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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复工企业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完善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传染性疫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传染性疫情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传染性疫情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保部门对以下企业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XX省环保厅于每年X月XX日前明确本省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的重点行业目录(指导性意见),各设区市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X月XX日前编制完成本地区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并报XX省环保厅。

XX省环保厅于每年X月XX日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全省计划依法进行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五条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根据《XX省企业传染性疫情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以及《企业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规定,确定自

身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取较高级别。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传染性疫情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传染性疫情等密切相关的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受理部门负责建立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并加强专家库成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的准备

第九条企业是制定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的需要,开展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十条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

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传染性疫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制定不同类型的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一)传染性疫情风险等级评估为重大或者较大的,应当编制《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全本)》,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体现战略性,专项应急预案体现战术性,现场处置应急预案体现操作性。

(二)传染性疫情风险等级评估为一般的,应当编制《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简本)》,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内容较《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全本)》可以相对简化;

(三)传染性疫情风险等级评估为较小的,应当编制《传染性疫情应急现场处置表》。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编制危险废物专项应急预案的参照传染性疫情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

预案指南》(国家传染性疫情保护总局公告20XX 年第XX号)执行。

当地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传染性疫情应急管理需要调整企业编制传

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的类型。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一)成立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传染性疫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传染性疫情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传染性疫情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传染性疫情的关系,构建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传染性疫情风险等级。

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传染性疫情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监测设备、污染物应急处理能力、污染物应急储存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传染性疫情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企业负责组织专家和环保管理部门代表、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对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参加预案评审的专家可以从环保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以及同行业内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中选择,但其中至少有一人需从环保部门专家库中选择。

专家库以外的专家一般要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企业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一般不少于3人,必

要时,人数可以增加,但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评审专家应做到:

1.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2.不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和判断;

3.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4.不得谋取被评审单位或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

5.按时参加评审,不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评审专家与所评审预案的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专业公司编制应急预案的,该公司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该预案评审专家,参与预案编制的个人也不得作为该预案评审专家。

对于《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全本)》,评审专家应组成预案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踏勘,对预案内容、应急设施建设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简本)》及《传染性疫情应急现场处置表》,评审专家可进行书面评审,必要时,也可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五)签署发布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

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传染性疫情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四条较大以上传染性疫情风险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预案培训工作,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培训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传染性疫情应急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传染

性疫情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结合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传染性疫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传染性疫情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传染性疫情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

对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

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企业事业单位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中涉及人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

第三章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受理部门应当将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在签署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备案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传染性疫情风险企业的传染性疫情应

急预案备案文件抄送市级环保部门,重大的同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

涉及的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抄送市级环保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提交下

列文件:

(一)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包括签署发布文件、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传染性疫情风险评估报告;

(四)传染性疫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五)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以该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二十条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预案进行核对。

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于30日内补齐相关文件,并再次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传染性疫情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的编制或修订,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办理。

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受理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四章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传染性疫情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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