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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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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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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措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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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事关家庭,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或者零星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法律解释中,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系列难题。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断增长导致了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成了刑法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具有特定的含义.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相关的理论主要有: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从宽处罚与不适用死刑两项基本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即刑事处遇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法律应从刑罚处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两方面来完善刑事处遇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缺陷;
完善
前言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事关家庭,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规制尚不完善,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及其责任范围作出了详细阐析,并以实际问题为基点,提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尽绵薄之力。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及其责任范围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存有诸多立法模式。
概括来讲,主要有如下几种:
依据未成年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是否设有专章规定,可将其分为专门规定模式和非专门规定模式,前者是指在刑法中对其设有专章规定,或有独立的专门法律规制,而后者则是指刑法对其相关规制较为分散。
此外,依据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是否存有明确性的规制,可将其分为限定模式和非限定模式,前者是指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存有明确规定,而后者则是指未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任何限定的模式。
然而,我国刑法并未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设置专门规定,其也一直采取分散立法模式。
从少年司法刑事理念的视角分析,该立法模式无疑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它会进一步使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限制于普通刑事司法的框架范围内,而无法独立发展。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专门规定模式。
该模式的设置一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和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我国司法实际需要相关实体法规制未成年刑事责任制度的考量。
采取该模式,会使得相关法律规制得到统一,从而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起到预防作用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对于该规定,学界存有诸多疑议,主要有罪名说和罪行说两种争论观点.前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只应限定为上述规定的特定的八种严重犯罪,而后者则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界定应以其行为是否包含了上述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为标准,也就是说,未成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论其是何种罪名,只要包含了上述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和司法实践均倾向于罪行说。
例如,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出《关于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指出: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伤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的才负刑事责任。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笔者认为这是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分析
(一)我国刑事责任制度立法体系缺陷
立法规定较少且较为粗疏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刑法规制极为匮乏,目前只有四条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且这些条文规定也较为粗疏.这些条文主要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死刑适用以及累犯、缓刑制度的适用问题作出了简单规定。
立法规制的缺乏无疑会对司法实践操作带来难题。
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监督,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当中起诉的案件占到了90%以上”。
这显然与相关立法粗疏规定导致司法适用性欠缺不无关系,这无疑是与有效的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虽然我国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了有别于成年人的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基本指导思想,但我国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制以有效的预防犯罪,这就使得该思想也仅仅对案件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已,并不能有效渗入审判程序。
立法规定较为零散且未有效衔接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制较为零散,主要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狱法》等法律之中。
立法的不统一势必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从而损害未成年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制的条文也并未有效衔接,从而构成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这些零散规定显然并不具有整体的适用性,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治也难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制定一部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已是势在必行.
(二)法定处罚措施存在立法缺陷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处罚措施,我国主要有刑罚措施、非刑罚措施、定罪免刑。
基于定罪免刑规定较为单一的考量,笔者主要就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着手,对其立法缺陷进行详细阐析。
1.刑罚处罚措施内在规定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刑罚处罚措施内在规定问题,究其实质,仍是其刑事责任立法模式问题。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刑法规制极为匮乏,目前只有四条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且这些条文规定也较为粗疏。
此外,一些零散的相关规定,诸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狱法》等也并未形成有效衔接构成体系。
没有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势必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从而损害未成年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述司法实际显然与我国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不相符的.据统计,“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有将近4亿的人口总数,而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每14-15个犯罪人中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承担方式问题,大体是刑罚和非刑罚这两种处罚措施。
但我国缺乏刑罚适用的特别规定,统一的标准的缺乏无疑会引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诸多问题,从而导致诸多不合理结果。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自身问题
非刑罚处罚措施采取刑罚之外的某些辅助性措施来矫正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能或者不必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
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
训诫、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
收容教养和管教;
强制医疗;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对于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制,笔者认为存有以下问题:
(1)种类有限
对于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我国刑法只作出了七种规制,包括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
收容教养和管教;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不仅如此,七种规制中大部分不具有司法实践性。
诸如行政处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受限制的,而行政处分则根本没有适用的余地。
由此可见,丰富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及其实践适用力是我国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方向之一。
(2)立法规定衔接不当
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零散规定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制之中,但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立法规定衔接明显不当,没有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
各措施处罚力度不一,但其跨度太大,以致于出现断层现象。
这显然使得这些措施缺乏完整的适用性,不能很好地应用于实践,同时,各措施处罚力度的较大差异很容易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健全刑事责任制度立法体系
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学界存有诸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