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52140 上传时间:2022-10-0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7.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协议.docx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代理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XXXX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在甲乙双方以后共同的发展中,共同利用双方资源,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共同目标。

由双方共同意愿,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共同遵守以下各项条款:

一、合作内容

甲方与乙方在合作期内达成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代理合作,由甲方提供微信公众号,交给乙方代理运营,对甲方线下流量线上公众平台粉丝进行运营管理,在合同期内,乙方享有公众平台账户的运营管理权。

二、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年,即自2015年月日至年月日。

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终止。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成为乙方的战略合作伙伴;

(2)甲方为乙方提供战略合作级别的资源与支持;

(3)甲方有义务确保在合作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与资源合法有效。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代理甲方的微信公众平台运营并成为甲方的战略合作伙伴;

(2)乙方提供专项运营团队全面的运营好甲方所提供的微信公众号;

(3)甲方有义务确保在合作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与资源合法有效;

(4)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i.微信公众平台运营内容编辑与排版;

ii.微信公众平台运营图片、文字、视频、功能等内容的运营与实施;

iii.微信公众平台传播效果的监控与传播策略的优化;

iv.微信公众平台粉丝管理,包括粉丝互动、粉丝裂变传播策划、粉丝粘性管理等;

v.公众平台事件性营销的策划、管理与实施;

vi.媒体关系的维护;

vii.与运营相关的其他服务。

(5)乙方运营公众号需严格按照微信公众平台的规则来进行运营。

(6)乙方在使用公众号网络传播及推广,内容或图片有所涉及网络版权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7)乙方通过技术支持在__咸阳机场__为微信公众号吸粉。

四、公众平台类型与费用:

1、公众平台类型:

微信公众平台名称,微信公众平台ID______________,定位分类,公众平台类型。

2、代理费用:

协议签订时微信公众平台粉丝数量,价格元/月代理运营费用。

3、广告收益:

如在运营代理期间,微信公众平台产生广告收益,将按照甲方:

乙方3:

7的比例分配广告收益。

4、结算周期与统计依据:

在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在每个月3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运营费用及前一个月的广告收益。

如需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代理运营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发票。

五、支付方式:

1、乙方帐户: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2、税务议定

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续存之法人实体,根据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六、协议变更

本协议包含协议双方所有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所达成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须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

七、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应积极互配合工作,以避免对双方的正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如果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

3、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双方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因相关信息产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供方承担。

5、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保密条款,一旦泄露,对方有权追究泄露方的法律责任。

6、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出现未能预料到的问题,双方本着互相谅解、协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仲裁机关为深圳仲裁委员会,其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保密条款

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内容,以及双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信息与商业计划,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九、其它

1、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二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传真件同等有效。

3、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按本合同的联系方式进行,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办公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出租办公场所情况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坐落在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9楼,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

(甲方办公场地的一半)。

二、合租期限:

1、租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办公场所,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办公场所租金为100000元(大写:

壹拾万元整)。

一次性交清方可进场。

四、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水、电、物业管理费、清洁工工资、花草养护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五、办公场所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甲方办公场所及其全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详见公物登记表)

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施设备现状,如需装修和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办公场地进行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租赁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优先,如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

均不得随意损坏甲方设施设备。

六、办公场所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2、租赁期满后,上述办公场所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其他条款

1、上述办公场所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

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视为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赔偿。

3、租赁和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二、苗木规格:

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

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

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

合计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

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

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装规格:

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

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

(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0一0年十二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