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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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安全隔绝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均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受限空间与外界连接的电源(作业照明和使用的电器电源除外)应有效切断。
1.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采用盲板时,盲板上应挂牌标示。
1.4.1.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1.4.1.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1.4.2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4.1.1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受限空间,进入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对受限空间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
1.4.1.2氧含量一般在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1.4.1.3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1.1的规定。
1.4.1.4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检测数据<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气体爆炸下限<4%时,检测数据<0.2%为(体积百分数)合格。
若使用便携式探测仪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10%(即探测器上低报值)。
1.4.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对于任何通风不良的受限空间,进入前必须进行强制通风,彻底空气置换。
通风置换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1.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1.4.3.2在受限空间内开展作业时,仍需进行空气置换,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1.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1.4.3.4禁止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以防发生火灾。
1.4.4定时监测
1.4.4.1作业前30
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盛存过剧毒、强腐蚀物料的设备、设施,清洗置换后必须进行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1.4.4.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便携式探测器要定期与安全处备用探测器校准,每月至少一次。
1.4.4.3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1.4.4.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4.5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1.4.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1.4.5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1.4.2中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1.4.5.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隔离式防护面具。
配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1.4.5.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1.4.5.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1.4.5.4在产生噪音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4.5.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1.4.5.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1.4.5.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1.4.6照明及用电安全
1.4.6.1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1.4.6.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4.6.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8/T
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良好,电源闸箱或开关、低压变压器严禁带入受限空间内。
1.4.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4.7.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1.4.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1.4.7.3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1.4.8监护
1.4.8.1受限空间内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受限空间内全部作业人员的位置。
1.4.8.2进人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1.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1.4.8.4监护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监护人员除了向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
1.4.8.5发现受限空间内有异常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设法将受限空间内受害人员救出。
监护人应从事受限空间外的急救工作;
如果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再紧急,监护人也严禁擅自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抢救。
1.4.9其它安全要求
1.4.9.1受限空间作业,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1.4.9.3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1.4.9.4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4.9.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1.4.9.6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1.4.9.7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1.4.9.8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气焊(割)等作业工器具带出。
1.4.9.9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1.4.9.10作业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1.4.9.11受限空间作业事故抢救时,凡进入受限空间抢救的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人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决不允许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进入受限空间救人。
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出现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4.9.12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1.5
职责要求
1.5.1作业负责人
1.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1.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1.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1.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1.5.2监护人员
1.5.1.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1.5.1.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1.5.1.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1.5.1.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1.5.3作业人员
1.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1.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1.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1.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1.5.3.6对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1.5.3.7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1.5.4作业点单位安全员
5.5.4.1负责填写《作业证》,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安全措施。
1.5.4.2负责审核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5.4.3负责通知相应审批人员前来审核《作业证》。
1.5.4.4负责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培训。
1.5.5审批人员
1.5.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1.5.5.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1.5.5.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6.1《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
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如果《作业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
《作业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1.6.2《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点单位留存。
1.6.3《作业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作业证》上的相符。
1.6.4《作业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但不应超过24小时。
当作业中断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