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汽车自驾游基地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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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自驾游基地周边环境
第十条
自驾游基地经营及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自驾游基地的安全管理
标准名称:
全国汽车自驾游基地标准
标准性质:
推荐性行业标准
标准类型:
管理服务类标准
标准针对的行业企业:
经营汽车自驾出游的各种景区、景点、各类观光园区,接待汽车自驾游的各类度假村,开展房车、自驾车露营活动的休闲度假营地等自驾游基地。
为促进汽车自驾游基地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构建新型的汽车自驾游服务体系,规范自驾游基地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种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的景区、景点等单位。
汽车自驾游基地是指能够开展自驾车旅游的经营活动,具有为自驾车旅游提供完善的服务、能够有效的保障自驾游活动顺利进行等功能,能提供相应的观光服务设施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旅游景区与景点、各种风景名胜古迹、综合性观光园区、各种主题公园、博物馆、观光采摘农业园区、度假村、休闲度假营地等涉及汽车自驾游的各种类型。
1、通过制定并深入贯彻执行本标准,使汽车自驾游基地在经营过程中更加严格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平等竞争的汽车自驾游市场,最终形成良好的汽车自驾游市场环境。
2、通过对汽车自驾游基地的规范与管理,为汽车自驾游用户创造安心的自驾游环境,安全的自驾游过程,放心的自驾游消费,舒心的自驾游服务。
3、通过本标准,促进我国汽车自驾游基地的建设,加强汽车自驾游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汽车自驾游基地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充分满足广大汽车自驾游爱好者的需求,确保自驾车旅游者安全,实现汽车自驾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1、自驾游基地应由各种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等单位提出申请,或由有关上级部门推荐,由有关专家组进行审核,由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认证授牌设置。
2、自驾游基地一般应考虑设置在有一定规模、有较强接待能力的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等单位。
3、基地在设置时,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今后自驾游线路和活动的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基地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文化内涵、个性化、科普性和寓教于乐,力求对社会公众有吸引力。
尽量为自驾车出游者提供丰富的参与性旅游项目。
5、基地应充分考虑自驾车出游者在观光、休闲、度假、娱乐、购物等方面的多种需求,应能够满足自驾游出游者的相关需要。
6、自驾游基地的设置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道路条件。
7、设置自驾游基地时必须同时安排安全、环保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8、自驾游基地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应具有能够为汽车自驾游活动提供必要的救助、保障设施与基本条件。
9、自驾游基地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应具有能够为汽车自驾游活动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与保障条件。
10、有能够举行一定规模的大众文娱活动的公共娱乐设施和场地。
11、在有条件的地方,基地应积极发展有一定规模,并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汽车营地。
12、凡是申请设立自驾游基地的景区景点,当地应有充分保证公共安全的能力。
13、自驾游基地及其周边的环境评估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特别是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申请设立自驾游基地,基地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应保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4、在开展汽车自驾游活动可能会影响当地生态平衡的地方,应有上一级资质的部门做出的权威评估,以此做为是否批准设立基地的依据。
1、与自驾游基地连接的道路,应有通畅的国道、省道或国家二级以上公路。
2、通向基地的各主要公路上,应有明显规范的道路指示牌;
在靠近交叉路口的地方,也应设有明显规范的道路指示牌。
3、基地内有便利、整洁、通畅的观光通道,主要路口应设有中英文设施指示牌,有中英文观光项目说明牌。
4、自驾游基地必须具备停车场。
5、基地应具备完善的、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的自驾游管理、服务机构。
6、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过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的考核,达到规定的要求。
7、基地所在地应有完善的通讯基础设施。
移动通讯应能全面覆盖基地及其周边。
1、基地本身及其周边,应具有符合国家等级公路标准和符合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基地及其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交通部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并规范达标。
3、基地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出现严重拥堵情况时,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具有迅速赶到现场疏导交通的能力。
4、当基地附近道路出现一天以上长时间严重拥堵,或因自然灾害、不可预见性情况出现使自驾车旅游者在路中被困时,基地应有紧急应对救助预案。
