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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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
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
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
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二、评审单位管理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家规定,对评审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一级评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申报确定。
2.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
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3.三级评审单位,原则上只承担本市(省直管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
由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推荐,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从严控制三级评审单位总量和布局,每个省辖市不超过2家,省直管县1家。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鼓励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科研单位、行业技术服务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报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
(三)评审单位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自觉接受评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根据评审组织机构的指派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
3.依法诚信经营,不欺诈,不弄虚作假,不搞恶性竞争;
4.强化质量控制,保证评审结果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5.加强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6.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
7.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有利害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企业的评审。
(四)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档案管理。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机构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及评审员资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主要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机构聘请的评审专家。
对评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证书(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程序;
4.通过评审组织机构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机构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特别规定。
对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自评员等有特殊规定条件的,从其规定。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验收、颁发证书和牌匾、公告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
企业应对照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自我审查并写出诊断报告,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企业标准化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试运行并逐步加以完善。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可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确定自评的标准化等级。
企业可以独立完成标准化的自评和自我改进工作,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辅导等服务。
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企业自评员。
聘请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明确。
(二)申请。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可以直接提出相应等级的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
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尊重企业申请级别的自主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实行分级受理评审:
1.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可以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和自评报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须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6.企业近五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7.工厂平面布置图;
8.重大危险源资料;
9.标准化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和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10.企业自评小组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等);
11.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辅导的企业,除了前面10项内容外,还要提交与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签订的服务协议。
12.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评审组织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企业下发受理通知书;
企业提交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企业补齐,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评审验收。
评审组织机构对申请企业资料审查合格后,应指定评审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单位接到评审组织机构的指令后,应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级别以企业申请级别为准,不得降级评审。
(五)审核。
评审单位完成二级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有关资料报评审组织机构;
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和审核。
评审单位完成三级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工作,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有关资料报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监管理部门;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监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和审核,并及时将通过审核的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向省评审组织机构报送。
(六)颁发证书和牌匾。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证书和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由评审组织机构具体发放。
(七)公告。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企业的名单进行公告。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非高危的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国家没有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的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都没有标准的按照国家总局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执行。
(三)本办法颁布前的省局下发相关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
号
单位全称
(盖章)
地址
营业执照
注册地
注册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传
真
标准化工作
主要负责人
手
机
真
所承担评审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确定其评审业务的机关
评审业务范围
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员
姓名
评审员培训证书编号
专职工作人员
登记日期
评审组织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市安全监管局意见: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