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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
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
”这些规定,原则性强,但比较抽象,实际操作起来不方便,特别是一些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这方面着手,论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尝试性对策。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
现代公司制企业是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所结成一组契约关系的中心连接点。
周其仁称为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殊合约。
其隐含前提是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所有权。
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在契约达成前,参与博奕各方的获利机会在原则上是平等的:
但由于理性选择能力、信息不对称及资本特性不同等引致的谈判实力差异,这些契约当事人在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享上明显不平等,日常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
这样,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在公司处于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
然而,现代公司自诞生时起就面临两个问题;
一是经营者选择问题;
二是激励问题。
其实,选择和激励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选择是保证效率的前提条件,但不是目的:
激励是保证被选择者的潜能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从而选择并激励是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
公司治理结构正是从所有者利益出发,为确保公司经济效益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对经营者的选择并激励为中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
2、公司治理结构的托管--代理关系
现代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由于股东众多且分散,许多股东与公司甚至相隔千里之遥,多数股东可能同时是多家公司的股东。
另外,很多小股东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动收入,加上股东自身原因的限制,每一股东不可能都参与决策。
于是,股东们便通过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来表现各自的意志和行使各自的权利,而把日常生产经营权交托给股东集体信任推选出来的董事会行使。
这样就产生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托管关系。
3、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关系及其纰漏
首先,股东作为所有者拥有最终控制权,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有权推选或罢免直至起诉玩忽职守和未尽受托责任的董事会成员;
在规范的证券市场条件下,股东还可“用脚投票”来约束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行为。
但授权董事会后,股东不能再随意干预董事会。
其次,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全权经营公司,拥有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任命并指挥经理人员的权力。
但在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股东们会失去对董事会的制约,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的规定将成一纸空文。
正因这样,如何建立股东与董事会的制约平衡关系已引起经济学界和社会的关注。
另一方面,就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控而言,其作用也值得怀疑。
因为现代公司中,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前者是高层经理人员,后者只拥有象征性股份或几乎没有股份。
再者,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人员绩效的优劣受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
由于董事会已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委托给了经理人员,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经理人员在公司的地位日益突出,权力逐渐膨胀。
同时,由于下述两类因素的影响,公司利润不仅仅取决于经理人员的努力及能力。
一类是不能由经理人员负责的客观因素,如自然条件、市场行情的突变:
另一类是由资本所有者负责的因素,如前任经理留下而未被发现的减利因素,象设备隐患、商誉破坏之类。
从而使经理人员所拥有的权力通常比法律规定的大。
4、公司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机制
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制约虽是最直接的控制手段,但一般情况下作用有限;
非常时期不过是亡羊补牢之举,效果并不理想。
究竟用什么方法约束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呢?
经济学界从以下方面作出了有效的探索:
(1)经理人员的报酬设计。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控制在经理人员手中,公司经营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他们的努力程度。
所有者一般无法直接干预,其主要武器仍是货币收入。
最优报酬设计应把经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和他们的经营绩效(包括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对社会福利贡献等)联系起来,在拉开经理人员与其他职员工资差距的前提下,对经理人员实行工资、奖金、股票期权、医疗和养老保险金计划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报酬方式。
(2)通过特定市场对经理行为的制约
一,来自管理劳动市场(劳动力的特殊部分--职业经理形成)的竞争。
资本所有者拥有最终控制权,可以决定经理人员的去留。
这主要通过管理劳动市场的竞争来实现。
在该市场,经理个人人力资本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过去的工作表现即声誉。
在职经理除面临公司外部管理劳动市场的竞争外,还面临来自部下的竞争。
这些都促使经理人员去努力工作。
二,来自资本市场的约束。
其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主要形式是被接管。
由于股票可以自由买卖,当公司在经营方面出现困难而使股票价格下跌时,惯于追求股票升值的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会抛售各自手中的股票,使分散的股票有可能在个别别有用心的证券投资者手里集中起来,从而接管公司,改组其机构。
三,来自商品市场的竞争。
一个公司经营的好坏,归根到底由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表现来衡量。
为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理人员不得不努力拓展新市场,开发新产品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公司信誉。