5、汽车自驾游基地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上,在可能出现山体滑坡、山体落石、塌方、地陷、泥石流、流沙等地质性灾害频繁发生的路段上,必须在前方一定距离内以及具体路段上设置视野良好、位置明显的警告性道路标志,并提示自驾车旅游者不得在此停车。
6、汽车自驾游基地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上,在沙尘暴、龙卷风、台风、大雾、雷暴、冰雹、洪水、暴风雪、结冰、气温骤降等灾害性天气频繁发生的路段上,必须在前方一定距离内以及具体路段上设置视野良好、位置明显的警告性道路标志,并提示自驾车旅游者不得在此停车或久留。
7、汽车自驾游基地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上,在特别危险的路段上,如上下坡度非常大、地形特别险要、连续转弯特别多、转弯半径很小、转弯死角、视野严重不良、无人职守的铁路交叉道口等地方,必须有防止发生行车事故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具体路段上设置视野良好的、位置明显的警告性道路标志。
1、
自驾游基地必须配有专门的自驾游接待中心或接待站。
2、
接待站有专门的接待用房。
3、
接待站有必备的互联网及终端设备。
4、
接待站应具备相应的信息采集功能。
5、
接待站应配有用于紧急联络的通畅的通讯工具。
6、
应备有简单、实用的车辆维修和救援工具,有必备的医疗急救用品。
7、
有专职负责咨询和接待的人员,游客问讯和来电能得到及时、热情、满意的解答。
8、
专职咨询和接待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9、
在旅游高峰期,接待站应保持24小时有专业人员职守。
10、
接待站应能够为自驾游活动提供信息、咨询、组织、协调、联络、通讯、救援、安全等服务。
能够对自驾游活动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和指导并具有结算功能。
11、
接待站应有自驾游咨询与投诉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12、
有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有专职人员负责受理投诉,有详细的投诉纪录。
13、
接待服务应能够为前往基地的自驾车游客提供详尽的路书。
14、
接待站应能够为自驾游活动就近提供汽车租赁代理服务。
15、
在有一定危险性的自驾游活动中,接待站应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
应能够为自驾游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身和车辆保险代理或中介服务。
16、
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将和保险公司共同开发适合自驾游需要的专业险种,接待站应当积极为自驾游车出游者提供这一保险服务。
17、
接待站至少应配备三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考核合格、颁发证书的专职自驾游管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1、自驾游基地应有当前基地建设的整体规划和未来5-10年的发展规划。
2、基地规划方案及设施建设的相关文件应经过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并报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备案。
3、规划与设施建设中的自驾游基地土地使用权、产权等应清晰、明确、无误。
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及民事纠纷。
4、基地设施规划在满足旅游、度假、休闲、娱乐需要的同时,还须考虑满足自驾游需求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同步发展。
5、自驾游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建有条件良好,管理到位的大型停车场(100车位以上)。
6、基地的发展规划必须预留停车场发展用地。
且车位数量应与基地发展规划或与自驾车旅游者的需求相适应。
7、汽车自驾游基地的发展规划必须预留有汽车营地发展用地。
第六条
自驾游基地接待条件
1、基地内或周边要有一定规模、有良好接待条件的宾馆饭店。
2、基地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3、基地内及周边有便于游客到达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餐饮设施。
4、基地内及附近应有购物设施,购物场地应整洁干净,商品品种较为丰富,所售商品明码标价,无假冒伪劣。
5、凡是自驾游基地向自驾车旅游者提供的当地土特产和农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6、供水系统有保障,水源清洁卫生。
无论是地下水、泉水、或其它地表水,均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7、基地内有便于游客洗手、洗水果等的供水设施。
8、基地内设有满足游客临时休息需要的设施。
9、基地内设有满足游客休闲娱乐需求的设施。
10、基地应为自驾游车主野餐和烧烤提供能够防火的必要场地与设施。
11、基地内的危险地段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12、绿化应符合当地林业、园林、城市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
13、基地内应建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厕所。
厕所分布应合理。
14、应设有一定数量的封闭式垃圾桶,垃圾应做到有专人管理,一天一清。
第七条
自驾游基地的房车及露营营地
1、所有自驾游基地均应为今后发展房车旅游及露营营地创造条件。
2、基地设置房车及露营营地,地面应平整、硬化,排水良好。
3、营地应根据总体布局,分别设置车辆及人员出入口。
出入口位置应有利于车辆出入及保障人员安全,有条件的应实行人车分流。
4、营地内应种植既不阻碍车辆通行又能遮荫的高大树木。
5、基地的房车及露营营地和外界之间必须设有围墙,并在自驾游基地规划设计中明确标明。
6、营地内应设有基本的生活设备和为自驾游露营提供的基础设施。
7、有为露营帐篷区铺设的专用上下水、煤气等管线及外接电源等配套设施。
8、房车区停车位处要预留出上下水、煤气、电源接口,预留接口必须与房车所带的设备的接口配套或配置转换设备。
9、基地的房车及露营营地的普通自驾车每个停车位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
房车每个停车位面积不应低于40平方米。
各个相连停车位之间应畅通无阻。
10、房车停车位在营区总停放面积中应占有一定比例,并且在自驾游基地的发展规划中应有必要的安排。
11、自驾游露营、房车营区围墙内的道路两侧、帐篷区应设有夜晚照明的路灯,建筑物处应设置室外照明。
12、营区入口处应设置带照明的营地标志牌,营地内各功能区及建筑物都要有标志牌、警示牌等,内部道路要设置明显的地标、向导牌、警示牌等。
13、停车场面积应与接待容量相适应,不得超容量接待。
14、营地内应建有卫生间,卫生间应与帐篷区保持一定距离,但最远不超过200米。
15、营地水龙头数量应按20-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