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官网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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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申报材料需要准备齐全
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
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需要填写此表)各2份;
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3张。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材料:
《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供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该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
不能提供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出具的其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须经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章。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0XX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交退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需提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人属于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需提供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证明材料。
再婚夫妻(包括父母)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附有效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不同受理地点不同
太原市计生委表示,市人口计生委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是审批办理符合此项条件《再生育服务证》的法定机构。
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一方为太原市户籍人口,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太原市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受理,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批发证;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受理,市人
口计生委审批发证。
10个工作日可审批15部电话可咨询
办理程序具体为:
首先,就近到村(社区)或乡(镇、街办)计生办领取《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并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录入本户信息;
其次,申请人向乡(镇、街办)计生办提出再生育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再次,乡(镇、街办)计生办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
最后,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受理,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审查无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在30日内批准并免费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太原市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市人口计生委提高办事效率,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可审批。
为方便百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太原市计生委还公布了15部咨询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
3587188;
小店区人口计生局:
7170848;
迎泽区人口计生局:
2023095;
杏花岭区人口计生局:
3382503;
尖草坪区人口计生局:
5648925;
万柏林区人口计生局:
6066381;
晋源区人口计生局:
6592815;
古交市人口计生局:
5141887;
清徐县人口计生局:
5727315;
阳曲县人口计生局:
5521476;
娄烦县人口计生局:
5322664;
经济区计生办:
7560379;
高新区计生办:
7033751;
篇二:
20XX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XX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XX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XX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官网)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十二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
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三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
篇三: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XX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5月29日
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XX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XX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
根据20XX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