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规则要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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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大宗交易价格: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权益类证券,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4、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5、交易所大宗交易采取人工报单方式: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需通过专门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尚未实现完全电子化交易。
客户如需发起大宗交易委托,须向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向营运中心进行大宗交易申报,而后营运中心通过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交易所进行人工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已实现由分支机构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相关菜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直接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一、专场业务概述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
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本所提出申请,由本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完成结算的业务。
二、业务类型
(一)大宗股份出售:
大宗股份持有人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购买者转让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二)大宗股份购买:
大宗股份购买者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大宗股份持有人收购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三、参与者及其作用
(一)大宗股份出售业务
1.发起方:
欲转让大宗股份的持有人,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供可供出售的股份;
2.中介机构:
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帮助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设计转让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出售得以顺利完成;
3.响应者:
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提出意向申报,购入发起方出售的大宗股份;
4.上交所:
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组织出售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
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二)大宗证券购买业务
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出购买需求;
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为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设计收购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购买得以完成;
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
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和投标等方式组织大宗股份的收购并确认成交;
四、资格管理
(一)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是指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
2.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
(二)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和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1.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及按照现有业务模式具有本所股票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后,可以经本所认定直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2.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2),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3.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下列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1)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财务公司;
(6)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
(7)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8)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三)合格投资者申请程序
以下申请程序适用于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
1.申请和受理。
本所会员部接受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的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2);
(2)证券帐户;
(3)申请人概况;
(4)本所会员的推荐书;
(5)申请人可进行证券买卖的或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产品管理的证明文件;
(6)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5)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6)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7)财务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8)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9)业务量达到本所要求;
(10)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3.本所初审通过后,将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相关业务培训和考试,并经过网上模拟交易测试。
4.申请人通过考试和测试后,本所向申请人颁发合格投资者业务资格证书。
5.申请人在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证书后,即可到本所交易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四)合格投资者的交易
交易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合格投资者直接进场参与交易,可以:
1.直接获取专场的转让意向信息;
2.直接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转让的价格和数量;
3.直接与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洽谈交易佣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五、大宗股份出售业务的办理流程
发起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大宗股份出售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流程图见附件4)。
(一)准备阶段
1.发起方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发起业务。
受托中介机构与发起方签订大宗股份出售服务协议和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协议。
2.中介机构对发起方的待售股份进行股份可转让核查,并对以下内容出具股份可转让核查意见。
(1)准备转让股份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2)准备转让股份遵守了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准备转让股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已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4)准备转让股份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
(5)本次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的提出
由受托中介机构向本所交易管理部提交专场业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宗交易专场业务申请表与委托书(附件5、附件6);
2.大宗股份出售服务协议;
3.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协议;
4.股份可转让核查意见;
5.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的受理
1.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本所对股份是否可依法转让及无瑕疵进行形式审查,转让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本所当日予以受理。
2.专场业务预公告
在专场业务实施日,本所通过本所卫星系统、本所网站大宗交易专区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发布专场业务预公告(附件7),告知专场交易时间、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发起方的其他特别要求。
(四)转让的组织
1.进场
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收市后,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合格投资者进场或使用大宗交易系统进入专场。
一般投资者须委托会员进场,受托会员进场前必须与一般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并保留备查。
2.中介机构公告售出证券信息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开始后,本所将要求中介机构公告出售信息。
公告信息包括:
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出售的证券名称、数量、售出价格的下限、最低申报数量以及其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