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员工考核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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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德龙公司炼钢厂所有正式员工,但是不包括以下员工:

(1)厂长、副厂长、厂长助理;

(2)月度考评期内累计不到岗超过10天(经厂长审批)的员工不参与本月度考评;

(3)临时员工及未转正员工。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厂长是员工考核工作的最终责任者,负责:

(1)审核员工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员工考核标准(绩效考核表和考评标准表);

(3)审批员工考核结果;

(4)审批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八条分厂副厂长和厂长助理是分管部门员工考核工作的监督者,负责:

(5)监督分管部门管理者公正实施员工考核工作;

(6)审核所分管部门员工提出修改、修订考核标准的建议;

(7)审核分管部门员工的考核结果。

第九条分厂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考核工作的责任者,也是本部门一线工人考核工作的监督者,负责:

(1)考核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2)监督班组长公正实施员工考核工作;

(3)审核本部门员工提出修改、修订考核标准的建议;

(4)审核本部门员工的考核结果。

第一十条办公室是员工考核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

(8)编制和修订炼钢厂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9)对考核者进行培训;

(10)审核、汇总和分析考核结果;

(11)运用考核结果;

(12)绩效考核结果归档和保管。

第一十一条直接上级主管是考核执行者,负责执行员工考核。

直接上级主管在充分了解掌握下属的考核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各个指标的考核得分。

第一十二条对于在考核期内换岗的职员,由换岗后职位考核者负责当期考核,换岗后职位考核者在考核时需要与换岗前职位的考核者进行相关沟通,以尽量客观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一十三条系统原则:

考核对象是所有正式员工而不是局限于企业中的部分职员;

考核内容是综合指标而不是某些方面的指标。

第一十四条透明原则:

考核流程、考核方法和考核指标是清晰明确的;

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业绩考核目标不会存在明显的分歧。

第一十五条客观原则:

考核依据是符合客观事实的,考核结果是以各种统计数据和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尽可能避免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性。

第一十六条沟通原则:

考核者在对被考核者进行员工考核的过程中,需要与被考核者进行充分沟通,听取被考核者对自己工作的评价与意见,使考核结果公正合理。

第一十七条时效原则:

员工考核是对考核期内工作成果的综合评价,不应将本考核期之前的表现强加于本次的考核结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成果来代替整个考核期的业绩。

第一十八条对等原则:

考核指标与职责相对等;

考核周期与考核指标相对等;

指标权重与职责范围相对等;

业绩考核目标与企业实际客观条件相对等。

第一十九条可行原则:

考核者能正确执行考核;

考核者能保证考核的公正性;

考核指标是可以量化的;

考核信息是可以获得的。

第四章考核内容、周期和时间

第二十条车间(班组)考核体系主要包括绩效考核指标,即指整个车间(班组)通过努力所取得的工作成绩。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和职能人员考核体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绩效考核指标,指各岗位员工通过努力所取得的工作成绩;

(2)职业素质考核指标,指各岗位员工的品德状况、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

考核的具体内容参见《管理和职能人员绩效考核表》和《员工职业素质考核表》。

第二十二条工人绩效考核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操作和纪律规范考核指标,指各岗位员工执行分厂各部门的操作规范和纪律规范。

具体内容参见《工人考评标准表》。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能人员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修订由办公室组织,经厂长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工人岗位的绩效考核规范修订由办公室组织,经厂长审批生效。

具体的量化标准应该在对各车间岗位员工工作的充分调研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五条炼钢厂考核周期分为月度考核和年终总评。

第二十六条月度考核一年开展12次,适用于对管理人员和职能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对工人的操作和纪律规范考核。

考核结果作出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天至次月的3日。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一年开展1次,适用于管理人员和职能人员的职业素质项。

考核结果作出时间为当年12月30日至次年1月15日。

第五章考核关系

第二十八条除办公室主任由厂长和人力资源处处长对其进行双向考核外,其他员工均由直接上级对下级进行考核;

被考核者的间接上级有权监管,发现问题后与直接考核上级沟通,由直接上级实施考核。

第二十九条在考核者进行考核打分并与被考核员工进行沟通后,由被考核者的间接上级(最高到厂长为止)根据办公室相关记录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由厂长对全厂的考核结果审批生效。

第三十条厂长是车间(科室)绩效的考核人,分管厂长提供考核信息;

车间主任是班组绩效的考核人,分管副主任或大班长提供考核信息。

第六章考核量化办法

第三十一条考核者根据各种自己掌握的考核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或人员提供的考核信息,依照考核评分标准对每一项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具体打分量化办法参看《员工绩效考核表》、《工人考评标准表》和《员工职业素质考核表》。

