系辅助民间之公证人办理公证实务。
”郑云鹏《公证法新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4月版,第49页、57页
二、公证员助理的工作不可或缺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段伟指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90年度末以后,公证事项日渐复杂和公证涉诉案件的增多,公证员亲自办证的要求逐渐在行业中被越来越多的强调。
”“公证员不应被一般事务性工作羁绊,把接受咨询、受理、起草并校对、送达公证文书等程序性工作交给公证员助理去做,以便于公证员专心致力审查证据、适用法律。
”“公证员助理制度的建立,由于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公证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所以办证效率很高。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等这些大城市每年的公证办证量都在十多万份,而且逐年都有较大比例的增幅。
这一组近乎理想的数字,是由公证员完成的,但其中公证员助理功不可没。
这一数字说明公证员助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提高公证效率。
”段伟《论我国公证员助理制度的理论完善》,《中国司法》2006年第3期
资深公证员明确指出公证员助理是执业公证员的好帮手。
由于公证员助理从事了基础性业务工作,但公证员不能过度依赖助理。
为了限制对助理的过度依赖症,1988年3月1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
公证员职务名称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
第3条规定:
“公证处应定编定员,公证员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制度。
”
对于公证员助理的限额,各省级公证管理行规做法不一。
《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公证员助理从业规范(试行)》均规定为不超过本处执业公证员人数的两倍;
《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规定为按执业公证员人数的1.5倍配备公证员助理。
2015年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全国优秀公证处”申报条件规定:
公证员助理占全处总人数不超过50%。
行业协会认为公证员与助理的最佳比例是1:
1的配置。
从全国范围看,这一最佳配置并未达标,公证员多助手少。
司法部公律司《2013年全国公证工作统计数据分析》说:
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公证员12725人,公证员助理9121人。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2014年第5期
大庆市龙凤公证处公证员管美芳认为:
“自2002年司法考试改革以来,我国公证员入门门槛大幅提高,从而导致各地公证员出现短缺,公证队伍断层问题日渐凸显,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则表现得更为突出,公证员助理在公证岗位上发挥的重要作用则被放大和重视。
公证员短缺,导致公证员助理的工作日显重要。
”《做好公证员助理的岗前培训,培养公证员的好助手》,黑龙江公证网,网址
南方公证事业发达地区,公证员助理短缺问题尤其突出。
2015年9月16日苏州市《城市商报》报道说:
“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是法律服务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苏州公证业务不断拓展,2015年上半年办理公证业务约7万件,同比增长约5%。
但伴随公证业务量的增长,公证员队伍人员紧缺、公证员助理队伍人员不稳定等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为了促进苏州公证机构进一步发展,近期,苏州市司法局经与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沟通协调,参照《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苏州公证处公证辅助业务进行服务外包。
”《公证员紧缺公证辅助业务将进行服务外包》
公证员助理工作的重要性是由于其职责决定的。
公证员助理的职责相当宽泛,可以说除了必须由公证员亲自完成的职责之外,均可由助理来完成。
公证员的职责是负责亲自办证,具体来讲,即在办证的关键环节,必须由公证员来完成,如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及证据的真伪、证明对象的合法性等问题。
公证受理、公证文书打印、装订、发送、卷宗整理等基础性工作均可由助理来完成。
三、公证员助理的职责没有法律制度化
学理界从公证审查的直接原则出发,对公证员与助理的职责进行了论述。
认为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由公证员本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外,均可由公证员助理完成。
《公证程序规则》第5条规定: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这被称为公证审查的直接原则。
学者崔幸兰认为直接原则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由公证人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口头陈述,亲自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材料,然后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其它有关的全部材料,然后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出证的条件。
”崔幸兰《公证制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29页
著名公证法学者刘疆评析说:
“学界对这一原则的含义表述基本一致。
”“直接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律授权公证人行使证明权,这种权力不允许委托他人行使。
”但“直接原则并不要求公证中的每个环节都由公证员亲自完成,一些辅助性工作,如纪录询问笔录、草拟公证书等,均可以由公证员助理完成。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公证法律理论与实务》,中国青年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157页
至于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的具体职责划分,刘疆认为法律规定不明确。
他说:
“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的工作划分,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但需注意两个问,一是公证的核心环节必须由公证员亲自完成,如当事人签名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进行;
二是公证员助理的一切工作失误,对外均应由公证员承担责任。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公证法律理论与实务》,中国青年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158页
其实公证员助理的职责不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是法律根本没有规定。
资深公证员段伟从学理的角度对公证员与助理的职责进行了划分,他认为:
“公证员助理与公证员职责性质是相同的,即所从事的工作都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纠纷的目的。
但是从微观上来看,即从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所从事的具体业务来看,其职责范围是不同的。
公证员的具体职责范围是负责亲自办证,具体来讲,即在办证的关键环节,必须由公证员来完成,如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及证据的真伪、监督当事人签字盖章等。
”“公证员助理的具体职责应该包括以下事项:
(1)接受当事人的咨询;
(2)审核公证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受理公证申请:
(4)协助公证员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谈话笔录:
(5)协助公证员办理遗嘱、招标、现场监督等需要两名公证人员办理的公证事项;
(6)整理、装订、移交公证卷宗。
对于公证员助理的职责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法施行细则》却做了详细规定。
施行细则15条规定:
“佐理员及助理人应以其学识及经验,受公证人指挥监督,辅助办理下列事项:
(1)、收受编号及登载公、认证事件;
(2)、点收、整理及编订卷证目录;
(3)、审查请求书状程序及通知补正;
(4)、制作笔录或撰拟通知、查询等文稿;
(5)、协助公证人查证及体验;
(6)、协助制作、交付公、认证书及其附属文件正本、缮本、影本或节本;
(7)、送达或通知阅览前款文书;
(8)、编制收件簿、公、认证书、异议、阅览事件登记簿、其它相关簿册及报表;
(9)、整理编订保管卷证;
(10)、已结卷证发还、归档;
(11)、解答询问及其它相关公证事务。
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事项,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寻找政策依据。
关于公证员助理的职责法律虽没有规定,但中央政策却是规定明确。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第6条规定公证员助理的岗位职责是:
“
(1)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代写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
(2)收发和管理文件,发送公证文书,整理、装订和管公证案卷,统计公证事项;
(3)接待公证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核实证件、证明材料,制作谈话笔录;
(4)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各省公证管理机关对公证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证员助理主要从事下列辅助性业务工作:
“
(1)、解答公证业务咨询,指导当事人填写有关公证申请材料,草拟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2)、协助执业公证员查询资料,制作询问笔录;
(3)、参与调查取证,随同执业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勘验,承担监督、勘验记录工作;
(4)、负责公证文书的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