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乙烷的易燃易爆易自聚和毒害性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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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乙烷是重要的一种有机合成原料,用于制造乙二醇作为涤纶纤维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牛磺酸的原料,用来合成洗涤剂、非离子型活性剂,也用来作为消毒剂、杀虫剂、谷物熏蒸剂、乳化剂、缩乙二醇类产品,也还用于生产增塑、润滑剂、橡胶和塑料等。
环氧乙烷还可用作火箭等喷气式推进器的燃料,用作军事武器制造炸弹(相当于小型核爆)。
2环氧乙烷的危险特性
1)环氧乙烷的理化性质
结构式:
H2C--CH2
O
危险货物编号:
21039
分子量:
44.05
环氧乙烷纯品是一种无色气体,具有芳香醚的气味。
熔点:
-111.3℃
沸点:
10.7℃
相对密度(水=1):
0.87
相对蒸汽密度(空气=1):
1.50
临界温度:
195.8℃(属低压液化气体)
临界压力:
7.19MPa
饱和蒸气压:
0.146MPa(20℃)
溶于水、乙醇和乙醚等有机溶剂和油脂。
闪点:
-18℃(0.C)
爆炸极限:
3~100(V/V%)
最小引燃能量:
0.065mJ
引燃温度:
429℃
燃烧热值:
-1306.1kJ/mol
分解爆炸温度:
571℃
禁忌物:
酸类、碱、醇类、氨、铜
2)具有易燃易爆性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环氧乙烷闪点很低,环氧乙烷的沸点只有10.7℃,在常温下为无色的气体,在一般日常操作中人员更可能处于环氧乙烷气体环境,环氧乙烷气体对人的嗅觉有麻痹作用,长期处于低浓度环境的工作人员不易觉察其浓度的变化。
环氧乙烷的蒸气密度比空气重,能在低洼处扩散到很远的地方,对环境造成污染。
环氧乙烯闪点低(-18℃)、最小引燃能量小(0.065mJ)。
环氧乙烷没有爆炸上限,能与空气形成范围广阔的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威力非常大,试验表明,1kg环氧乙烷相当于2.7~5.0kgTNT爆炸所产生的冲击波效应。
环氧乙烷遇氯磺酸、盐酸、氟化氢、硝酸、发烟硫磺猛烈反应,有爆炸危险。
3)环氧乙烷的自聚性
在较低温度时,环氧乙烷的自聚速度缓慢,虽然不会发生爆炸,但形成的聚合物会堵塞管道、仪表、泄放设施等。
达到一定温度,聚合速度很快,同时产生大量的热,引起爆炸性降解。
所以应该严格控制环氧乙烷的温度,储存温度一般在-5℃左右。
除温度因素外,还有很多化学物质,如酸、碱金属、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高活性催化剂(如铁、锡的无水氯化物及铁和银的氧化物)及一些有机物(如醛)也能诱发环氧乙烷的自聚。
铁锈是环氧乙烷自聚的一个诱因,因此环氧乙烷的管道、容器应避免选用容易生锈的碳钢材质,甚至连保温层也要用不锈钢制作。
环氧乙烷接触铁锈、酸、碱金属、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铝的氧化物、高活性催化剂、醛等一些有机物能诱发其自聚作用,放出大量热,引起爆炸。
环氧乙烷与水反应也能放出大量的热。
环氧乙烷经摩擦、震荡,易产生静电,带来静电危害。
禁配物:
酸类、碱、醇类、氨、铜。
避免接触条件:
受热、光照。
包装标志:
有毒气体;
易燃气体。
包装类别:
Ⅱ类包装。
3环氧乙烷的毒害性
环氧乙烷为强麻醉剂,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刺激剂和原浆毒物,对人的毒性高于四氯化碳和氯仿。
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吸收。
可致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重者引起昏迷和肺水肿,可出现心肌损坏和肝损害,可致皮肤和眼灼伤。
人体吸入后,产生呕吐、恶心、腹泻、头痛、眩晕、中枢抑制、呼吸困难,严重者产生肺水肿、脑水肿、肝肾损害、溶血。
皮肤接触会产生灼热感、出现水疱、皮炎等。
环氧乙烷有毒,为确认人类致癌物,具麻醉性、刺激性、致敏性和腐蚀性。
环氧乙烷的接触限值:
PC-TWA(mg/m3):
2。
4环氧乙烷案例分析
由于环氧乙烷化学性质非常活泼,极易燃易爆,其危险、有害性大,所以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其危害性很大,在其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谨慎。
以下列举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陕西某饲料添加剂厂发生环氧乙烷计量槽爆炸
1)事故概况
2000年7月10日12时20分,陕西省某饲料添加剂厂合成车间二楼环氧乙烷1#计量槽自下封头和筒体连接环缝处撕裂150mm长的焊缝,液态环氧乙烷在0.196~0.294MPa的压力下高速喷出,急剧气化(环氧乙烷沸点10.7℃,夏天高温,远远高于其沸点),与周围空气迅速混合达到爆炸极限(环氧乙烷爆炸极限宽,为3~100(V/V%),高速喷出的物料与裂缝槽壁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而该合成车间的管道、设备无静电跨接装置,静电火花点燃了环氧乙烷(最小引燃能量很低,为0.065mJ),随即发生了第一次爆炸并引发火灾,一次爆炸使合成车间二层部分建筑倒塌,2名操作工被埋在废墟中。
12时30分,大火蔓延烘烤距合成车间4.5m处贮槽内约储有9t的50m3环氧乙烷储槽,环氧乙烷吸热大量气化,罐内压力急剧升高,终因超压而发生爆炸。
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1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40万元。
距50m3环氧乙烷储罐的汽车槽车(为该储罐加环氧乙烷35t,其爆炸的冲击波效应至少相当于94.5tTNT的威力),而汽车槽车出料阀未关闭,当然也未驶出火灾、爆炸区域,于13时20分汽车槽罐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热辐射造成现场消防官兵、周围群众30人受伤,建(构)筑物不同程度受损,并且爆炸飞溅物同时引起厂内多处起火。
2)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①环氧乙烷1#计量槽属非法自制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低劣,焊缝、钢板存在着严重缺陷;