(3)来自债权的约束。
在股东或受托人对经理人员的制约失效时,投资者可以另谋出路即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
可以推定,在负债经营情况下,经理人员会更尽心尽力。
这样,正常情况下,把约束的任务交给市场去完成,可节约很大一笔监督费用。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存的问题及成因
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开始,国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非短期所形成,产品市场条块分割,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经理市场根本不存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和力度有限。
这种条件下的公司制企业,本来就不具备市场经济的生存环境,且国有制企业本身存在事实上的代理关系;
作为整体的全体公民在法律上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因其不具备谈判、订立契约的行为能力,而不具备充当初始委托人的资格,因而通常是全体公民和作为代表的国家之间结成事实上的托管关系;
当进一步的代理关系成为必要,由国家或代表机构行使国有产权时,关注的可能不是盈利目标,而是社会目标。
那么,我国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笔者认为,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
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前提是公有制占主体,在股权方面表现为国有股、法人股持股比例高,一般超过50%,多的则达80%以上。
按照股份制原理,股权的高度集中有利于所有者控制从而保证其利益;
问题是国有股本身存在代理问题,产权模糊,出资者代表不明确,仍然沿袭计划经济的控制方式;
股权集中的结果强化了原有的政企不分,政府由企业外部直接进入企业内部,使得实为政府凭借股东身份指派的董事会成为一个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
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国有股东会议或国有股控制下的股东扩大会议,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聘任都是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多数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这时,首先是身兼二任者不可能自我监督,反过来倒是总经理决定董事会人选。
其次,总经理不由董事会任命便扭曲了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总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
这就架空了董事会和股东会两个法定机构的权力。
而国有大股东不是人格化的股东,代表国有股的部门或机构因为代理问题的存在,其中的官员一般权责不对称,潜在的“寻租”动机明显,他们与经理人员合谋或被贿赂较容易,这决定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去对董事会实行监督。
这样,董事会的受托职能削弱,压力减少,责任心也不强。
即使董事长不兼任而只聘任总经理,也不可能完全依据管理才能而主要以与自己私人关系的亲密程度为标准选任总经理。
总经理在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后,由于未受到股东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个人前途与公司经营状况联系不强,其经营积极性也就不高。
在决定部门经理人员时,编织个人关系网络,许多有经营才能的人排除在该网络外。
现实中,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笼罩着任人唯亲的阴影,来自所有权的约束看不到了:
而经营者的权力膨胀起来,转轨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者利益被渐渐蚕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此外,“董事会不懂事”也不少见,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统一有序运营和管理。
3、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但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时,监事实际上由国有股东指定。
这样,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都成了国有股东指定的人员,说到底都是代表国有股的部门或机构领导人的亲信,甚至亲信之亲信。
让亲信监督亲信,无异于同流合污,效率标准必然搁置一边,监事会徒有虚名。
况且,董事和经理人员之所以能成为董事和经理人员,不仅说明他们的后台和靠山,更说明他们在上司心目中的地位和发言权,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可能就是他们的意志体现。
结果是董事会或经理人员控制着监事会。
现实中,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还受到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受到职工的民主管理、纪律检查部门、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等多重监督。
在这多重监督中,只有监事会的监督贯彻起来最为困难。
因为只有它没有主管部门的撑腰,而是完全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能,底气远远不足。
4、“新三会”与“老三会”职能紊乱,相互掣肘
“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构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含”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老三会”即职代会、党委会、工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又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
此前,“老三会”与经营者阶层之间的关系一直未曾理顺,即党委是“核心”,经理(厂长)是“中心”,职工是“重心”,特别是“核心”与“中心”为争夺企业控制权而矛盾重重。
现在又加上“新三会”,“六合”会审,磨擦碰撞必定增加,集体行为的交易费用上升,组织效率自然下降。
新者“三会”并存,虽有其政治、经济的社会思想基础,但主要是一个认识问题。
股份公司不是基层政权组织,而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其行为的唯一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新三会”正是为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出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而“老三会”是社会政治团体的产物,反映和代表的是党和工人群众的利益。
这种目标的差异要求制度上创新,以找到“老三会”顺利过渡到“新三会”的正确途径。
总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既存问题是转轨过程制度间不相适应的必然产物,组织机构的形式化不过是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表现;
要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重新构造公司产权结构做起。
三、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尝试性对策
要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笔者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