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物和被系物管理规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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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检验色标

4.8罚则

5.0系物和被系物的采购管理

6.0日常使用、保养和资料管理

7.0系物和被系物的检查

8.0现场报废的标准及手段

9.0被系物的制作标准及管理要求

10.0相关法规和标准

11.0解释和生效

为了规范系物和被系物的管理,明确每个管理环节中应遵守的标准与要求,全方位地控制吊装作业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参照相关法规、标准并结合海洋石油作业的实际情况,对系物和被系物的采办、制作、使用、维护以及检验、报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管理范围内,在海上进行作业的所有作业者和承包商。

2.0系物和被系物的定义和分类

2.1我们将起重吊运工具和被吊物品统称系物和被系物。

为了便于理解和管理,本规定将系物和被系物分成三大类,即:

系物、被系物、系物器件。

2.2系物是起重吊运设备和被吊货物之间起柔性连接作用的工具。

如:

钢丝绳、吊带和吊链等。

本规定所提到的系物仅限于提升用的工具,但不包括起重机本体的属件;

被系物箱体上的自带钢丝绳也属于系物。

2.3被系物是指起重吊装作业的操作对象,依赖系物产生空间位移的物品。

箱件、托盘和吊篮等。

2.4系物器件是系物与起重机之间或与被系物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零部件。

本规则所指的系物器件包括附连在系物上的,可拆卸的和不可拆卸的零部件,如卸扣、吊环、眼板和吊钩等。

2.5系物的种类很多,但在渤海地区使用的大致可分为钢丝绳索具、吊带和链索几大类。

2.5.1钢丝绳吊索具

钢丝绳吊索具是起重吊装的重要工具之一,是起重吊运工具和被吊货物之间起柔性连接作用的工具。

钢丝绳的种类很多,但作为海洋石油吊索具使用的钢丝绳强度等级至少为1670Mpa;

结构形式主要有6×

37、6×

19、6×

24S、6×

24W、6×

19S、6×

19W、6×

25FI、6×

29FI、6×

3ISW和6×

36SW等(阿拉伯数字表示股数乘每股钢丝数;

FC:

纤维芯、IWS:

金属丝股芯、FI:

填充式钢丝绳;

W:

瓦林吞式钢丝绳;

S:

西鲁式钢丝绳;

)。

2.5.2吊带

吊带是一种用于装卸与提升货物时,连接起升工具与货物的柔性元件;

我们通常使用的有聚脂纤维(涤纶)、聚丙烯纤维(丙纶)、聚酰胺纤维(锦纶尼龙)三种材料的吊装带,在抗霉变、抗微生物腐蚀及抗酸碱性能上各不相同,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进行选择。

2.5.3链索

起重链索的基本形式是以吊环、索条和吊钩组成,根据力学性能分成若干等级而不是简单的按材料强度划分。

每个质量等级按S(6)、T(8)、M(4)的顺序用一个字母或数字表示,如无特别提示外,这些等级适用与链条上的所有配件。

2.5.4其它系物在海洋石油吊装作业中很少使用,在此不进行介绍。

使用中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2.6系物器件的分类

系物器件有时也被称为系物属件或系物附件,分为可拆卸和不可拆卸两部分。

可拆卸的系物器件基本都属于卸扣类,根据用途不同卸扣可分为:

D型卸扣、弓型卸扣、直型卸扣、圆形卸扣、扭转卸扣、双环扣等种类。

卸扣材质要求很严格,必须为镇定钢,且磷和硫含量均在0.05%以下,锻造制成,并进行热处理。

所以不得进行任何修复。

不可拆卸的系物器件,也应符合本规定的管理要求,但在日常管理和定期检验中可视为系物的一部分进行整体管理和检验。

2.7被系物的种类

从广义讲,所有由系物提升、牵引、承载、支撑、捆绑的物质都可称为被系物。

本书中所指的被系物是起重吊装作业随系物提升的器具或物品(这里的物品专指以下分类中的(5)类被系物,不包括被系物器具中盛装的物品)。

被系物种类繁多,不胜枚举,不过在海洋石油的吊装作业中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封闭箱件,如:

非标集装箱、食品箱、料箱、工具箱和料笼等。

(2)敞开式箱件,如:

吊篮、托盘等。

(3)危险品设备,如:

化学药剂罐、气瓶架子和酸罐等。

(4)框架结构件,如:

承载专用设备的框架。

(5)其它被系物:

钢材、管线、临时组块等直接用系物捆绑的物品。

此类物品若无特别提示,不包括在本规则的要求范围内。

3.1.1负责系物和被系物的安全使用,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3.1.2负责对使用的系物和被系物登记造册(按照附表一至三),以便管理。

3.1.3负责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和教育。

3.1.4负责系物和被系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日常检查工作。

并保持相关记录。

3.1.5负责在检验到期前向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1.6在使用中或日常检查中,如果出现影响作业的不安全因素或发现可疑状况时,应申请临时检验。

3.1.7负责真实有效地保全和记录有关损坏或事故的信息。

3.1.8负责系物和被系物出海前自查和申请安全检查。

3.2.1按照本管理规定要求,依据相关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公正、准确、完整地执行相关检验,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系物和被系物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2.2在《系物和被系物检验技术规则》的基础上制订规范化的相关作业程序,并报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湛江监督处认可(以下简称湛江监督处)。