②合成车间属甲类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未按规范设计、未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导致环氧乙烷从裂口喷出产生的大量静电并积聚,静电火花引发环氧乙烷的火灾、爆炸;
③装有液化环氧乙烷的槽车,未及时关闭出料阀,解下接口,驶至安全地带(约有1h的缓冲时间);
④该厂对本厂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未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非法设计、制造、使用,造成各个环节失控。
(2)间接原因
①该厂在技改项目增建氯化胆碱合成车间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环氧乙烷的危险、有害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缺乏有效且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对有关执法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未落实整改。
整体设计布局不合理,贮罐与贮罐之间,贮罐与生产厂房及周围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均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了二次、三次事故的连续发生。
③厂内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法定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责任不落实。
④该厂所在地招商区管委会在建设项目中,未认真履行职责,部门主管和经办人未尽职尽责,使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厂处于市区、居民区中,管委会亦未严格把关,使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
⑤该厂所在地区的区计划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未严格遵照国家关于技改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该厂扩建项目进行严格管理,监督不力,未及时对项目进行全面竣工验收,使可能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未被及时发现。
⑥政府有关部门疏于对民营企业的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查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未跟踪管理到位。
3)防范措施
(1)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审批、管理和验收;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安装、验收、登记,质检局检验、发证后方可使用;
(3)该厂所在地区计划和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辖区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4)公安消防、城建规划部门、招商区等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与规划关;
(5)该厂在恢复生产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补办手续;
(6)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静电跨接和接地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7)该厂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8)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案例2】河南某化工厂一只环氧乙烷钢瓶爆炸
河南省某化工厂在1988年9月从北京某厂购进了设计压力为2MPa,容积410L,直径600mm的液氯钢瓶,于1996年9月由南阳市一家石油化工厂液氯钢瓶检验站检验后改装环氧乙烷。
1996年9月6日,从南京充装环氧乙烷运回,9月24日下午用氮气压送环氧乙烷至装置准备使用,因钢瓶阀门堵塞,压送环氧乙烷未成,操作工将钢瓶搬至工房中放置。
两天后(26日15时36分),该钢瓶自行发生爆炸,车间8个窗户的玻璃几乎全被震碎,车间东北角屋顶6块楼板塌落,东墙壁上部向外倾斜15cm,钢瓶爆裂成两块,一块飞出6m远,一块落在9m外的东北门处。
因该厂待料停工放假,无人员在场,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现场无人(工人放假);
环境温度不高,爆炸现场无明火,无可燃物泄漏。
经检测、现场勘查、人员查询,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①该钢瓶原是液氯钢瓶,经检测后灌装环氧乙烷,瓶内残留有铁锈和氯化物(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研究所检测铁离子浓度达到150PPm,氯离子浓度为4PPm);
②盛装环氧乙烷的钢瓶材质必须是不锈钢或经表面处理的碳钢,该钢瓶在改装环氧乙烷前,未对内部进行任何表面处理;
③该钢瓶在爆炸前3天向环氧乙烷计量罐加料时,操作工未对瓶口进行清洁处理,就直接进行管线连接;
充氮作业又未将连接管内的空气用氮气置换出来,管中的空气全部进入钢瓶,并携带入瓶口处的少量铁锈、氯化物,引发环氧乙烷的聚合反应,放出热量,导致瓶内温度和压力升高;
安全装置又不能及时卸压,最终因钢瓶超压发生爆炸;
④钢瓶的安全泄压装置未按规定安装,而是用堵丝直接堵死,钢瓶超压时,不能及时卸压。
①该厂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
②压力容器无健全的档案,也未向有关管理部门申办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产品生产使用许可证;
③该厂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编制正规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分析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错误地认为试生产成功了就掌握了引进的技术,不会发生意外,未对工艺操作进行严格的管理;
④有关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