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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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协管员工作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所、科(队):

现将《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协管员工作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按要求执行。

附:

1、协管员工作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协管员绩效考核评价表。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7月5日

(联系人:

肖丽明,联系电话:

87604832)

附件1 :

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协管员工作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科学、规范的协管员(含检测技术员,下同) 队伍考核、管理和激励机制,以提高协管员队伍稳定性、调动工作积极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区属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越人社

〔2015〕 18号)、《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由局组织人事科牵头组织,用人科室、队、所(以下简称:

各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部门管理的协管员。

第三条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在现有基本工资不变的基础上,协管员增设月度和年度绩效工资。

第四条月度考核包括日常考勤管理、月度绩效考核二部分。

(一)日常考勤管理:

1.因病且有医院证明和假条的,可以请病假;因私事需本人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请病假事假,需事先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例外)。

2.因公负伤治疗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3.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日期未出勤的(特殊情况例外)的,视为旷工。

4.正常休年假视为出勤,但需按照局考勤管理规定,事前办理相关手续。

5.加班补休。

实行绩效考核后不再发放加班费或进行货币补偿。

原则上不安排协管员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加班补休原则上安排在当月补休完毕,月清月结;因当月工作任务繁重(如全局性的创建、创文、创卫、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等)当月内难以安排补休的,由各部门统筹安排,在次月前补休完毕。

加班补休视为出勤,补休由各部门登记备案。

(二)月度绩效考核内容:

1.能力素质(20分)

熟悉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所需的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技能;能够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具体业务工作。

2.工作履职(30分)

能够按照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职尽责;能够按时高效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其中,业务工作包含:

协查协管、辅助执法、摸查巡查、知情报情、快速检测、车辆驾驶保障等;综合工作包含:

报表与资料统计上报,信息录入,文件办理、资料归档与管理等;信息工作包含:

协助编写信息及相关材料,完成各类工作小结等。

各部门根据协管员的岗位职责与分工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打分。

3.遵章守纪(20分)

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无向企业“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尊重领导,服从工作安排。

4.工作态度(20分)

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勤奋;责任意识强,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不懈怠。

5.企业及服务对象满意度(10分)

服务态度端正,言行举止规范,廉洁奉公办事,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类工作问题,企业和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无投诉举报。

第五条年度考核以月度绩效考核为基础,按照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岗位纪律等的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管员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一)事假月累计超过10天的;

(二)月旷工累计超过2天的(旷工1天的,当月绩效奖按50%计发);

(三)工作中出现有效投诉举报的;

(四)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影响的;

(五)月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第七条绩效工资标准

(一)月度绩效工资标准1.月度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

“称职”不低于80分、“基本称职”不低于60分、“不称职”为60分以下。

2.月度绩效考核被评为“称职”等次的,奖励绩效工资1000元,“基本称职”的,发放绩效工资800元。

(二)年度考核绩效奖励工资标准1.年终考核按“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进行,其中,“优秀”指标按照20%的比例确定。

2.考评奖励。

对于称职人员年终发放约1个月的基本工资(2000元);优秀等次人员在发放称职人员奖励金的基础上,再增加发放800元。

参加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人员,每多工作满一年另增加600元,增加金额最多不超过2400元。

3.一年内病假累计(不含休息日、节假日)超过6个月

(按125个工作日计算)的,需扣除超出的天数相应绩效工资。

4.在我局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上述经费从“食品药品监管非税收入弥补业务经费”中列支。

(四)根据《劳动法》 等规定需扣除工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另外扣除相应金额的工资。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按月填写《协管员绩效考核评价表》,在每月10日前汇总到组织人事科,由组织人事科根据评分结果,核算协管员绩效工资,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局办公室随本人工资按月发放。

第九条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 切实加强对协管员的绩效考核,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公开。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由局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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