3.2.3负责雇佣的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技术资质的维持。

3.2.4负责保持所使用的检测设备有效,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维护、检修和保养。

3.2.5负责有关系物和被系物检测检验文件档案的保管。

并在被检验单位需要的时候完整、准确地提交。

3.2.6负责配合湛江监督处对系物检测的监督和抽检工作。

配合相关的事故、事件的调查工作。

3.2.7负责向系物和被系物拥有者提出使用建议。

包括使用工况、安全负荷、安全作业要求、修理、维护、更换配件或部件、报废等。

3.2.8各检验机构必须独立完成检验工作,不得进行外委。

3.3.1负责制定对承包商的管理规定(由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

3.3.2负责将系物和被系物管理文件送给有关单位(由商务合同部负责)。

3.3.3负责检查承包商拟出海的系物和被系物(由码头专职人员负责)。

3.3.4负责检查承包商在海上设施作业的系物和被系物及检测文件(由海上安全监督负责)。

3.3.5负责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管理情况(由码头专职人员负责)。

3.3.6负责组织处理起重作业事故(由职能部门负责)。

3.3.7负责定期组织承包商和检测检验机构召开系物和被系物管理的研讨会,及时解决起重作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码头专职人员负责)。

3.4系物和被系物的自行制造单位

3.4.1系物和系物器件的自行制造,仅限于在特殊作业中无适合的成品情况,日常吊装作业严禁使用,且日常作业的钢丝绳系物接头,必须为压制接头。

3.4.2向检验机构提交图纸、计算书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申请和被系物制造检验申请。

3.4.3严格按检验机构审批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生产工艺制造;

发现问题及时与业主和检验机构沟通、解决;

严禁擅自更改工艺和图纸。

3.4.4保证制造的系物和被系物满足有关法规、规范、本规定、有关标准和业主安全作业的要求。

3.4.5代用材料和零部件、设计更改应事先征得业主和检验机构的批准。

3.4.6保持生产设备、检测、试验设备的有效性。

3.4.7负责对雇佣的工人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3.4.8向业主提交合格的系物和被系物及相关证书和原始证明材料。

4.1.1新采购的系物、系物器件应为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企业制造。

其生产的产品必须有发证检验机构或所属的专业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及检验标记。

新采购的被系物,其生产单位应取得发证检验机构的工厂认可证书或被系物制造修理的认可证书或相关结构和专业设备制造的认可证书。

4.1.2使用者应按照相关安全作业规程和使用要求,按照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的《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定期对系物和被系物进行目测检查,并做记录。

4.1.3使用者或所有人向业主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进行系物和被系物的定期检测检验,并获得相应的检验报告。

4.1.4以下情况下,系物和被系物的使用者或所有人应向业主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1)新制系物和系物器件使用达到6个月的;

(2)在用系物和系物器件定期检验报告失效的;

(3)新制被系物使用达到12个月的;

(4)在用被系物定期检验报告失效的;

(5)被系物出现碰撞损坏的和经过修理的;

(6)被系物主要结构涂层剥离并出现过度磨损或锈蚀的和经过修复的;

(7)改变使用工况、用途、安全工作负荷、提高许用最大总重的;

(8)被系物更换所有人的应到检验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4.1.5新自行制作的被系物只能由检验机构批准,并进行首次检验。

4.1.6未经定期检验的系物和被系物一律不得在南海地区使用。

4.1.7系物和被系物编号规定:

(1)系物和系物器件的编号可以沿用制造厂的生产批号或炉号或熔炼号或系列号;

所有人在登记造册时注明使用位置和用途;

制造厂没有编号的可以自行编制流水号。

(2)被系物编号采用如下方式:

XXXX-

XX-

2005-

1234

四位数字的流水号

四位数字的制造或改造年份

单位或部门代号

单位简称

4.1.8系物和被系物文档管理规定:

(1)系物和被系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建立系物和被系物的终身档案;

(2)在检测检验机构,系物检测检验档案应至少保持5年;

被系物的检测档案至少保存10年。

4.2.1系物和系物器件(钢丝绳、吊带、卸扣、吊环等)的安全系数应满足相关规则、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相关规则、规范和行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系物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系物器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4.2.2被系物总体结构设计和总体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应按照适用的法规、规范、标准选取。

没有规定的,对载货的被系物的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对钢质载人的被系物的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4.2.3载货被系物吊耳、吊点结构设计和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钢质载人被系物吊耳、吊点结构设计和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4.3.1系物、系物器件半年一检。

被系物一年一检。

被系物的定期检验应在周年日前后一个月内完成;

系物和系物器件的定期检验应在周期日前后十五天内完成。

4.3.2使用者自检和日常目测检查中如出现损坏、可疑状况时应申请进行临时检验。

4.3.3经过临时检验结论为可以在原工况原安全工作负荷或最大总重下使用的,原检验周年日和周期日不变;

出现改变使用工况、被系物重要结构修理、改变安全工作负荷、改变最大总重等情况时,按照吊重试验合格日期或验证负荷试验合格日期或检验合格日期之较晚者确定新的检验周期日。

4.4.1除4.4.2条规定外,在役的被系物应每5年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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