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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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一)院长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确定本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院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对提供的项目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二)总工程师负责制定保障成果质量的实施办法、规定、细则等文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

项目技术设计(或实施方案)、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审批;

审定项目成果的交付验收。

总工程师对成果质量监管负主要责任。

(三)技术质量管理科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

负责项目技术设计(或实施方案)、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审查和项目成果的最终检查;

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并对所检查验收成果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处理质量问题。

(四)各生产单位负责组建项目部,任命项目经理,安排人员及设备,开工前与甲方沟通,实施项目成果的过程检查及后续服务。

生产单位负责人为成果质量第一责任人,各生产单位副职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工作,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和过程检查。

各生产单位可设立项目质检员(可兼职)。

(五)项目经理在本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指导下组织编写项目技术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负责实施项目部技术人员培训、与甲方单位协调、组织生产,实施项目日常检查,确保项目成果质量。

项目经理为成果质量主要责任人。

(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

作业人员对其产品的质量终身负责。

(七)各级质量检查人员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并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项目管理及质量管理严格按照院程序文件《各专业项目管理流程图》及《项目质量管理流程图》执行。

第三章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院及所属各生产单位在承接有关专业任务时,必须由生产经营管理科组织实施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填写《合同审核单》,并将合同审核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并按约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技术设计:

所有项目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

项目经理须按《测绘技术设计规定》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合同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在充分收集、整理已有基础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编写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必须做到内容完整详细,技术路线科学准确,技术方法先进合理,操作步骤详实可靠,能够指导现场作业。

技术设计须经作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初审并修改无误后,向技术质量管理科提交送审稿件进行审查,技术科在收到送审稿件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业单位对审查提出的问题认真修改后,交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业单位对审核提出的问题认真修改后,提交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前,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前,必须对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

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章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GB/T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项目成果质量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方式进行。

在作业员自查或互查及项目部检查的基础上,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成果质量过程检查,技术质量管理科实施过程抽查和最终检查。

各级检查均必须保留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各工序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成果质量的各种因素。

项目在生产的不同阶段均应进行相应的检查,及时纠正错误,并保留阶段检查记录。

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及项目部检查,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下一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一工序产品,上一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

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一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一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生产单位组织实施成果过程检查,过程检查内、外业均为100%全数检查,覆盖项目各生产关键工序,并形成相应过程检查记录,相关规范(规程)及项目《设计书》所要求填写的记录项必须齐全。

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

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

必要时技术质量管理科可进行过程抽查。

第十六条技术总结

项目过程检查合格后,由项目经理编写技术总结报告。

技术总结须按《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等相关规范要求编写,内容须全面、详实、准确、规范,须层次分明,突出重点,附图、附件须齐全并相互对应一致,须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设计执行情况及工作成果,须符合逻辑,结论真实可靠,杜绝弄虚作假。

总结编写完成后须认真进行自检,由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检查,检查无误后提交技术质量管理科审核,作业单位对审查提出的问题认真修改后,交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七条最终检查

项目完成后,作业单位编写技术总结、进行资料整理,并检查无误后,可向技术质量管理科提出最终检查申请。

作业单位必须向技术质量管理科提供完整、真实、准确、规范的项目成果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最终检查:

1.工作量未全面完成的;

2.项目资料不全、资料未整理的;

3.无技术设计、技术总结(报告)的,无自检记录和作业单位检查记录的;

4.院在过程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未纠正或纠正情况未经技术质量管理科确认的。

技术质量管理科按《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要求和程序,完成成果检查并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与成果提交

项目成果经院最终检查,对提出问题整改合格后,提交甲方验收或由甲方委托具有资质的成果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成果验收。

对验收时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后,整理成果资料,交甲方使用同时向院资料室汇交一份成果资料。

第十九条质量检查的依据是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图式、技术设计书、技术规定等。

任何人不得随意放宽和更改相应的技术指标(任务合同书或技术设计中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技术设计的更改等特殊情况处理必须经过甲方批准。

第五章成果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我院所交付的项目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第二十一条主动征求用户对成果质量的意见,填写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并为用户提供后续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

第六章质量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成果质量优良的项目和项目部,按照院《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可申报参加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按项目扣取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按季度返还,若出现质量问题,则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条技术质量管理科根据全年过程监督检查和最终检查及甲方验收的结果,对各生产单位的项目成果质量给予打分,100分为起评分,以所检查的项目成果质量给予加分或减分处理,各单位全年质量分与年终绩效挂钩。

一个生产单位本年度所有检查项目的加减分累加再加100,就是该单位全年的质量分S,若年终综合考核质量占N分,则该单位年终综合考核质量分为n=S/100×

N。

第二十六条加分项

1.院级最终检查或甲方验收:

对批成果合格、样本质量优秀的项目加5分;

对批成果合格、样本质量良好的项目加3分。

2.所有项目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七条减分项

(一)院级最终检查:

1.对整改后质量合格的项目,根据需要整改的范围、问题的大小,减1-2分。

2.对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减10分。

3.作业单位不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积极主动、不彻底或同一问题反复出现两次以上的,减5分。

(二)院级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质量不好、问题较多的项目,根据检查的情况减1-3分。

(三)甲方验收:

1.项目成果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由作业单位负责整改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减5-8分。

2.验收时出现批不合格成果时,对作业单位减10分。

(四)上述质量不合格的项目,由作业单位返工后重新申请最终检查或验收,返工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重新检查或验收仍然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按本条

(一)款1项减分。

减分细则见附表一,年度成果质量打分表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生产单位全年成果质量分低于100的,取消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本年度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必须接受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对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分清责任,按《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因项目技术设计偏差和错误造成成果重大缺陷或项目返工时,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具体处罚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提出,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级检查人员必须加强质量意识,对所生产的项目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不论成果在检查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管理、作业和质检人员均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伪造成果的人员,按《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保密资料泄密事件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未经技术质量管理科检查(或审核)、未向院资料室汇交成果资料的项目,按《院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其它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为准。

没有相应规定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技术质量管理科负责解释;

原《测绘生产质量管理办法》(【甘地测2013第07号】)废止。

 

附表一:

减分细则

减分条款

减分项

发生频次

减分值

(一)1

(二)

(四)

D类

10

0.1

C类

1

0.2

B类

0.5

(一)2

(三)2

不合格

(一)3

配合不积极,整改不主动、不彻底,同一问题反复

5

(三)1

整改范围

小于1/3

1/3~2/3

6

大于2/3

7

全面整改

8

说明:

根据GB/T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3.13规定,A类为极重要检查项的错漏,或检查项的极严重错漏;

B类为重要检查项的错漏,或检查项的严重错漏;

C类为较重要检查项的错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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