第三十二条考核者把考核指标得分计入《员工绩效考核表》、《工人考评标准表》和《员工职业素质考核表》。

第三十三条对车间(科室)、班组而言,考核得分等于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得分乘以指标权重的加权累加值,其计算公式为“绩效考核得分=∑(绩效指标考核结果得分×

指标权重)”。

第三十四条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能人员而言,员工绩效考核得分等于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得分乘以指标权重的加权累加值,其计算公式为“绩效考核得分=∑(绩效指标考核结果得分×

第三十五条对工人而言,员工绩效考核得分等于在基准分(100分)的基础上,遵照“工人绩效考核标准”进行相应的加、扣分得到。

其中,单项加、扣分值可根据实际考核结果进行调整,以达到足够区分出优劣员工的程度。

第三十六条员工职业素质考核得分等于各项职业素质考核指标得分乘以指标权重的加权累加值,其计算公式为“职业素质考核得分=∑(职业素质指标考核结果得分×

第三十七条审核者在审核考核得分时,如果发现有不公正现象或者考核结果分布不合理时,可以要求考核者进行重新考核,也可以直接对考核得分进行修正,但是修正考核得分要遵循以下规定:

(13)加分:

有事实表明被考核者的考核得分偏低,可以进行加分,但是加分幅度不得高于8分(含8分);

(14)扣分:

有事实表明被考核者的考核得分偏高,可以进行扣分,但是扣分幅度不得高于8分(含8分);

(15)对考核得分进行修正时要与考核者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

(16)对考核得分进行修正时要附上相应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根据车间(班组)和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可计算出个人实际绩效工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炼钢厂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以在车间、班组等各个层次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员工绩效考核的年度考核得分等于年度内各次绩效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第四十条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和年度职业素质考核得分计算出员工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17)分厂中层管理人员(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的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得分=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70%+年度职业素质考核得分×

30%”;

(18)分厂基层管理人员和职能人员(大班长、班长等)的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得分=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65%+年度职业素质考核得分×

35%”。

第七章考核结果申诉

第四十一条在员工考核过程中,员工如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或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有权在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通知到被考核者)7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员工就考核问题提出申诉时需要填写《绩效考核申诉表》,办公室受理并进行调查研究,出具处理意见,经厂长审批后监督执行;

最终意见需经过公司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八章考核实施过程中不健康现象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考核人应在员工考核实施过程中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出现以下不健康现象:

(19)不严格遵照本制度及《员工考核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20)人为故意造成打分不符合实际;

(21)其他有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健康现象。

第四十四条为减少不健康现象发生,对责任人应视情节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包括:

(22)口头批评;

(23)视情节扣除考核人本人的绩效考核分值;

(24)工资等级降级等。

第四十五条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制度的实施过程,对查实的不健康现象草拟处理方案,并负责厂长审批后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九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员工考核结果是分厂人力资源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中:

(25)绩效考核结果除了是薪酬等级调整、人事晋升任免和员工培训的重要依据,还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26)职业素质考核结果是薪酬等级调整、人事晋升任免和员工培训的重要依据;

(27)对工人而言,绩效考核结果还是评定星级员工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七条每次绩效考核结束后,分厂将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核发当月的绩效工资。

发放标准详见《炼钢厂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能人员而言,每次年度考核结束后,分厂将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调整薪酬等级。

薪酬调整方案如下:

(28)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在同级员工中排名前30%的员工可以进入调高1个工资等级的候选人名单;

(29)排名后10%的员工进入降低1个工资等级的备选名单;

(30)由厂长、副厂长和直接上级进行综合评议后,做出工资等级调整决策。

第四十九条在全厂一线工人中,实行星级员工评选制度。

具体方案如下:

(1)星级员工共五个等级,即从一星级到五星级。

星级员工每季度选评一次,星级年度内进行累计,当年度最高可评为四星级员工。

连续两年被评为四星级员工的,为五星级员工。

(2)在一个工作季度内,在本部门同级员工中每月绩效考评分累计后排名在前15%的员工可以进入一星级员工候选名单,经厂长、副厂长和直接上级进行综合评议后,做出最后评定星级决策;

(3)人数较少的部门的员工,可以由员工本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可以进入星级员工候选名单;

(4)综合评议除考虑员工个人绩效外,还应考虑员工的学历、所在岗位、技能、理论水平、与团队的融合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责任事故等因素;

(5)员工星级实行动态管理,当星级员工出现一次月绩效考核结果排名在后10%,或出现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时,即减去一星。

情节严重的,星级全部免除。

(6)被评定为星级员工是一种荣誉,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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