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工商职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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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6.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我国境内食品安全造成影响的,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通报后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7.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通报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8.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9.配合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10.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后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责:
(共19项内容,涉及23条)
1.依法负责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
2.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3.查处未经许可进行的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4.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5.依法负责食品广告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6.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7.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8.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9.建立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10.接受并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11.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12.地方工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13.监督、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4.监督、查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贮存和清理库存、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5.监督、查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义务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16.监督、查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17.监督、查处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运输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8.吊销聘用不合法管理工作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19.履行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三、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的职责:
(共9项内容,涉及18条)
1.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合法经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3.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4.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5.建立食品的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7.按规定停止经营、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8.防范与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9.依法承担违法销售食品的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二、工商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
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
按照定义来看,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
但是就现实工作看,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
因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
流通环节"
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
有人提出应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可以考虑以主体定环节,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
即:
食品流通,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
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
与此相关联的运输的监管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的话,生产者的运输应当属于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监管,餐饮服务者的运输应当属于消费环节由食药部门监管。
至于单纯的运输公司,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由销售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由工商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定义为:
流通环节,是指食品的销售,以及为销售而进行的采购、贮存、运输。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据此,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监管范围可界定为六个方面:
1)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
2)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如:
加油站所开办超市、小卖店;
3)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如:
歌厅、舞厅、网吧;
宾馆、旅店;
医院等;
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5)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的;
6)由销售者经营而进行的运输或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注意:
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及在超市、宾馆、餐饮等场所内加工食品的行为,借鉴外地的做法:
“‘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
”、“超市、宾馆、餐饮等场所内加工食品的行为,纳入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
对于在集贸市场或其它地方经营烧腊类熟食的经营者,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或者按“前店后厂”类执行;
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食品安全法》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
我们要重点把握和理解两个方面:
一是该法所调整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为此,我们所监管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二是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是所有食品都直接用《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
该法排除适用的四个方面的范围是:
●农业的初级产品。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特殊食品。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铁路运营食品。
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军队用食品。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根据上述理解,在具体监管执法实践中,要具体分析具体实施:
(1)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l概念和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这里的“农业活动”包括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的活动,如:
种植小麦、玉米、稻谷等农作物;
养殖猪、牛、鸡等家畜家禽和鱼、蟹等水产品,采摘茶叶、水果、菌类等,捕捞水产品。
“及其产品”包括:
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取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的产品。
工业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l工商部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分工是按段划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按照农产品的品种确定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重点需要把握原则和范围:
原则是: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范围是:
工商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仅对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行使处罚权,体现下列五种违法行为: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对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不属于工商部门处罚范围。
二是注意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适用不同的法律。
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规定在适用对象上仍有细微的差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是"
农产品"
的概念而不是"
食用农产品"
的概念。
),前者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食品的处罚,后者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虽然两部法律均没有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概念,但是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是要注意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因为划入不同的种类将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
(2)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说明:
目前,全球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已达25000多种,直接使用的约为3000至4000种,其中常用的有600至1000种。
我国现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有22大类、1500多个品种,其中包括为增强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的营养强化剂,为保鲜加入的防腐剂、抗氧化剂,为改善品质而加入的色素、香料、漂白粉、增味剂、甜味剂、疏松剂等,为便于加工而加入的消泡剂、脱膜剂、乳化剂、稳定剂等,以及生产辅助材料如盐、碱等。
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主要包括饮料类(果汁饮料、碳酸饮料等)、焙烤类食品(面包、饼干、糕点等)、卤制品类(熟肉类、酱菜类)、调味品类、方便食品类(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